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问题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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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4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4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4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1]12号)的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工信厅规[2011]86号)的要求,结合通信建设实际,现就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思路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在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继续深化招投标、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三方面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规范的通信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努力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加大突出问题整改力度2010年,针对通信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认真开展了整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

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工作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指标(一)共建率共建率即共建设施占新建设施的比例。

其中共建设施指企业考核期内参与共建的设施,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两部分;新建设施指企业参与共建和自己独立建设的设施总量,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和自建自用三部分。

(二)共享率共享率即共享已有设施占共享需求的比例。

其中共享已有设施指在考核期内提供给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的已有设施。

共享需求指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在考核期内向被考核企业提出共享已有设施申请的数量。

同一设施提供给其他两家使用时,按满足2次需求计算。

已有设施指被考核企业自有产权的已建设完工或投入使用的设施(如共有设施则指该设施的自有产权部分)。

通过共建方式实现的共享,不计入共享已有设施。

(三)特殊考虑因素为鼓励企业为未来共享预留资源,进一步体现共建共享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对于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无共建需求、被考核企业独立建设但自愿为其他企业预留了容量的设施,被考核企业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提供有关材料,承诺可供另两家中至少一家基础电信企业5年内进入使用,经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可登记后可作为共建设施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全国设施共建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32%、杆路5%、基站20%、传输线路6%;共享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l5%、杆路40%、基站23%、传输线路19%。

以上8项指标中如有未完成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25分进行减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工信厅通函[2014]469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的通知
(工信厅通函[2014]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部颁布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信业的迅猛发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逐年增多,通信建设领域招标投标
活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有效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在认真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办法》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名单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2.05.30
•【文号】工信部通函[2012]245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预算、决算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名单的通告
(工信部通函【201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号令发布)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2012年第一季度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次共有5047人申请个人资格,其中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4564人,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483人。

经研究决定,批准3790人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详见附件1),444人获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附件:1.2012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名单
2.2012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名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
2012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名单
(共3790人)
内蒙(共19人)
广东(共550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工信部通[2009]614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信厅规〔2009〕244号),结合通信建设情况,现就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一)排查范围针对2008年以来各电信运营企业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重点开展排查工作。

(二)排查重点1、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

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度;自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存在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备注
1、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工信厅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办〔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的作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部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网站是部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新闻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部网站采用子网站模式构建,主要由主站和各司局子站组成。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和信息中心是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第四条部网站是唯一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冠名的网站,除国家航天局()网站、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部网站的网站。

各司局在互联网上已建的专项业务系统和网站应逐步整合到部网站,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办公厅负责部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1年一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1年一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1年一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08•【文号】工信部通函[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1年一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工信部通函〔201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要求,现将2011年一季度全国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季度共30个省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见附件1),电信企业共申报工程质监项目12012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2241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实体抽查项目430项,抽查发现问题45项(详见附件2)。

本季度未收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电信企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存在自行招标不备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建立、未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无资质企业等问题,工程防雷、抗震、防火等安全设施未按标准建设,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对一线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存在专职安全生产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现场管理薄弱、有的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资质施工等问题。

部分设计企业的设计人员对通信建设相关制度、建设标准掌握不全面,存在未计列安全生产费、仍使用已废止定额或标准、设计文件不能够指导施工等问题。

部分监理企业对监理人员要求不严格,存在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生产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人员对工程监理规范掌握不够、对施工企业违章作业未能采取制止措施,未填写监理日志或监理日志填写不全等问题。

通信工程相关建设主体资质

通信工程相关建设主体资质

3亿元以上
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 工程施工总承包 7000万元以上
二级资质
4000万元以上
220千伏及以下
三级资质
2000万元以上
110千伏及以下
电力工程:火、核、风力、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
2、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金
承包工程范围 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 变电路工程的施工 单项合同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的220KV及 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同等级电压 等级电路工程的施工 单项合同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的110KV及 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同等级电压 等级变电路工程的施工
一级
1500万元
二级
800万元
三级
300万元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 且跨度24米及以下、总重量600吨及以下、单 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 (包括轻型钢结构工程)。
(二)基站外电引入工程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金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资质
一级资质
不少于200万
乙级
不少于100万
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下列业务: 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省内有 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 数据通信、通信电源等专业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 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 工程。
二、项目经理向建造师的过渡
1、《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 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号)
2、《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 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2007]54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信部规[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规函[2005]9号部于2004年12月2日发布了《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31号部令),其中涉及到通信建设许可项目6项,分别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4类企业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等2类个人资格证书。

为规范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许可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证书的使用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部、省管理局于2005年1月10日前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不需对原证书(含临时证书)进行换证,资质证书到期时再按照31号部令的标准进行续办。

二、新证书编号及年检问题新证书编号仍沿用原证书编号,按现在的顺序向后编排。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等6类资质证书从2005年开始一律不实行年检。

三、关于通信建设企业、个人资格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由于第31号部令只涉及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条件、程序、期限,未对申请程序、业务范围等进行规定,为此对上述6项通信建设许可项目做出说明,详见附件一。

四、关于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问题按照部的统一规定,6项许可项目的行政许可文书应按照部统一格式要求,我司已统一印制且加盖“信息产业部行政许可公章”,关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文书格式文本的使用说明见附件二。

五、受理、审批时限问题为做好部、省受理、审批衔接工作,我司对由部颁发资质证书的许可项目(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定了“通信建设资质受理审查时限要求”见附件三。

请各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时间表的要求,开展通信建设资质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初审、报送工作,以便部按照时间做好审批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部制定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三: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的企业,应按本规定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是指承担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制定,并负责对全国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22-08-30豫通局便〔2022〕47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关于实施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问题的通知》(工信厅通〔2022〕98号)和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要求及相关规定,现将河南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标准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企业管理人员标准为:(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3)参加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并取得《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4)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2.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管理人员标准为:(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2)具有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3)参加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并取得《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4)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10•【文号】工信厅通信函〔2016〕311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16〕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现就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安全生产工作成果,强化红线意识2015年,通信建设领域通过加强宣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多项举措,各相关企业依法从业意识显著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有效落实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深化,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建设企业不按规定明确或支付安全生产费,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按规定计列或使用安全生产费,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

2015年发生了一起较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触电死亡,安全生产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全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红线意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2016年,各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要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清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各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制定或修订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方面、每个环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1.21•【文号】工信厅通信函〔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工信厅通信函〔2019〕11号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质量监督情况。

本季度共申报质量监督项目66172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30651项(附件1)。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实体抽查项目2360项,抽查发现问题的项目77项(附件2)。

(二)安全生产情况。

本季度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2018年7月22日,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将承建中国联通浙江省绍兴市分公司室分光缆接入工程分包给绍兴宏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

目前相关单位已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并责成事故责任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018年7月28日,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承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光缆管线工程时,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氧气含量远低于最小允许值的井内作业,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

目前银川市人民政府已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对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进行了认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本季度情况看,抽查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一)工程质量问题。

一是电源柜保护地排、交流电源线金属外护层未采取接地保护措施;二是蓄电池架未采取抗震加固措施;三是光缆与电力电缆交越处未采取保护措施;四是天线馈线绑扎在楼顶避雷带上。

(二)相关企业的问题。

一是部分电信企业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工程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二是部分设计企业设计文件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说明,未对高压线危险范围内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设计交底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提出详细要求;三是部分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通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等防护装备,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未就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四是部分监理企业未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未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等施工安全重点环节的旁站记录。

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指南

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指南

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指南目录第一章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 (3)第一节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3)第二节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9)第三节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3)第四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19)第二章有关问题的说明 (25)第一节申请流程 (25)第二节证书的监督管理 (25)第三节原证书的使用问题 (25)第四节年检问题 (25)第五节业绩问题 (26)第六节资质续办和升级问题 (26)第七节有资质证书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如何办理资质证书问题.. 26 第八节企业在申报资质时的个人资格问题 (27)第九节资质证书变更问题 (27)第十节申报人员资格有关问题的认定问题 (27)第十一节申报材料要求 (29)第三章申请表格 (32)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33)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4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56)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 (67)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 (73)第一章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第一节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一、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许可条件(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2、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3、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4、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办必备手册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办必备手册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办手册一、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遵循的文件有哪些?1、《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2、《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规函[2005]9号)二、如何在网上查找通信建设相关资料?登陆信息产业部网页(col58/index.html)中“规划建设”栏目即可查阅相关资料。

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如何在网上申报?(一)、申请流程1、申请注册账号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系统网站上注册账号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申请手续,步骤如下:(1)访问“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使用连接至internet的计算机,启动IE,登陆信息产业部网站(),进入“电子政务”栏目,在该栏目中打开“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链接,或者在IE地址栏直接输入,即可登陆“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2)打开“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页面后,点击“注册用户”;(3)弹出的窗口中,点击“选择”按钮,选择或者填写企业名称。

(4)申报企业分为信息产业部负责受理的中央管理企业和非中央管理企业。

中央管理企业在表中已经列出,直接选中即可。

中央管理的企业如果不在列表中,请联系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进行处理。

非中央管理企业请点击“查询”按钮下面的提示,进入填写企业信息页面。

①申报企业要如实的填写注册信息,确保x和Email经常使用,以便受理机关及时与申报企业进行联系;②申报企业注册后,受理机关负责核查申报企业注册信息,经核查无误后,系统自动将核查情况发送至申报企业注册的Email信箱。

③申报企业收到Email确认信后,表示注册账号成功。

使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陆“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了。

2、填写资格申报材料(1)个人资格申请,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

登陆“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点击“下载中心”。

根据申报资质的类型,在下载中心页面中下载“个人资格申请客户端”软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工业和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工业和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发改办产业[2014]32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14]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下简称《目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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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实施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问题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98号附件3: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说明一、承担业务范围(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1、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下列业务:(1)电信工程专业: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综合布线、通信管道工程;(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

2、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下列业务:(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等专业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3、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

通信业务网络: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电话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电信基础网络: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光缆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电信支撑网络: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2、甲、乙、丙级业务范围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四)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等的工程建设。

二、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五)企业资质标准1、监理企业甲、乙级资质设电信专业、通信铁塔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填报申请专业。

2、主营业务不是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如设计、监理等企业)申请增项招标代理资质,企业内应设专门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且负责招标代理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3、按照规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设备制造企业不得领取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4、企业首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业绩。

经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5、企业申请升级的,应考核其取得原级别资质证书后完成的业绩。

6、企业资质过期后重新申请的,须考核业绩;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7、部2号令实施之前,已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10年底之前,达到新的资质标准中安全生产人员数量要求。

(六)个人资格标准1、同等专业水平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

(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3年;博士学位毕业。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

(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学士)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时,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

(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2、相近专业(1)通信工程类相近专业:计算机、电子、软件、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通信、电子工程、无线通信、数据及多媒体、计算机应用、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

(2)经济类相近专业: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专业。

(3)工民建相近专业:结构、土木等相关专业。

3、若职称证上无专业,以学历证书专业为准。

4、职称证书与学历证书专业不一致,其中证书之一达到相关专业要求的可予认可;5、职称为聘书的不予认可。

6、尚未办理完转业、复员手续的军人,不能作为企业有职称人员申报;持退休军官证的有职称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

7、社会保险证明要求。

(1)总体要求:提供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经核对原件),社会保险证明应体现所在企业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投保期限以及险种名称等具体内容,并盖有社保局印章。

下列情况可视同社会保险证明齐全:(2)若企业聘用的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若企业聘用的是内退人员,需提供内退证明、原单位社保证明及现单位聘用合同,可视同社会保险证明齐全。

(3)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除需提供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证明外,还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8、聘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认定为企业在职人员。

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9、企业技术负责人若主管副总工程师达到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可视同企业技术负责人达标。

10、个人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概预算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所在企业名称应与申报企业资质名称相同。

个人资格证书与所在企业名称不符,在资质审查中该个人资格不予认可。

11、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高工、高经、通信概预算人员可以是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是监理工程师以外的人员。

12、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为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的认可为电信工程专业、工民建相关专业的认可为通信铁塔专业。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办理资质证书有关问题(七)发生以下情况,按照资质变更程序办理:1、企业整体改制;2、企业合并后资质等级无变化的。

(八)发生以下情况,企业重新申请资质:1、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2、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新企业的;3、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的,原企业和新企业均应分别申请资质,需提交业绩时,分立各方应提交原企业代表业绩不可重复、法律责任承继分割情况的证明。

若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原企业应提出注销其所拥有的资质。

四、申报材料要求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资质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相关证明材料印章或印鉴不全或无法辨认、以及提供的人员资格证书或身份证等复印不清、照片无法辨认的,可不予受理。

(九)申请企业资质报送纸质材料的要求1、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应单独装订,管局负责初审后报部的,一份报通信发展司,一份留存管局。

2、附件材料一套。

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一册不够的可分成几册装订。

(1)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① 目录表(应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④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⑤ 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⑥ 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⑦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⑧ 购买或租赁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⑨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⑩ 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2)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①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类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申报通信网络信息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时提供)名单表(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② 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每个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单位所有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无需在每个人员证书后附保险证明,但应在保险证明的人员名字前注明其对应的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顺序号)需装订在一起。

个人资格证书曾经办理过变更,还应同时附变更页,否则视同未办理过变更。

(3)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① 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应与申请表所列项目顺序一致);② 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工程招标合同(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时提供),应装订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的顺序装订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材料。

(十)企业业绩报送要求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并经核对原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若企业提供的工程合同无法反映工程投资额,应补充体现工程投资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包括代理投资额)和中标通知书。

(2)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时报送的专家库人员,应附聘请专家的身份证及聘用确认书复印件。

(3)主营业务不是招标代理业务的,申请增项招标代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申请材料,还应同时提供主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表”,专职机构的人员与主业人员不得重复。

3、监理企业(1)业绩证明材料报送材料同(十)1要求。

(2)个人证书为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应提供在本单位注册且加盖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请个人资格报送求材料要求1、个人申请材料附件要求原件扫描。

2、个人资格申请应通过所在单位(不得通过分公司)统一上报注册所在地通管局。

3、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4、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信建设工程师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网上审批通过后,应尽快报送审批合格人员的照片,照片应是一寸免冠证件照(非红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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