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2)
2024年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第四条锅炉。
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安全运行:(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
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保养和维修(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
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____年第____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电工作业;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五、登高架设作业;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七、爆破作业;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1、年满____岁;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____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____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____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____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____元罚款;(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____元罚款;(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____元罚款;(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加强特种作业相关工作者的安全意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防范事故的发生,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一)培训内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需要包括以下各方面的基本内容:1.特种设备和工器具的特殊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2.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危险源识别及应急处理;3.人身安全防护用品选择和正确使用;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5.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6.手续、备案及证件的规定。
(二)培训方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培训班、集中培训、现场交流等,要保证培训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考核要求在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涵盖培训的基本要求和实际情况,同时要有权威的专业机构出具考试合格证书,才能颁发特种作业证书。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特种作业证件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就此制订。
(一)申领条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特种作业证件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通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且考核合格;3.具有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工作经历;4.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证件有效期限特种作业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重新领取特种作业证书。
(三)管理要求特种作业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伪造、涂改、盗用或者过期使用,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开展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督促,确保安全生产。
四、结论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规范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减少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和保障作用。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10.09•【字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施行日期】199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1991年10月9日)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
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00四年六月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决定废止下列29项规章: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88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三、《北京市复印业管理规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三次修改)四、《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五、《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55号文件发布)六、《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5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七、132号文件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八、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九、《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二、《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十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规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五、《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十六、《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七、《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八、《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十九、《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一、《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二十二、《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二十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五、《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六、《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11.05•【字号】京劳职安发〔1996〕339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1996年11月5日京劳职安发〔1996〕339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为认真落实《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89〕第4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现就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复审范围:凡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按证件签发日期(或复审日期)每满二年者均须参加复审,并换发副证。
二、复审内容:(一)审查实际工作业绩;(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三)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四)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主要包括本操作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安全技能的掌握情况;本工种作业事故应急处理,安全急救知识掌握情况。
三、复审程序:(一)凡持有《操作证》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二)持证人提出复审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其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由持证人到区、县劳动局或市属各局、总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的规定内容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合格者,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持证人或其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在证件有效期期满一个月内持《申请表》及《操作证》副证向原考核委托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四)考核委托单位在接到《申请表》后,可根据如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适当安排。
1.对需培训考试的人员,考核委托单位必须在10日内将培训计划安排通知本人,并在60日内按该操作项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和考试。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北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名录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气焊、气割埋弧焊气体保护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气体保护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压力焊作业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锻焊钎焊作业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设备运行操作作业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制冷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煤矿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8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氯化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9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1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1 1城市轨道交通作业城轨电动列车司机城轨电动列车信号工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中规定的煤矿安全作业类中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中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中司钻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中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共计14个操作项目,因本市暂无从业人员未列入名录,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增设。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
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
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一、年满18周岁;二、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备与本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张1寸彩色照片;(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 介绍特种作业是指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按照特定方式、方法、条件,方能进行的危险作业,包括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挖掘作业、电工作业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2. 培训内容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在特种作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2.2 作业危险性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与卫生、急救等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2.3 作业管理包括现场施工组织与调度、施工基本要求、现场勘查、安全策划、安全确认等相关知识。
2.4 安全设施和安装要求特种作业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文明施工标志,特别是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有安全护栏和安全网等。
2.5 个人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和使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安全带、安全鞋、护目镜等。
3. 考核管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主要为笔试和实践考试。
3.2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主要涵盖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关内容。
3.3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达到的安全技术要求。
3.4 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并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特种作业人员可领取特种作业合格证书。
4. 重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北京市要求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管理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特种作业使用方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加强对特种作业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1. 证件类型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1 证书特种作业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后,合格颁发的证件,是特种作业人员合法从事特种作业的凭证。
北京市住建委285号令
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85号令,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总监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和班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时间:2014-08-14 来源:【字体:大中小】【颜色:黑色红色灰色】【打印页面】【关闭页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
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女50周岁(含)以下、男60周岁(含)以下;(二)经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
主要包括:(一)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上第四条所指的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才能上岗作业,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和技术规格,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京建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6日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开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类别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特种作业是指需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具备特定的技能和知识,以及特殊的设备和工艺方式才能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操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确保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明确特种作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的组织、策划、技术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档案。
第七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特种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要求,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和工具,遵守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高空作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高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高空作业培训和考核,具备高处作业技能和知识。
(二)高处作业应当使用稳固可靠的脚手架、吊篮、安全带等设备,并配备专职安全监护人员。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特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危险作业或特殊工种的人员,其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对其本身安全存在较大风险。
为保障特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特殊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职责1. 特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高空作业、腐蚀性物质接触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
2. 特殊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3. 特殊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1. 特殊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件,并及时进行更新。
2. 特殊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 特殊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4. 特殊作业人员应配备适当的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和保养。
5. 特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的安全。
四、特殊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管理1. 特殊作业人员所在的作业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特殊作业人员所在的工作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 特殊作业人员所在的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特殊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1. 特殊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等内容。
3. 特殊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学习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
六、特殊作业人员的奖惩措施1. 特殊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有出色表现,可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2. 特殊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特殊作业人员的监督与评估1. 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和评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下面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中一些常见的规定: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培训,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考核。
2.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懂得使用和维护特种作业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或拆卸设备。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酗酒、吸烟等妨碍安全的行为。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上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中一些常见的规定,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细则的补充或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