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制度性文件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驰宏规划字[2012]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增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四条起草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坚持精简、实用、高效;(三)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法制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法制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为主线,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一致,促进行政管理行为合法、规范、透明,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提高审查能力,规范文件制定主体,加强审查机构建设,推动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夯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基础。
创新审查方式,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探索建立“集中审查+专业复核”工作机制,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和效率。
规范审查流程,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健全文件档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实施后评估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三)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稳步推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6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5〕66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5〕103号)等制度规定,立足实际,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和规范合法性审核工作,从源头上保证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确保了省人民政府文件权威性和严肃性。
但是,有的地区或部门仍然未按照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有的以征求意见、会签或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有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专业性不强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有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不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合法性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依规对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核,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保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内容合法,对于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法治、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合法性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确保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
二、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拟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或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及《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程序规范完备、内容合法有效。
2024年上半年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模版(2篇)
2024年上半年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模版在2024年上半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我们积极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稳步推进了合法性审查工作。
主要工作总结如下: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我们进行了全员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性审查的专业水平。
通过培训课程、内部通知和定期讨论会,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得到了提升。
2.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我们更新了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了审查范围和程序。
制定了合法性审查指南,并建立了审查流程和标准化的审查表格。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
3.加强对合同、文件的审查在合同签订和文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加强了对合同和文件的审查工作。
通过仔细阅读、细致比对和严格把关,确保了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了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4.加强与法务部门的合作我们与法务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咨询法律问题,共同解决涉及合法性审查的疑难问题。
法务部门为我们提供了专业、可靠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5.建立并完善合法性审查档案我们建立了合法性审查档案,保存了审查过程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这些档案可为以后的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保证了审查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总体而言,2024年上半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2024年上半年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模版(2)2024年上半年,合法性审查工作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中关键的一环。
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总结对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保障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4年上半年我国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来的改进方案。
一、合法性审查工作概述2024年上半年,我国合法性审查工作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展开。
【法制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法制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0号)要求,为切实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报备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为主线,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一致,促进行政管理行为合法、规范、透明,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提高审查能力,规范文件制定主体,加强审查机构建设,推动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夯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基础。
创新审查方式,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探索建立“集中审查+专业复核”工作机制,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和效率。
规范审查流程,按照市级要求,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健全文件档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实施后评估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三)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稳步推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6号)等制度规定。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能力建设1﹒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张政办字〔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字〔201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3日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适用于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杭府法[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府法﹝2012﹞1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部门或直属机构(含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单位)起草、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一)拟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二)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等规划或纲要的文件;(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预案;(四)转发上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除外);(五)杭政办函[2011]307号文件规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三、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杭政办函[2011]307号文件的规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8日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认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安府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安单位: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贵州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定》(黔府法发〔2014〕35号)、《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安市办发电〔2013〕149号)和《关于在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规范和加强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发〔2013〕5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精神,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合法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报送相应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出台。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单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相应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同时提交送审稿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单位内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的所有证明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以下称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四)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制定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工作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第六条起草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一套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二、原则和方法1. 合法性审核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的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性审核应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3. 合法性审核应注重横向和纵向的审查,既要检查文件自身是否合法,也要检查文件对上位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否符合。
4. 合法性审核应建立适当的法律咨询团队,确保审核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涉及的法律问题。
5. 合法性审核应该公开透明,将审核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三、具体措施1.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2.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技术规范,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3.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节点和审核要求。
4.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确保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6.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结果的纪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核结果资料的保存和可查。
四、实施效果评估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后,应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机制。
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审核的准确性、审核结果的可行性以及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实施时间表1. 立即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并制定操作技术规范。
2. 一年内,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程序和机制。
开展制度审查的通知模板
关于开展制度审查的通知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公司制度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工作部署,决定对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进行全面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本次审查的范围包括公司成立以来制定和修订的各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市场营销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二、审查内容1. 制度的合规性:检查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2. 制度的有效性:评估各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是否存在漏洞、冗余或矛盾。
3. 制度的实用性:分析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便于操作执行,是否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4. 制度的适时性:关注各项制度是否随着公司发展、市场变化等因素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三、审查组织成立公司制度审查小组,负责本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审查小组成员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若干。
四、审查程序1.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现行有效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形成自查报告,于XX年XX月XX日前报审查小组。
2. 审查小组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提交的制度进行集中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3.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制度提交审查小组审核。
4. 审查小组对修订后的制度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公司将正式公布实施。
五、工作要求1. 高度重视:本次制度审查是公司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
2. 协同配合: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3. 严格时限:本次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时完成自查报告的提交,确保审查工作按计划推进。
4. 强化落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审查结果,认真做好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修订后的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朝政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第四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五章行政协议法制审核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和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行政协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行政协议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第五条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5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晋政法字〔2018〕8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应审尽审,切实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其他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二、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二、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股)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武陵区人民政府(局/委/办务会议):×××局(/委/办[科/股]起草的《×××(送审稿)》已经我办(科/股)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审查过程××年×月×日,×××(委/办)办公室将《×××(送审稿)》送我办(科/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接到送审稿后,我办(科/股)即安排专人进行了研究,并×××(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作出描述)。
二、合法性情况(需对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
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
)三、登记、编号和公布《×××》经武陵区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并经武陵区政府领导签署后,我办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登记、编号和公布。
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表述为:《×××》经局/委/办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经局长(主任)签署后,由×××(公文处理机构)编好文号,报武陵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公章)××年×月×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章制度发布前审查
规章制度发布前审查
《规章制度发布前审查》
规章制度是国家、地方政府或者机关、团体制定的有关组织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
规章制度的发布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发布之前需要进行审查,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规章制度发布前审查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
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法律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制定。
审核人员应当着眼于规章制度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条件限制等,防止规章制度违背法律规定、越权立案等问题。
其次,规章制度发布前审查还需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
即规章制度是否合乎实际操作的要求,是否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规章制度的实际操作对象、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最后,规章制度发布前审查还需要进行公众意见的征询。
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对于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章制度符合公众的利益和需要。
审核人员还可以通过公众意见的征询,发现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审查的全面性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发布前审查是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
重要环节。
只有经过审查合格的规章制度才能被正式发布和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9.27
•【字号】豫环文[2017]289号
•【施行日期】2017.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7]289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豫环文〔2013〕201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2.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2017年9月27日。
十四五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十四五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贵单位委派,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贵单位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借助五年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全面部署和统一安排,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明确了我国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有助于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其次,根据适用于规划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在合法程序方面也是符合要求的。
制定五年规划是我国政府的常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法》,政府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经过了充分的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和决策程序,保障了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
第三,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在内容方面也具有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规划应当明确国家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明确了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创新能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最后,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2025年)》的合法性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规划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继续完善规划制定程序,加强社会的参与和民主决策,增加透明度,提高规划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增强对规划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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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宏规划字〔2012〕4号
关于发布制度性文件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总部各部门:
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管理的复杂性日益显现,制度性文件的颁布也不断增多。
为防范制度文件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风险,保持公司制度的严肃性,维护公司的利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分子公司在发布制度性文件前应先送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总部部门送公司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本单位暂时无法律顾问,应尽快配备法律顾问,在配备法律顾问前,可送公司法律顾问室审查。
文件制定部门需对文件中涉及的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准确性负责。
本通知所称的“制度性文件”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内部文件的总称。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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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件 制度 合法审查 通知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 打字:姚金丽 校对:姜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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