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豪: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2月) 2010-02-09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简称“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有关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
第九条股东大会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
上海佳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2月) 2010-02-09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 讯 网 () 、 中 证 网 () 、 中 国 证 券 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4.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0.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即公司拟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11.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2.审议公司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担保事项;13.审议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的议案;14.审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议案;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8.修改公司章程;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0.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21.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议案;22.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23.审议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2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各类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具有最终决策效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一票。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赞同通过。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按照事先确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布,向全体股东发送通知函,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出席方式、投票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会权和发言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主席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产生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股东表决方式,每股持有人有一票,多数表决通过即为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将在股东大会闭幕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总则1. 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股东权益而制定的。
2.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
3.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4.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上市公司董事会所有。
二、议事程序1. 召集:股东大会的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开前需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等。
2. 代表:股东可以委托自己的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代表必须持有有效的股东联系明文件。
3. 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制定,议程内容必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充分保护股东的权益。
4. 主持:股东大会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会委派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采取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通过手举、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 质询:股东大会结束前,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问并要求董事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解答,董事会应当如实回答。
三、股东权益保护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 提案权: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议案,董事会应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3. 参会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可自由选择是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4. 监督权: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发言、质询等方式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违规处理1. 参会资格:未持有有效股东联系明文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股东大会,如果违反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其表决无效。
2. 违规行为:股东大会期间,如有干扰会议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胁迫、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解散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严重违规,董事会有权决定解散股东大会,并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称“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含本规则)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主持人为大会主席。
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其具体负责股东登记、印发会议文件、负责签到、接受股东临时报名发言(如需要)、统计表决结果等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会议由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程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能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他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主持人)可指派大会秘书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前款以外者,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会议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
第二章召集和召开第八条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临时会议视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举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及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召开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于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一般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以总结上一财政年度的经营情况,并决定公司的运营方向和发展策略。
此外,在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决策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提前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参会。
二、议事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审议和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章程的修订等。
在进行议事前,应当提前向股东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股东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同时,在会议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议事秘书,记录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决议结果,并将会议记录及时发送给所有股东。
三、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包括表决的方式、表决时限、表决结果的确认等。
一般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保障股东权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确保股东在表决前充分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影响,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会议纪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律是维护会议秩序的重要保障,会议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在会议现场,应当禁止参会人员的无关谈话和干扰行为,确保会议的专注和高效。
同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尊重会议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言和表态,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或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五、会议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会议决议的结果,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告义务。
对于股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形象。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大富豪土豆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均能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出席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四条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五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六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七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第八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九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条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第十五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会会议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________企业股东大会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过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升决策效率,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该列席股东大会;不可以列席股东大会的,能够拜托别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列席;董事长不可以列席的,能够拜托别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企业股东会分为年会与暂时会议两种。
每年 1 月中旬,召开企业股东年会,审议定定企业的重要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能够议论《企业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召开暂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________人)或独立董事少于 ________人时;(二)企业未填补的损失达股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三)独自或许归并拥有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恳求时;(四)董事会以为必需时;(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情况。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版面要求日计算。
暂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招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余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可以列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列席会议的股东共同选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假如因任何原由,股东没法主持会议,应该由列席会议的拥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六条董事长或许全体股东选举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
第七条会议主席的职责包含负责协调股东关系、掌握会议进度和组织草拟会议定策草案。
第八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议论和决定的各项资料,并于开会前10 日发给股东代表。
同时要敦促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报告与各自有关议题的有关状况,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第八条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地点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依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实行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时;(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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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上海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说明,并将说明内容及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