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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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川府办发电[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7号二○○六年七月四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和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国家相关政策为主线,以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为切入点,以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要求,把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桂交运输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3〕12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提请当地政府加快研究制定城市客运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经营期限届满道路客运班线管理办法,完善道路客运运力退出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对于经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不予许可。

二、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运站按要求公布票价,会同物价部门清理客运站经营性收费项目,从严处理客运站借经营服务名义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强行收费、乱收费等行为。

(二)全面清理和规范货运收费。

道路货运站场、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中心等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坚持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货运驾驶员强行收费。

(三)加快推动免收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推动调整全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三、建立完善运价和油价联动机制,消化油价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基本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倒逼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推进出租车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发展、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城市交通出行服务体系。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一)改革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制度。

自2016年7月1日起,城区实行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无偿使用,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政府免征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主要用于提高驾驶员劳动待遇及巡游车企业管理服务水平等。

新增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既有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客运经营权。

调整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

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由5年调整为6年,经营许可终止后需重新申请许可。

应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出租车管理--新乡市电动出租汽车示范运营管理稳步推进

应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出租车管理--新乡市电动出租汽车示范运营管理稳步推进
定》 、 《 关于在 出租 汽车行业开展和谐 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的 坚 持 每 月 对 全体 驾 驶 员 进 行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的 集 中 学 习 培
聘 请 专 业人 员 授 课 ( 每次3 个小 时 ) , 收 到 良好 效 果 。 同 通知 》 等文件 精神 , 在新 乡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指 导下 , 训, 公司采 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 范企业用工管理 , 维 护 企 业 和 时 , 积极参加上级 组织的安全生产年和 交通服 务提升年活 员工 的 合 法权 益 , 强 化 企 业 对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的调 控 , 使 企 动 、 文 明驾 驶 员 和 文 明 交通 运 输 企 业 创 建 活 动 、 道 德 领 域 业 与 员 工 形 成 利 益 同 共体 、 事 业 共 同体 、 命 运 共 同体 , 建 立 突 出 问题 专 项 教 育 和 治 理 活 动 、 出租 汽 车行 业 文 明 创 建 活 起和谐 稳定 的员企关系 , 解 除 了从 业 人 员 的后 顾 之 忧 。 动、 驾 驶 员 技 术 比赛 活 动 、 出租 汽 车市 场 专 项 治 理 等 活 动 , 公 司取 得 了 良好 的 成 绩 , 受 到 了上 级 部 门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5 .以人 为 本 管 理
5 . 开 展 服 务 竞 赛 活 动 为 提 升 驾 驶 员 的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 公 司组织开展 比、 学、 赶、 帮、 超竞赛活动 , 对评 定 出 的优 秀 个 人 给 予 一 定 的 精神 及物质奖励 。
6 . 弘 扬 正 气 新 风
在抓典 型、 树 正气、 创新风 的同时 , 公 司还 树立 以人 为
为 确 保司 自筹 资 金 创
的 士 之 家” , 购 置 文 化娱 乐用 品 , 为 员 工 提供 学 习 、 休 闲、 育, 努 力提高 员工的素质和修养 , 确立 “ 诚 信 在 上 车 之前 , 建“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许政办[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3]67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制订的《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2日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我市市区(含许昌县、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以下简称市区)1396台出租汽车将从2013年9月起将陆续报废。

为有序推进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改善市民出行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2012年9月市规委会通过的《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线网调整规划》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从服务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的需要出发,适当增加出租汽车,淘汰营运到期、安全隐患大和污染严重的出租汽车,更换新能源环保出租汽车,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和运营成本,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基本思路(一)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本次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召开更新及新增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出租汽车经营者代表参加的出租汽车车型推荐会、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对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税控计价器进行公开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社会、行业和媒体监督。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全国公共科目主要参考资料: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内容;6.《信访条例》相关内容。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3.《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4.《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3〕546号);5.《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交运发〔2013〕144号);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厅运字〔2013〕21号);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运字〔2013〕313号);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交办运〔2014〕137号)。

三、国家标准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13);2.《出租汽车计价器》(JJG 517—2009)。

四、相关教材1.《出租汽车驾驶员全国公共科目继续教育教材》;2.《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图册》。

第二部分区域科目主要参考资料:1.地方出租汽车法规、规章、政策、标准;2.地方旅游交通地图册;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13);4.《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图册》;5.地方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教材。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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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范文篇一: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方案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为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一、指导思想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内容1、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其各项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无违约现象发生。

2、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

3、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协议。

4、不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5、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7、健全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及时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化解矛盾。

8、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公开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9、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落实完善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方法步骤1、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5—7人组成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督查部。

2、组织发动。

根据统一部署,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动员广大职工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3、加强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

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

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方案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方案

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构建乡镇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稳定就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辖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引导全镇各类用人单位、企业集聚区域普遍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全镇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聚焦制度建设,加大和谐企业培育力度。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深入辖区企业,督促引导辖区内中小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需达100%,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各社区建立就业再就业台账和劳务输转台账,密切关注联系就业者就业情况和薪资发放情况。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压实各方职责。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工作制度》主要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对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行、倾向性问题及时调处。

特别是关注辖区大型项目农民工使用情况,深入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向广大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建立农民工欠薪线索台账,实行疑难案件专题研究、领导包案、协同推进机制,重点案件由主要领导负责同志亲自协调督办,确保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到位,对未履行协议的及时跟进处理。

3.充分发挥镇、社网格三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作用。

共同行动、精准施策,开展和谐创建指导服务。

坚持和谐企业是“培育”出来的工作理念,根据企业的类型、职工数量、劳动关系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系统化培训、个性化指导、点对点服务。

通过培育帮助企业达到劳动用工管理规范、民主协商机制健全、和谐共赢理念融入企业文化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求。

(二)聚焦工作重点,强化监督检查。

1.建立常态化检查制度,不断提升劳动监察水平。

由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一次劳动法规综合检查,主要检查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国办发[2004]81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2004年1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6]7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1【实施日期】2006.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为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合力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

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

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创建活动遵循的原则:--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要从各地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企业范围,逐步完善创建内容。

--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注重实效,促进发展。

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

驾驶员休息休假制度

驾驶员休息休假制度

驾驶员休息休假制度XX公司驾驶员休息休假制度为切实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维护公司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驾驶员的休息休假权,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行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休息休假制度。

一、驾驶员的休息、休假的种类1、工作间隙休息。

驾驶员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出租车驾驶员在岗期间,可自由支配休息时间,但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每隔四小时必须休息20分钟。

2、日休息。

指驾驶员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每车设双班驾驶员,交接班时间即为日轮休时间。

3、XXX休息。

又称公休日,指驾驶员在一周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驾驶员每周可休息1-2天,休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4、法定节日休假。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妇女节妇女半天法定休假日,如有变更,参照国家最新标准规定执行。

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承包费减免。

5、事假。

驾驶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

请事假须先填写“请假单”,自行协调替代班驾驶员事件。

事假期间承包/管理费不予减免,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

(非凡情况除外)。

因急事,如不克不及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公司行政部,返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并将车辆交予其它人员驾驶的,按擅自更换驾驶员论处。

6、病假。

驾驶员确实因病不能上岗时,应填写“请假单”,并出具相关医院证明。

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公司,并于上岗后补填请假单,或由其对班驾驶员到公司代为请假,由公司安排代替班驾驶员也可由请假驾驶员自行协调代替班驾驶员。

7、婚假。

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增加晚婚假7天;8、丧假。

驾驶员处理其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有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的丧事,给予3天假期;9、产假。

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意义和作用

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意义和作用


我 国 出 租 车 发 展 的 基 本 状 况
当 前 我 国 出 租 车 的 经 营模 式 主要 分 为 四 种 : 一种时个体经 营: 二是 挂靠公司经营 ; 三是 实 行 公 司 化经 营 ; 四 是 实 行 公 车 公 营 。前 三 种 经 营
方式都是属于私营 , 第四种则是属于国家经 营。 为了更好的满足市场出
车行业的发展。除此之外 . 我 国 出 租 车 企 业 员 工 工资 相 对 比较 低 , 导致
能够充分调动司机的工作责任意识. 能够更 好的为乘客提供服务 。 间接 地提升了外来人员对城市的美好 印象。 提升城市的形象。
三、 出租 汽 车 行 业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创 建 的 方 法
石 少华
益, 调动他们 工作的积极性 , 提 升 自身 的服 务 质 量 , 提 升 城 市 发 展 的 速 度。 为 更 多 城 市 人 民 提 供 交通 服 务 。 ( 二) 提 升 出租 革 司机 的工 作积 极 性 出租 车 司 机 作 为 出 租 车 行业 的 基层 人 员 .他 们 的 工 作 质 量 会 影 响 到 整 个 行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 在 今后 的 工作 中 需 要 积 极 维 护 他 们 的 基 本 权 益, 这 样 才 能 够 实 现 城 市 的 良好 发 展 。 和谐 劳 动关 系 的 建 立 , 可 以 明 确 出 租 车 司 机 和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有 相应 的 法 律 依 据 来 维 护 广 大 员 工 的 基本权利 , 进 而 能 够 调 动 他们 的 工作 积 极 性 。 出 租 车 司机 的工 作 质 量 同 时也会关系乘客的安全 , 在工 作 中 只有 保 证 强 烈 的 责 任 意 识 , 才 能 够 为 乘 客 提 供 更 多 优 良的 服 务 ,赢 得 更 多 的 人 的 认 可 ,实 现 自身 的 社 会 价 值 。但 是 因为 劳 动 关 系 的 不 明 确 。使 得 许 多 员 工 无 法 维 护 好 自 己 的权 利。 导 致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侵 害 . 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发展。 除此之外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文明办关于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文明办关于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文明办关于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文明办•【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浙交[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文明办关于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浙交〔2014〕12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文明办,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文明办:根据浙江交通创建最美行业的要求,为倡导行业新风,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诚信经营,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服务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省委省政府“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为宗旨,围绕打造最美行业的总体目标,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出租汽车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在全省11个设区城市开展出租汽车行业诚信服务专项活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和文明水平,推动形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服务专项活动,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诚信服务体系,推行和实施行业诚信服务公开承诺,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使我省出租汽车司机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诚信服务意识和文明服务水平得以进一步提高,投诉事件明显减少,群众对出租汽车诚信满意度显著提高,逐步建成诚实守信、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和谐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

三、活动主要内容(一)实施公开承诺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服务专项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推出“诚信TAXI 十项承诺”:1.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时,不拒载;2.乘客上车前不询问目的地,不挑客;3.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议价;4.未经过乘客同意,不拼载;5.车内整洁卫生,不打电话不抽烟;6.按乘客指定路线,或按合理路线行驶,不绕道;7.不无故终止运营,不甩客;8.使用文明语言,不讲粗话脏话;9.遵守交通规则,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不开霸王车;10.对待乘客耐心谦让,不争吵。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浙交[2006]33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浙交〔2006〕339号)各市交通局(委):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租汽车已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被誉为“城市一道流动的风景线”,同时也已成为政府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老百姓关注的热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交通,进一步规范出租车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增强文明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展现我省出租车行业的新风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现将《全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随文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以“做文明使者、创优质服务”为主题,大力加强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出租车行业品牌。

二、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大力培育、弘扬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收费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打造一批被社会认可的文明出租车企业、文明出租车车队、文明出租车服务明星,造就出一批业务精通、技术娴熟、待人热情的出租车驾驶员。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创建成效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分析出租车行业存在的主要热点和难点,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运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把文明创建活动作为实现出租车行业管理目标重要抓手,将文明创建工作与其他业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将创建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3.28•【文号】总工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2006年3月28日总工发[2006]1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

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是: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依靠职工办企业;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做到互利、互爱、双赢,达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三、创建标准1.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

企业依法与本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理、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

2.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合同(协议)履行好。

建立工资分配平等协商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相应的职工参与、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履约责任追究制度。

3.依法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无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许成寿、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成寿、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成寿、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9【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王桂珍鲍迪【审理法官】王利民王桂珍鲍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成寿;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许成寿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成寿【当事人-公司】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朝晖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鲍观民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朝晖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鲍观民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朝晖鲍观民【代理律所】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成寿【被告】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许成寿提及的相关文件均为政策性文件,非法律和法规,故不能以奇瑞出租车公司违反该类文件而认定本案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回避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并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并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上诉人许成寿与被上诉人奇瑞出租车公司之间于2013年3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签订了《单车承包营运合同》,该合同已按约按期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一审查明、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及双方所签合同性质问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6]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6]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6〕38号2006年10月16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合理调整政府、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在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稳定、收入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平稳过渡,逐步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负担合理、服务优质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体制和机制,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保证从业人员职业稳定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实施特许经营,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将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给符合条件的现有客运出租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与客运出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8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营权禁止转让。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由所在客运出租企业与车主签订为期8年的管理服务合同。

非车主个人原因,客运出租企业不得拒签。

与客运出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客运出租企业要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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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驾驶员诉求反映渠道,定期召开驾驶员联络员会议,听取联络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充分发挥联络员作用,借助联络员宣传和解释出租汽车政策,消除化解矛盾,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创新活动载体,制定实施方案,动员广泛参与,认真组织实施。
三是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完善企业内部文化设施,加强职工文化阵地建设,丰富驾驶员业余文化生活,鼓励企业组织优秀驾驶员参加旅游文化等活动。
四是开展思想交流活动。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开展与驾驶员的思想交流活动,引导驾驶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鼓励企业建立驾驶员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化解驾驶员心理困惑,调解生活压力,使驾驶员安心、稳定工作。
(六)开展驾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推动驾驶员守法经营、规范作业、优质服务、安全行车,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开展学先进、树正气活动。
总结表彰出租汽车行业见义勇为、好人好事、服务标兵等先进典型和模范。组织开展优秀驾驶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巡回演讲,树立先进,弘扬正气,提升服务,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机制。
加快城市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实行运价与燃油价格的联动,通过调价疏导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合理的比价关系。
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交运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的精神,更好地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积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注重舆论引导。
各地要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树立先进典型。
各地要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并进行总结表彰。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对此次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特别优秀的出租汽车企业、车队、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分别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以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参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评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管理政策,丰富拓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形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活动时间和目标任务
(一)活动时间。
2012年3月-2014年3月。
(四)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
充分发挥出租汽车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
一是开展送温暖活动。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改善驾驶员福利。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夏天送清凉”、“冬天送温暖”以及在重大节假日向驾驶员发放纪念品、慰问品等关爱驾驶员的主题活动。
二是开展帮困扶难活动。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救助基金、关爱基金等方式,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解决驾驶员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八)完善出租汽车运营配套设施。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出租汽车运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在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等乘客密集区域设置出租汽车待客免费专用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出租汽车加气站、服务站点,解决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加气难、如厕难”等困难。
(九)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联络员会议制度。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经营和用工管理,加强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和企业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
企业与驾驶员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要求企业关心驾驶员的生产、生活,使驾驶员精神有追求、身心更健康、劳动有尊严、权益有保障,促进实现驾驶员体面劳动。引导广大驾驶员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促进企业与驾驶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的原则。树立改革创新理念,既着力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把创建活动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原则。规范经营管理制度,树立民主管理理念,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党、工会、共青团建设,充分发挥各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发展环境。
四、活动内容
(一)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推行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制经营模式,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已经实行员工制经营模式的企业,要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驾驶员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引导驾驶员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模式的出租汽车企业,要通过此次活动深化企业经营模式改革,适时推进实行员工制经营模式,并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合同。
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核算,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的权利义务,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权。
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等权利,保护驾驶员的身体健康。探索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通过实行驾驶员代替班制度、减免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手段,使驾驶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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