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概说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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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犯罪概说

第2章犯罪概说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 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 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 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 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 界限的基本依据。这是较为完备、科学的定 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 征。这也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的一般的违 法行为的本质所在。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本节是本章的重点。 一、犯罪的定义 ㈠犯罪定义的类型 犯罪定义是揭示犯罪概念的内涵的逻辑 方法,它指出犯罪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或 基本特征。 1、形式定义 犯罪的形式定义,指的是从犯罪的法律 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 特征。
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罪 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如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的行为。这一犯罪通常有“情节特 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数额巨 大”“遭受重大损失”等词语 减轻犯,指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 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入233条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
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 “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 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 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 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 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 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对于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属性,还 是与行为的主观要素的统一,当今通说是客 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统一,是具有一定道理 的。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 一 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 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同 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就允许做。但如果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 发展,就不允许做。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 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 合各种主客观情况。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1、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3、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注意:应受惩罚性与实际受到惩罚是不完全相同的,刑法只要求应受刑法惩罚。

当然,不排除认为犯罪,但实际不判处刑罚的情况,如免除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十三条但书的理解我国刑法十三条是从形式和实质上来界定犯罪的概念的。

定性:通俗的讲就是他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

定量的问题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一般涉及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这些都有量的规定,如走私罪,偷逃关税五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盗窃,诈骗,抢夺等。

有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关治安的犯罪,就可能会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例:将一个人非法拘禁5分钟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程度问题。

盗窃、抢夺等有数额限制;故意伤害有一个程度问题。

所以有些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有些高年级的不良少年抢低年级同学的钱,这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情况数额比较少,情节很轻微。

但书但书反映出要有相应的程度才可以定罪。

二犯罪的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9:甲因有外遇与妻子感情破裂。甲数 次提出与妻离婚,但妻坚决不同意。无奈 之下,甲一日提前回到家中做晚饭,在煮 粥时投下砒霜。甲知道儿子不喜欢喝粥, 估计儿子一定不会喝毒粥,另外又给儿子 做了面条。妻与子回到家后甲借故离家外 出并让儿子吃面条把粥留给妈妈。结果当 晚甲妻因胃痛未吃晚饭,甲子吃过面条尚 觉不饱,又多喝了一碗粥,当场中毒身亡。 问:甲对儿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犯 罪 客 体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犯 罪 主 体
犯 罪 主 罪客体的概念 • ——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利益。 • 2.注意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利益。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的人或 者物。
北京“天价”葡萄案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 在表现
1、危害行为(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要件)
——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法定义务 职务或业务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
作为
2、危害结果(不是构成所有犯罪的必
需要件)
3、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4、认识错误
倒车倒出的祸 .wmv
许霆——自动取款机案件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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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第02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02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客观的…与主观的…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
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
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与规范的…
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 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 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 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 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 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 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 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 亵”、“侮辱”,则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 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由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是指从
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
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 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将 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从犯罪的法律后果来补充说明什么是 犯罪的,作为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由社会危害 性和刑事违法性派生出来的,但它对刑事违法性也起着 制约作用。不需给予应受刑罚处罚评价的行为,不可能 是犯罪。

02-刑法总论第二章 犯罪概说

02-刑法总论第二章 犯罪概说

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 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指在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 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 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 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返回
(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 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前者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讯 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此时的身份称为构成身份; 后者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的主 体既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此时的身份称为加减 身份。 身份犯以外的犯罪则是非身份犯。
2000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基本 特征: (1)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 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 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 体现,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 法律后果。

刑法学三讲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三讲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9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
没有明文规定目的 ——通过行为分析目的
(二)犯罪的法学概念
1、不同层面的犯罪概念
(1)立法层面的犯罪 ——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是否应当动用
刑罚惩罚 (2)刑法上的犯罪 ——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是否符合犯罪
成立的法定条件 (3)司法层面的犯罪 ——依据法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具有社会
危害、符合犯罪成立条件
三个层面犯罪概念的关系
立法中的犯罪
刑法中的犯罪 (刑法学)
立法者把那些能反映某个具体犯罪的本 质特征、决定犯罪危害大小的要素,确立 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贪污罪与受贿罪
1、主体的规定 (1)一般主体,规定在总则中 216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232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中的犯罪 (刑法学、刑诉法学)
2、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 违反诚实和怜悯的行为 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侧重于从客观事实层面对犯罪现象进 行描述。
3、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
(1)从犯罪的成立条件角度界定犯罪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2)从刑罚的角度界定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1、概念 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具体犯
罪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即成立犯罪的各种条件。
——规格、标准
2、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观方面

案例刑法学第2周

案例刑法学第2周

2-06案例分析
持有的属性 处罚的依据 本案的具体分析
2-07因果关系案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 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 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 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 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 毫克毒物,且知道 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 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 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 毫克毒物, 毫克毒物 物后死亡. 物后死亡.
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其放任 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 作为) ,但情节较轻.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 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字第264 号刑事判决 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 祥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4 年.
2-04案件二审结果
在该案的二审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并进 而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 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其产生 自缢轻生的决心.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 定救助义务的人,却对李霞的自缢采取放任 的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 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案例刑法学
第二讲犯罪概说与犯罪构成
2-01 盗窃亲属财物案
被告王某,18岁,待业青年.2005年王某 借宿其叔叔吴家一段时间,一日发现其叔 叔书房一信封里有一打百元人民币,第一 次拿了100元,后来又拿了几次,一共拿了 1500元.最后一次被叔叔之子发现遂案发. 王某家属代其偿还损失,吴某要求不处罚.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学

刑法学




二、对于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域外犯罪)的效 力 (一)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第7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一、现行刑法的时间效力 1997年10月1日生效 二、刑法对生效以前的效力(溯及力) 第12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新)。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新:适用未决案 (适用上诉案件),已决案不适用(再审不适用)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其时间效力附着于被解释的刑法条文。 两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 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 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学第二章课件

刑法学第二章课件
被告人王某虽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他盗窃的系其亲属的财物,社会危 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 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 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不是一般违法行为, 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第三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 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违 反刑法规定,既包括禁止性罪刑规 范,也包括命令性罪刑规范。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 种多样,刑法理论通常将各 种各样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 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
作 为
法禁止的行为,即“不
当为而为之”。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
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
的犯罪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
现的客体。
2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1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 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 具体物,是可以为人的 感觉直接感知的;犯罪 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 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 握。
2 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性质,犯罪对象则 不一定。
(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 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凡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都应受 到刑罚处罚。
应受刑罚处罚性对 于犯罪的立法规定 和司法认定也具有 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应区分 不应受刑罚和不需 要受刑罚。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 根据同类客体的不 同把所有的犯罪分 为十大类,每一类 罪为一章,构成刑 法分则的基本体系。

2012案例刑法(2)

2012案例刑法(2)

• 【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刑法第291条后增 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 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 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修正案是在2001年12月29日开始施行的,本 案行为发生在2001年10月。)
犯罪客体对区分犯罪的作用
• • • • • 犯罪客体的含义、层次。 犯罪客体的作用以及在本案中的体现。 延伸: 1.讨论婚内是否存在强奸? 2.讨论自伤、自杀案件的可罚性。
2-04夫妻一方不救助案
• 关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的主要案情 1994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的宋福祥 在外喝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 吵和厮打。李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 了。”宋说:“那你就死去。”然后,李在寻找 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某对李 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
• 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 不管不问不加劝阻。直到宋听到凳子响声 时,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 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 李已无法挽救,于当晚身亡。这就是曾经引 起广泛讨论的“宋福祥案”。
2-04案件一审处理结果
2-04案件二审结果
• 在该案的二审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并进 而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 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其产生 自缢轻生的决心。 • 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却 对李霞的自缢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李在家 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重庆警院刑法法考辅导讲义第2章 犯罪概说

重庆警院刑法法考辅导讲义第2章 犯罪概说

第2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故意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甲希望通过求神拜佛的方法“杀害”A,虽然其“杀A的想法”是邪恶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致A死亡(不可能侵害生命),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

再如,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

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

这是由刑法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的。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

a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a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定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形式定义 仅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
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实质定义 仅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下定义,而不涉及犯
罪的法律特征。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从犯罪的实质和法律两方面的特征给犯罪下定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 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 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 为前提,适应行为犯罪形态变化的或共同 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 成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 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对应基本罪状 派生的犯罪构成对应加重罪状或减轻
麦兹格
进一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行 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便具有违法性, 故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即存在 违法的可能性,除非行为人提出“违法阻 却事由”。
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 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三层次
行为具有: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对抗之) 3、有责性(责任阻却事由对抗之)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三)应受刑法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国家注重犯罪论的体系建构,大 陆法系最早提出犯罪构成论。

刑法学(一)02-2.2 犯罪构成_11

刑法学(一)02-2.2 犯罪构成_11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述三、犯罪的分类(二)犯罪的刑法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了十类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国家的政权、社会制度与国家安全。

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

但其中的第十章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又属于普通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故也可以说刑法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三大类。

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称为故意犯罪;犯罪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是具有犯罪的过失心理,即,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实施了犯罪行为,称为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的定义,刑法分则中的犯罪据此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即不问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刑法将部分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主要是综合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首先,这种犯罪比较轻微,不属于严重犯罪;其次,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一般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最后,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4.一般犯罪、类罪和具体犯罪犯罪按照刑法典中的规定,分为一般犯罪、类罪和具体犯罪。

一般犯罪是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类罪是刑法立法将犯罪分成的十大章及其章下的各节包含的若干犯罪,具体犯罪是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犯罪。

定罪量刑时只能适用具体罪名,不能适用类罪名。

5.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状况,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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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减轻犯和加重犯
犯罪概念示例
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 某医院主治医师。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 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 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 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 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 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 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 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 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 支药物,致其死亡。问: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 意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沿革和模式 犯罪构成的内涵和特征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沿革和模式
犯罪构成即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的沿革——意大利到德国; 程序法到实体法 犯罪成立模式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法系——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心 理)、责任充足要件(各种免责事由) ☺前苏联和中国模式——犯罪构成(平面整合四要 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 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争议
四要件说的缺陷
☺犯罪客体的存废 ☺四要件的排序 ☺阻却犯罪事由的位置
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 犯罪概说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及犯罪特征 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分类 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及特征
犯罪概念的表述方式:一是形式定义;二是实质定义;三是 实质和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 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 犯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质)、刑事违法性 (形式)、应受处罚性(结果)
犯罪的本质
权利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 折中说
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理论分类
☺自然犯和法定犯 ☺隔离犯和非隔离犯
♫犯罪的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和普通犯罪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1)侮辱罪(2)诽谤罪(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虐待罪(5) 侵占罪(侮辱诽谤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变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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