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讲座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专题讲座
五、提升之三——物权变动模式在所有权 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交付。”
六、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登记为对抗 第三人要件。
三、提升之一——物权变动模式在其他担 保物权中的适用
质押权
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 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
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 权中的适用
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189条)
七、何为这里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1、此“第三人”仅指交易中的第三人,而 不包括侵权法上的第三人。
2、此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善意指对前手 的物权变动不知情。
3、主张第三人为恶意者负举证责任 4、此第三人仅指善意的取得物权的第三人,
不包括仅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2、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宅基地实行最严 格的控制。
3、例外:转让房屋所有权会导致相应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
4、对例外的限制--三个转让条件。 5、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宣讲稿材料
《物权法》宣讲稿材料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二、物权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一)物权法是一部关于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
1、什么是民生问题,民生最大的问题是老百姓的财产问题,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
2、物权法就当前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有关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政府征收拆迁法律限制及补偿和安置措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共用设施的权利归属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自动延长等规定,在充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对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住宅利益提供了最大化的法律保障,极大地增强了个人合法财产的安全感,有利于遏制权利腐败和改善政府形象,有利于社会和谐。
3、物权法中有关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制度,切实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我国第一次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承包经营权,承认了承包经营权为物权,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满后可继续承包,(126条2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物权法确认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利于土地在被征收的情况下,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上述举措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4)物权法深化了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物权法扩大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范围。
整个物权法都是以私人所有权为圆心建构其制度体系的,无论是总则中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担保物权等各项物权制度,都和私人所有权直接、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这些规定,都是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法制讲座实施方案
物权法法制讲座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为了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制定物权法法制讲座实施方案,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目标和意义。
1. 目标,通过开展物权法法制讲座,使广大公民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法律素养。
2. 意义,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为建设法治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三、实施方案。
1. 主题确定,确定物权法法制讲座的主题,如《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适用范围》、《物权保护措施》等,以便更好地引导听众关注重点内容。
2. 讲座形式,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讲座,如专家讲解、案例分析、互动问答等,使讲座内容更加生动有趣,吸引听众参与。
3. 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社区通告、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讲座信息,吸引更多的听众参与。
4. 讲座时间和地点,合理安排讲座时间和地点,确保听众的参与度和便利性,如选择周末或晚间进行讲座,选择社区活动中心或学校等场所进行讲座。
5. 讲座内容,讲座内容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通俗易懂,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说,引导听众深入理解物权法的相关知识。
6. 参与对象,面向广大公民、法律工作者、学生等不同群体,提供多样化的讲座内容,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7. 效果评估,定期对讲座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听众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讲座内容和形式,确保讲座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四、保障措施。
1. 人员配备,确定讲座组织者、讲解专家、志愿者等人员配备,确保讲座的顺利进行。
2. 资金支持,争取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资金支持,保障讲座的经费需求。
3. 合作协作,与相关法律机构、社区组织、学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组织开展讲座活动。
2023年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
2023年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关于2023年物权法的培训。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的培训,我将从物权法的背景和原则、物权的内容和权利制度、物权的限制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讲解。
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能够加深大家对物权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大家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一、物权法的背景和原则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中必然的产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意义上的物权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制定并实施新的物权法成为当务之急。
2023年的物权法旨在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规范物权的行使和转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物权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权利平等原则、物权效力保护原则、合法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保障原则。
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即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物权法对一切人的物权享有平等的保护,不论其身份、地位和身世如何。
物权效力保护原则强调保护物权的效力,确保物权取得后具有充分效力,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合法保护原则是指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行为才能得到保护,依法取得的物权享有保护。
公共利益保障原则是指在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同时,物权法也要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的内容和权利制度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是指物物之间直接的支配关系,物主享有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如债权、股权等)、担保物权和其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享有他人的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财产作为担保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包括抵押和质押。
物权的权利制度是指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
物权的权利制度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和设定、物权的变动和限制、物权的保护和救济。
物权法一精讲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 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特征 1.是单一物。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地存在。 2.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 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是有体物。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受 到。 4.必须特定。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3.基于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 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是私法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为财产法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3.物权法为普通法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物权法培训讲稿
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参会人员:大家好!我是今天的培训讲师,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关于物权法的培训。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领有即得权。
领有即得权是指占有物的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排他性和不可抗拒性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赋予的领有权相同的情况下,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对领有权予以限制,或者对多个领有权之间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于别的领有权。
第三、老百姓有权。
老百姓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不受歧视。
第四、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重视保护他们对物的投资和劳动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物权登记原则。
物权登记原则是指依法建立物权登记制度,对物权事实和权利予以登记确认,保证物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要牢记并根据原则开展工作。
再次,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第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第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但要受到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将一定金额的金钱从抵押物上变现以偿还债权的物权。
第四、保留物权。
保留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留存对一定物权的全权管理。
第五、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别人的土地行使权利的物权。
以上是物权的基本种类,大家要理解并正确运用物权的种类,保障合法权益。
最后,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保护制度的建立。
国家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二、登记制度的建立。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法讲座
公序良俗原则
争议: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 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4条:“国家、 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有人认为没有写上“合法”二字,与宪法 不一致,好像非法财产也受保护,有人甚 至提到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实际上 这个问题也不存在。《物权法》解决了这 个问题。哪怕你是穷人,只要你的打狗棒 是非法得来的,一样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中的财产归属
(1)财产归属法 所谓财产之归属,指各个财产均归属于特定的权 利主体,该权利主体能够直接支配其财产,对于 该财产所产பைடு நூலகம்的任何利益,在其支配范围内,可 以排除他人的干预,任何人都负有绝对的不作为 的义务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归属 财产归属法有三种类型: ①规范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的法律 ②规范对于他人的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③规范侵害财产归属的损害赔偿关系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划清物权的界限,使所有权的界限明晰 基于自己的财富创造的新财富仍然归属于 自己,鼓励人们的财富进取心 鼓励对他人财产的利用 鼓励每一个人都不断地创造财富,使国家 更富强
物权法之宗旨:财富裂变和聚变
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 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 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的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模式,
物权法普法稿
物权法普法稿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物权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二、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保障市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基石,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1. 保障所有权权益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是人们在法律上对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保护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它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支配权,鼓励人们提高生产能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3. 维护社会稳定物权法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稳定。
它规范了财产关系和交易行为,防止和解决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物权法常见问题解析1. 物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或者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获得物权;衍生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人不侵犯其物权,承担无权侵害责任。
同时,物权人也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物权物,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物权的限制物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对所有权的限制,如国家对土地、矿藏等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对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限制。
4. 保护消费者权益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和购买商品,享受商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索赔。
四、物权法的应用与发展物权法的应用与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
1. 完善立法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2024年物权法培训讲稿(2篇)
2024年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____年物权法的培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需要和时俱进。
____年颁布的物权法正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而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本次培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新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背景介绍物权法是保障人们对物财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标准。
早在我国古代,就有了丰富的物权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现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也逐渐丰富和完善。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基本性质:私有制、等价原则、权利的继承等。
2.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变动与消灭等。
4. 物权的保护:对不当侵害物权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三、新物权法的主要变化1. 对土地、房屋的物权关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新物权法将土地的使用权确定为最高使用权,明确了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新物权法允许个人和组织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鼓励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对于房屋的物权关系,新物权法规定了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明确了对他人房屋侵害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2.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加强。
新物权法将知识产权纳入物权保护的范围,并对知识产权的建立、转让、抵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变化将进一步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
3. 对互联网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规范。
新物权法对互联网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等的保护和规范。
这一变化将有助于解决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物权纠纷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对共有财产的保护。
新物权法对国家和公共机构的财产实施了更加严格的保护制度,明确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保管和处置等方面的规范。
这一变化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四、新物权法的实施与应用1. 加强立法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新物权法的了解和适用能力。
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本
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物权法》的相关知识。
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物权关系、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培训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法的最新发展动态。
希望通过本次培训,大家能够对物权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物权法基本概念(500字)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是指调整和保护人们对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益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物权平等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公平原则。
其中,物权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律对不同人的物权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差异。
二、物权的取得与转让(800字)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物权设立、物权取得和物权归因。
物权设立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行为设立自己享有的物权。
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交付、占有、依法享受等方式取得物权。
物权归因是指将物权定位于某一具体权利主体的过程。
物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自己享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和法定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权利人与受让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将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定情形,物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自动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200字)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关系予以规范和保护,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物权的登记保护、物权的辨明保护和物权的实物保护。
其中,物权的登记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将自己享有的物权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机关,使第三人对其取得物权产生知晓、相信和保护义务。
物权的辨明保护是指权利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物权的实物保护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保护自己物权实物的权利。
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法律对物权的行使给予一定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讲座
物权法对私搭乱建问题的规定
物权法第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 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物权法对房地产具体问题的规定
物权法对房地产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车位的问题 (二)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问题 (三)公共绿地(首层花园)、道路的问题 (四)关于私搭乱建的问题 (五)业主是否有权更换物业 (六)采光权问题 (七)赠送问题 (八)登记税费问题
物权法对车位问题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 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 有。
物权法讲座
目录
一、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二、物权法颁布的意义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四、物权法所创立的登记制度
五、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具体问题的规定
六、物权法存在的不足
一、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讲座演讲稿
物权法讲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物权法的讲座。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因此,我希望通过这次讲座,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物权法,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它赋予持有人对物的绝对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如房屋承租、土地承包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设定的以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想和大家讨论一下物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无论是买房、租房,还是购车、投资,物权法都贯穿其中。
在房屋买卖中,我们需要了解产权归属、房屋质量等问题;在租赁合同中,我们需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条款;在购车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车辆权属、抵押情况等信息。
此外,物权法还涉及到土地征收、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
因此,了解和遵守物权法,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物权法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在新时代,我国物权法不断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同时,物权法的实施也为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总之,物权法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遵守的法律,它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够让大家对物权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物权法的讲座,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 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 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 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 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 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我省地方性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 体业主共有,而且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 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 分之四提供。这标准,在当时还是较高的。后来, 国家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物业管 理服务用房的产权归业主共有,只是没规定具体比 例。物权法四次审议稿也明确了:建筑物区划内的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 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 权。
❖ 有恒产者有恒心 ——孟子 ❖ 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 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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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
“信”。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 产物权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 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物权法民生热点解读
• (一)物权法与房产
• 1、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不登记,房 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
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
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自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 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 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
物权法的争议
国家所有权
•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 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 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 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 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 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 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 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 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 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 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 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 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 则、交易安全原则的需要。
物权法知识讲座
农二师党委党校:王国强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辗转5年8审、历时14年 10000多份征求意见稿 100多次座谈会 中国历史上审议最多的法律
•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 二、物权法的主要结构、原则和内容 • 三、物权法民生热点解读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6、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
• 续期时是否该收费
(二)物权法与小区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 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 人请求损害赔偿。
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 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二、物权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22000字。
第一编、物权的一般问题
第二编、所有权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 关系、共有、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 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 点之一就是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议。比如北京大 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2006年就联合718人联名 发表公开信,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物 权法》草案在五个重大原则上违反宪法。 • 争议1、国家财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违宪吗? 巩教授认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宪法赋予国 务院的十七项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国有 资产的管理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观点 经过讨论最后没有被写入物权法。
3、一物一权原则
• 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 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 容相冲突的物权。 • 其理由在于:(1)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 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 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 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原则; (2)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 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 (3)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 无法划分 每一个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 不利于对其保护。
•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一房两卖”
3、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 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 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房产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资料:根据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土地使 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一旦土地使用权期 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 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 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 40年;综合用地50年
1、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 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 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 于业主共有。
2、地上车位归业主,地下车位由 当事人约定
4、物权变动的原则:
• (一)公示原则: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
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
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 (二)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 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 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
4、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 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 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5、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 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
物权法是给富人制订的?
•
争议2、平等保护原则的争论。宪法第12条规 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 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民财产没带“神圣”二字。物权法第4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没有 体现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所以违宪。还认为,对 富人的别墅和穷人的讨饭棍也平等保护,不合理。 你不就是保护富人吗!穷人的讨饭棍有什么值得 保护的呀。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 5.抵押权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 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 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 利。
• 6.质权 • 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 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7.留置权: •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 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 该动产优先受偿。 • 8.占有: • 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 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 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集体所有权
•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 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
•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
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
物权法的作用
定分止争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 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 《慎子》佚文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 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 取,由名分已定也 —— 商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