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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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69金利华电: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00069金利华电: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公告编号:2021-029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2020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2020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泽帅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4,160,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4,160,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74%;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34,16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29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赵慧【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赵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当事人】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当事人-个人】胡明义【当事人-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代理律师/律所】宋房桦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房桦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房桦朱超【代理律所】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明义【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新证据先予执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金利华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金利华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利华电股票代码:300069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570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5层股份变动性质:减少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释义 (3)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5)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5)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6)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6)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6)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7)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的时间及方式 (7)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7)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8)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10)一、其他重要信息 (1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第六节备查文件 (11)一、备查文件目录 (11)二、备查地点 (11)附表 (13)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300069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00069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相关意见如下: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减少对北京文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并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1、事前认可意见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次关联交易事项之前,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减少认缴出资符合公司目前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合理安排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该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减少对文华创新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并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 主要目的在于节省公司流动资金,聚焦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秋生、李德和、俞伟峰2021年5月28日。

金利华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金利华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199.51
510.47
单位:万元
可进一步加工形成的 主要产成品型号
LXP1-70、LXP2-70、LXP-80、 LXP-80Z LXP-120、LXP-120Z、LXP1-70
LXHP4-120、LXHP5-70、 LXHP4-100、LXHP4-120Z、 LXHP5-70Z、LXHP4-100Z LXHP6-160、LXHP5-160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312 号),经认真核实,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回复并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报问询函的回 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为进一步说明问询函中相关问题的情况,公 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补充回复并发布了《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报 问询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484 号)。经认真核实,现将有关 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回复:
(一)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主要存货信息
公司 2019 年度因实现销售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总体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26
•【文号】证监许可[2010]368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368号)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金利华〔2009〕1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金利华电: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1-04-19

金利华电: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1-04-1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作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69,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或“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时代证券对金利华电《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一)内部控制环境1、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科学决策、协调动作。

公司制定及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明确了各治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为有效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公司董事会下设有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了各个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撑,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2、组织机构公司为有效地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已合理地确定了组织单位的形式和性质,并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比较科学地划分了每个组织单位内部的责任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同时,切实做到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五独立”。

公司已指定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内部的稽核,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3、制度建设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特点,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了不断修订和完善。

华为公司章程

华为公司章程

华为公司章程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xxxxx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xxxxxxxxxx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 .......... .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第三章注册资本 ......................... (3)第一节出资.......................... (4)第二节出资转让.................. ........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5)第一节股东.................................... . (5)第二节股东会........................................... .. (6)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8)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8)第五章董事会 ........................... ..................... . (9)第一节董事 .................................... ............. . (9)第二节独立董事.............................................. . (11)第三节董事会 .............................................. . (12)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14)第七章监事会 ............................................... . (16)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17)第九章劳动人事 (18)第十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19)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21)第十二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金利华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0-12-02

金利华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0-12-02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要求以及为维护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内容如下:序号 原条款 原内容修订后条款修订后内容1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 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00027 _ 华电国际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1)

600027 _ 华电国际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二〇一三年六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9:30,预计会期半天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主持人:董事长云公民先生(会议主席)见证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会议安排:会议主席宣布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开始。

第一项,与会股东及代表听取并审议各项议案。

特别决议案一、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董事会就配发、发行及处置公司额外股份而行使“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二、审议及批准《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三、审议及批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普通决议案四、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议案》五、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监事会报告书的议案》六、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七、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八、审议及批准《关于聘用本公司2013年度境内外会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九、审议及批准《关于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十、审议及批准《委任耿元柱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第二项,与会股东及代表讨论发言。

第三项,与会股东及代表投票表决。

1、计票人统计现场投票结果,由职工监事宣布股东大会投票结果2、董事会秘书宣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3、与会董事签署会议文件会议主席宣布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股东大会议案一: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董事会就配发、发行及处置公司额外股份而行使“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85条和本公司《公司章程》98条规定,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如满足上述条件,则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金利华电: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2011-06-17

金利华电: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2011-06-1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东的承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公司”或“发行人”)的股东蒋国姣持有的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金利华电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蒋国姣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相关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6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22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0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网上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网下发行数量为300万股。

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于2010年7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6000万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实施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800万股。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51,280,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4%。

公司限售股具体情况如下: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并已不在公司工作。

上述两人离职申报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

杜时浩、韦跃生在任职期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补签了相应的承诺。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仁鹏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仁鹏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仁鹏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1.08
•【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905号
•【施行日期】2019.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仁鹏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19〕905号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刘仁鹏拟任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华电财务〔2019〕8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刘仁鹏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11月8日。

金利华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金利华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公告编号:2020-046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2020年5月28日,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赐成长”)与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白泽长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安赐成长拟将其持有的16,590,100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8%)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白泽长瑞。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安赐成长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安赐成长转让给白泽长瑞的16,590,1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已于2020年8月24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交易双方的持股情况如下: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安赐成长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白泽长瑞直接持有本公司16,590,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赵坚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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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公告编号:2010-013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坚先生召集,于2010年6月1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2010年7月6日上午9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人数5人,实际出席会议人数5人。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赵坚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3、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述第1—3项议案及规则,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

5、审议通过了《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上市前,未设置财务总监职位,由财务部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楼金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楼金萍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财务总监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楼金萍女士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7 月 8 日
附件:
楼金萍女士履历
楼金萍:女,中国籍,1974年12月28日出生
毕业院校:浙江师范大学
专 业:会计学
学 历:大学本科
职 称:会计师
楼金萍女士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主要工作经历:
1996年07月至2001年09月,在浙江金华文瑞机电有限公司任主办会计2002年05月至2007年10月,在金华市豪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
2007年11月至2010年06月,在浙江众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审计三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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