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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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定

文物保护规定

文物保护规定近几十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世界各地对于文物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文物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历史的记忆,它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规定。

一、文物分类与鉴定标准文物可以分为实物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

实物文物包括实体的文物,如建筑物、器物、书画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指传统的口述、音乐、舞蹈、戏剧等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文物,针对不同的文物类型,需要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以确保对文物的准确鉴定和保护。

二、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文物保护区划是指将文物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保护区,以实现对文物的分类管理和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区划根据文物的重要性和保护需求,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护区划,并针对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合理规划、保护措施、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三、文物考古发掘和保护规定考古发掘是了解古代文明的重要途径,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文物的保护。

文物考古发掘和保护规定包括发掘许可、出土文物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文物在考古工作中得到妥善保护,并在后续的修复和展示工作中得到合理处理。

四、文物出境和进境管理规定文物的出境和进境管理是各国之间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环节。

为了防止非法出境和进境文物的流失,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出境和进境管理规定,包括文物的申报程序、证明文件、出口和进口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合法文物的留在国内并促进合法文物的交流和传播。

五、文物保护与社会参与规定文物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

为了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文物保护与社会参与规定包括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引导和培养、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文物保护普及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

六、文物保护科技应用规定科技的发展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技术支持。

文物保护科技应用规定包括文物保护科技的研究与应用、科技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等方面的规定,以推动文物保护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历史文化遗产类别与保护等级

历史文化遗产类别与保护等级

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第⼀章第三条规定,按照历史⽂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划分不同的保护类别和管理层级,根据保护类别,实⾏分级管理。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规划管理措施。

1.历史⽂化遗产类别 (1)我国的世界遗产分类。

截⾄2007年,我国列⼊《世界遗产⽬录》的物质遗产分为四类,即世界⽂化遗产、世界⽂化与⾃然遗产、世界⽂化景观遗产、⾮物质⽂化遗产。

其中我国已列为世界⽂化遗产项⽬共24处,以列⼊《世界遗产⽬录》时间为序,包括长城;明清故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肃敦煌莫⾼窟;北京周⼝店“北京⼈”遗址;西藏布达拉宫(⼤昭寺、罗布林卡);河北承德避暑⼭庄和周围寺庙;⼭东曲⾩的孑L庙、孔林、孔府;湖北武当⼭古建筑群;⼭西平遥古城;云南丽江古城;江苏苏州古典园林;北京颐和园;北京天坛;重庆⼤⾜⽯刻;四川成都青城⼭—都江堰;河南洛阳龙门⽯窟;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三陵);安徽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西⼤同云冈⽯窟;⾼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澳门历史城区;河南安阳殷墟;福建开平碉楼与村落。

列为⽂化景观遗产的有1处,为江西庐⼭。

列为⼈类⼝述和⾮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有4项,即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

(2)我国的⽂物保护分类。

我国对物质⽂化遗产保护统称为⽂物保护。

全⾯解释⽂物保护的法律是《⽂物保护法》。

该法第⼀章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物有下列五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和⽯刻、壁画; 2)与重⼤历史事件、⾰命运动或者⼈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艺美术品; 4)历各时代重要的⽂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产、社会⽣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王健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焕发出新的时代活力,并进一步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和历史担当。

多年以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目前已全面完成非遗普查工作,建立了非遗四级名录体系,拥有了一套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服务系统,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得到有效保护,非遗保护场馆及保护基地建设逐步规范,非遗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一、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鲜明特点饱含丰厚的地域历史内涵。

江苏所处的长江、淮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摇篮。

江苏地域在上古时代是分属《尚书•禹贡》所载九州中的徐、扬两州的一部分,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孕育了内涵丰富的灿烂文化。

如民间文学中,南京的《伍子胥和浣纱女的故事》反映了春秋时期发生在南京澡水和高淳一带楚、吴两国交往的历史;淮安的《韩信传说》涉及楚、汉相争的史实;扬州的《隋炀帝传说》记载了隋炀帝驻蹿扬州期间的民间故事。

另外,传统音乐、曲艺、传统技艺等非遗项目,都蕴含着深刻的地域历史内涵。

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非遗项目都是有关江苏各地区发展的一段经历,它们涉及文学史、城市史、军事史、工艺史、美术史、戏曲史、民俗史、宗教史等若干领域,是一部活着的历史。

体现了鲜明的“水”文化特色。

江苏跨江滨海,平原辽阔,水网密布,湖泊众多。

长江横穿江苏境内,东西跨度达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江苏南北718公里。

江苏境内有淮河、沂河、秦淮河、苏北灌溉总渠等大小河流2900多条。

在全国五大淡水湖中,江苏独占其二。

其中,太湖水面积2250平方公里,居于全国第三;洪泽湖水面积2069平方公里,居于全国第四。

此外,江苏还有大小湖泊290多个。

平原、水域面积分别占全省面积的69%和17%,比例高居全国首位。

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鲜明的“水”文化特色,如连云港的《盐河的传说》记载了发生在古老盐河及其两岸的许多美好传说;<盐城海盐晒制技艺》《连云港淮盐晒制技艺》记载了两种沿海地区独特的晒盐工艺;苏州的“水乡婚俗”以水上礼仪活动为主体,以摇快船、出跳四橹、穿跳板、打照等仪式与活动为鲜明特点;兴化的“兴化木船制造工艺”是依据兴化的水乡特色而产生的一种造船工艺。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7号)《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已于2020年8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202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闽都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调查、认定、建档、传承、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四)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海口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总基调,深入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调查、认定、建档、传承、传播、利用、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本市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本市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三)本市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技艺;(四)本市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民俗;(五)本市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体育和游艺;(六)本市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予以分级保护,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保护、保存、调查、审批、监督、考核、培训、宣传、传播、传承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和相关专业协会依托市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议案

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议案

第 十三条 在 自 区行政区域 内进行 非物 质文化遗 产考察 、 查 治 调
等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 .应当接受当地人 民政府 文化行政 部门的管理 。 境内非物质文化遗 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 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 化 遗产调查的 , 当报经 自 应 治区人 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 门批准。 与境外组织合作进 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的境 内非物质文化 遗 产学术 研究机构 . 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提交 调查报 告 应 和调查 中取得 的实物 的图片 、 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 。 第 十四条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 . 当征得被调查对象 的同 应 意. 尊重其风俗 习惯 . 不得损害其合 法权益 。
科技信 息
0本刊重稿 O
S IN E&T C N L G N O MA IN CE C E H O O YI F R TO
21 年 01
第 2 期 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西藏自 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议案
杨 长海 ( 西藏 民族学 院法 学院课 题 组 陕西
1 总 则
咸阳
72 8 1 0 2)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传承和发展 民族优 秀传统 文 化,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 》 及有关法 律法规 , 结合 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 条例适用 于西 藏 自治 区行 政区域 内非物 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 、 传承 、 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 文化遗产 . 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 是 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 统文化表现形 式 , 以及与传统文化 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 括 : ( ) 一 传统 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 口头文学组成部分 的语言 ; 3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 目名录与保护 ( 传统美术 、 二) 书法 、 音乐 、 舞蹈 、 和曲艺 ; 戏剧 第 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 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 门申报非物质 ( 传 统技艺 、 三) 医药和历 法 ; 文化遗 产名 录项 目: 申报 书应 当说明其历史沿革 、 现存状况 以及所依 ( 传 统礼仪 、 庆等民俗 ; 四) 节 存的自 然和社会环境 , 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 传 统体育 、 艺和杂 技 ; 五) 游 第 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 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 其他非物质文化 遗产。 六) 建立 自 区、 、 治 市 县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县级以上非 第 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贯彻保 护为主 、抢救第一 、 合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 经本级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组织专家评 理利用 、 传承发 展的方 针 . 坚持政府 主导 、 社会参 与 、 长远规划 、 分步实 审. 并征求有关部 门、 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后 , 由本级人 民政府核定公 施的原则 布. 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备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 、 传承 、 利用和管 理 , 应当尊重传 统 , 坚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 审和保护办法 . 由本级人 民政府根据 真实性和完整性 . 防止歪曲和滥用。 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当将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事业纳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 和评定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入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城 乡建设规划 , 强对非 物质文化遗 加 第十七条 对列入非 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 目.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产保护 工作 的领导 . 建立领导协调制度 、 专家咨询制度 , 强非物质文 加 府应 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 实保护责任。 落 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 . 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财 保护责任 单位应当按 照项 目申报书提 出的保护计 划和措施履行 政预算 。 保护义务 . 并按年度向项 目 所在地文化行政部 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 第 六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文化 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 内非 况。 物质文 化遗产 的保护工作 ; 发展 和改革 、 财政 、 民族与宗教 、 经济贸易 、 第 十八 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作的保护单位应 当具备 下列基 建设 、 教育 、 广播 电视 、 闻出版 、 新 旅游 、 体育 、 关等部 门按 照各 自职 海 本条件 : 责 . 非物质 文化遗产 的相关保护工作 。 做好 ( ) 一 有该项 目的代表性 传承人 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 第 七条 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均有依法保护非 物质 文化遗产 的 ( ) 二 有实施该项 目保护计划 的能力 ; 义务 。 ( ) 三 有开展传承 、 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 第 八条 鼓励 和支持社会 团体 、 研究机构 、 大专 院校 、 企业事业单 第 十九 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 的保护单位应 当履行 下列职 位和个 人参 与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责: 县级以上人 民政 府及其文化 行政部 门对在 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 ( ) 一 全面收集该项 目的实物 资料 , 并登记 、 整理 、 档案 ; 建立 工作 中做出显 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 . 当予 以表彰和奖励 。 应 ( ) 二 为该项 目的传承和相关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三 保护该项 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 2 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调查 ( 开展该项 目的展示 活动 : 四) 第 九条 自治 区文化 行政部 门会 同有关部 门编制 自治 区非 物质 ( )向负责该项 目 五 保护工作 的文化行政部 门报告项 目保护实施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 自 区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报 治 情况 . 并接受监督检查。 市 ( )县 ( 、 文化行政部 门会 同有关部 门, 地 、 市 区) 根据 自治区非物 第二十条 通过普查 、 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濒危 的具有重要价 质文化 遗产 保护规划 . 合当地实 际 . 结 编制本行政 区非物质文化 遗产 值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应 当及时采取 保护规 划 . 报本级人 民政 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 并报 上一级文化行 政部 抢救性保护措施 . 并向本级人 民政府提 出专项保护计划。 门备案 。 第二 十一条 对列入 自治 区级代 表作名 录中具有 重大历史 、 文 第 十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应 当组织文化行政 部门及其他 有关 化 、 科学价值 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应当依照 国家有 部 门对 本行 政区域 内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普查 、 调查 . 了解 和掌握 关规定 申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 非物质 文化遗产资源 的种类 、 数量 、 布状况 、 护现状及存在 问题 , 分 保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 录的濒危项 目, 核 运用文 字 、 录音 、 录像 、 字化多媒体 等方式 , 数 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 予 以 定公布该代表作名录的人民政府应 当及时公布其名单 , 并组织文化行 认定 、 录. 记 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 非物质文化遗 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 单位 , 时进行科学 、 及 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 产档案及相 关数据库应 当公 开 . 于公 众查 阅, 便 但其 中依法应 当保密 抢救性保 护包括 . 对年事 已高 、 掌握特殊传 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 的部分除外 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工作 、 活条件的改善 , 生 对其 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保 第 十一 条 非物质文 化遗产调查 的具体办法 由 自治区人 民政 府 存 : 濒 临灭失 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 实物 、 料 、 对 资 场所 的收集 、 藏 、 收 保 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存、 修缮等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普查 、 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濒危的具有重要 价 第二十 三条 与非 物质文化 遗产代 表作直 接关联 的建筑物 、 场 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应 当应 当立 即 所、 遗迹及其附属物,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划出保护范围 , 出标志说 作 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 实物 . 或采 取其他抢救 性保护措施 . 向本级人 并 明. 建立专门档 案 . 并在城 乡规划和建设 中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保护 。 民政府 提出专项保护计划

2023年中国各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23年中国各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23年我国各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传统和习俗,是具有历史、传统、创新等特点的文化遗产。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国家,自古以来就积淀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我国自2006年起开始编制并公布了各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截至2023年,我国各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十分完善,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层级,每一层级均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的文化底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级别,包括了各地区、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代表性和独特性,对于了解我国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各地区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京剧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代表之一,它是我国传统戏曲艺术的珍贵遗产,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对于研究我国传统戏曲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还包括了诸如昆曲、土家大歌、传统木版年画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珍视和传承。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个省份均有属于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各省独特的民俗文化,也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艺术和工艺。

湖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包括了湘剧、湘绣、岳阳楞子鼓等具有湖南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展现了湖南省的丰富多彩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底蕴。

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各地市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保护和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市纷纷编制和公布了属于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传承千年的民俗文化,也有沉淀了悠久历史的传统艺术和手工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摘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留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越来越小。

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保护其生存空间还包括其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

本文以西安秦腔文化空间的保护为例,提出非物质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的完整性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西安秦腔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more and more small.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survival space also includes its development, heritage and performance space protection. taking xi’an shanxi opera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as an example, presents the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space, realiz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space integrity protection.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classification; xi’an shanxi opera中图分类号:j89文献标识码:a1 引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

全国非遗文化空间分类

全国非遗文化空间分类

全国非遗文化空间分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内容和分类,可以将全国非遗文化空间分类为:
- 口头传说与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 口头传统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 传统体育和游艺。

-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分类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等级保护新标准(详细完整版)

等级保护新标准(详细完整版)

等级保护新标准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传统文化持续传承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的所有文化遗产的等级保护工作,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

二、等级分类1.一级文化遗产:指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占全国文化遗产总量的极少数。

2.二级文化遗产: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占全国文化遗产总量的一定比例。

3.三级文化遗产:指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对区域文化特色和发展起积极作用。

4.普通文化遗产:指没有被列为一、二、三级文化遗产,但具有一定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文化遗产。

5.历史建筑保护区和历史城区:指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城市建筑群、历史建筑和风貌等。

6.其他类型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壁画、碑刻、古代文献、史料、非遗项目等。

三、等级标准1.一级文化遗产:(1) 具有全球意义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或艺术价值,并代表了人类文化的杰出成就。

(2) 全国具有卓越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是我国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或代表性事物。

(3) 具有区域性、民族性或行业性代表性,对于研究我国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地方特色及其演变具有重要价值。

2.二级文化遗产:(1) 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是我国历史文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具有区域性、民族性或行业性代表性,对于研究我国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地方特色及其演变具有一定价值。

3.三级文化遗产:(1) 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是我国历史文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具有区域性、民族性或行业性代表性,对于研究我国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地方特色及其演变具有一定价值。

4.普通文化遗产:(1) 除一、二、三级文化遗产以外的其他文化遗产,包括建筑、器物、图书资料、文献、风俗等。

(2) 由于其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特殊性,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南府办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2〕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经市政府五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公布第三章保护传承第四章开发利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分级保护。

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

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

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一号《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批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的请示的批复》要求,现将报请批准的《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作出相应修改,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3日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2021年12月3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三章利用与促进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包府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1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5年2月5日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非物质文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02施行日期2009.03.02文号并政发[2009]13号主题类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和“真实性和整体性”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行政部门。

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具体组织、监督项目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交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8]52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8]52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8〕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开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确定为文物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第三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和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第六条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三)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和濒危项目传承人的培养;(五)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级 文物保护 体系

三级 文物保护 体系

三级文物保护体系【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我国文物保护体系的三级架构1.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三级文物保护体系的作用与意义四、结论正文【引言】文物保护是一个国家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因此,保护文物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文物保护体系分为三级,分别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这种分级保护的方式,旨在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物。

【我国文物保护体系的三级架构】1.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文物保护体系中最高级别的保护单位,其所保护的文物具有国家级别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我国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了长城、故宫等众多珍贵的文物古迹。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地方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在当地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和旅游价值。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本市特色的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反映了我国各地区的历史文化特色。

【三级文物保护体系的作用与意义】三级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旨在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物,它具有以下作用与意义:1.有助于明确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加强文物保护的力度。

2.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3.有助于提升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文物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三级文物保护体系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只有加强文物保护,才能更好地传承我们的历史文化,让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和热爱我们的祖国。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文化传统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下文是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主要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保护、保存工作。

财政、教育、园林、卫生、工商、旅游、档案、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督促成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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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
摘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留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越来越小。

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保护其生存空间还包括其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

本文以西安秦腔文化空间的保护为例,提出非物质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的完整性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西安秦腔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more and more small.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survival space also includes its development, heritage and performance space protection. Taking Xi’an Shanxi opera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as an example, presents the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space, realiz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space integrity protec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classification; Xi’an Shanxi opera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

[1]由于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处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化和创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应包含遗产生存、发展以及传承的空间,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就是对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

秦腔是我国最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秦腔作为我国最古老的剧种之一,形成于秦,精进于汉,昌明于康,完整于元,成熟于明,广播于清,经历了复杂的衍变过程,其文化空间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创新。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即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发展与传承。

2 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
2.1 秦腔与农贸集市
秦腔原本就是露天旷野土台上、农贸集市上的环境产物。

关中农村定期举办的农贸集市中,秦腔是广大农民最喜爱的娱乐形式。

有了秦腔,农民生活便有了乐趣,高兴了,听“快板”,痛苦了,听“慢板”,也借此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的情感。

集市上的小小的秦腔露天舞台满足了农民的精神需要,丰富了广大农民的精神生活。

3.2 秦腔与红白丧喜
陕西关中地区,一般年龄大的老人过世,家境好点的,都要请秦腔戏班子唱大戏,谓之“喜丧”。

每当村里过红白丧喜之事,或者是婴儿满月、老人作寿,是必然要包一台秦腔的,“生的喜悦用秦腔迎接,而送葬也要以秦腔致哀”。

[2]正如贾平凹所说,几乎每个关中农民都是由秦腔迎到世间,又由秦腔送他们离开人间,秦腔已经成为他们人生的盛大典礼的象征。

可见秦腔在关中人生命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人们借以秦腔表达喜怒哀乐的情怀的同时也从秦腔剧目所宣扬的“仁义理智信”中受到感染。

3.3 农村的自乐班
关中各个县,甚至村里有共同爱好、喜爱秦腔的人形成的自己的一个业余的团体,在关中叫作自乐班。

通常由一两个人发起,慢慢形成一个小团体,是关中自娱自乐的一种重要形式。

几个人,不需要舞台灯光,伴着几件简单的乐器便可演绎人间悲欢。

秦腔在农村比较盛行,每个县、每个村都有很多自乐班,
3.4城墙根下的自乐班
秦腔是平民化的戏曲,也是城墙根、街头巷尾的戏曲,在西安的城墙根或是公园,有自发聚集形成的秦腔表演的活动圈子。

会有几个能拉板胡、会敲板鼓的人,凑在一起,敲打拉唱,于是搭起一个秦腔舞台。

围观的男女老少,此时兼有唱与观的双重身份,能唱的随心去唱,不能唱的鼓掌助兴。

现在城墙根下的自乐班多了进城务工的农民,秦腔作为他们喜欢、熟悉的娱乐方式用于排遣内心的空虚、寂寞。

城墙根下的自乐班是秦腔在城市中保护和传承的文化空间。

3.5 陕西戏曲研究院的“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
历史上,秦腔曾经辉煌而持久地占有过中心城市的舞台,近十几年,却更多的是在山乡农村寻求生存空间,城市留给秦腔的空间越来越小。

为了重新振兴秦腔在城市中的地位,2007年10月,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推出“西安天天有秦腔”的演出活动,不断创新,推出有关现实题材的秦腔剧目,提高演出质量的基础上,坚持低票价面向观众,并且每场给农民工免费赠票,重新唤醒城市人民对秦腔的喜爱与关注。

“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充分考虑西安人口整体收入水平,使秦腔在城市得以更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为城市大众的秦腔提供了展示舞台和生存空间。

3.6 易俗社剧场
易俗社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室内新式剧场之一,原为清末民初修建的一座专供达官显贵听秦腔的室内剧场,被誉为“世界三大古老剧社之一”,先后被确为西安市、陕西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了保护秦腔这项日渐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几年,对易俗社进行了修旧如旧的修缮工程。

修缮后的剧场给人一种时空倒流的错觉:青砖地面,实体八仙桌、栏杆、木椅、吊灯均古色古香;中国传统的重花门、梁坊斗拱组合的传统台口,内部采用全套实木定制家具;身穿中国传统服装的服务人员怀旧、古朴、韵味十足,使人仿佛回到了上世纪20年代的
茶座剧场,回到了戏曲演出的极盛时代。

在社会大发展、大变革的趋势中,为了让秦腔适应时代的发展,易俗社剧场意在打造“生活化、娱乐化、城市化、年轻化”的“高端秦腔”,不仅满足本地观众的需求,又可以对外展示秦腔的新形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特定的文化空间的存在而存在,文化空间创造和保护的核心是营造文化群体对非物质文化的认同感和历史感,因此,除了遗产“原生态”文化空间,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一切能赋予文化认同感和历史感的空间均作为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保护和发展。

[3]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人共同的宝贵财富,是其所在区域每个人的文化精神、情感归属所在,因此,每个人都具有享有、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力和义务。

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由于其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的制约,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舞台,只能满足一小部分的人群对场地和空间的相关要求,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因此,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在不同区域、城市的不同地方创造具有文化群体认同感和历史感的文化空间以及对已有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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