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补充通知(1)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我校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 .按《义务教育法》要求,小学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一年级新生接到我校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后,应按时到校报到。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交教育主管部门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2 .新生入学后,为提高学籍管理水平,实施学籍微机化管理。
按上级学籍建档的有关规定,由班主任为新生录入新生电子学籍,并汇总教务处,统一编号,上传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
学生学籍号码为全国统一管理,终生一号,中途不得更改个人信息。
不足龄学生无法建立学籍,一律由学校劝退。
3 .新生入学,如发现伪造证件(如伪造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假家庭住址等情况,一律上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4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泰山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转学根据《关于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各学校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转学。
但确属因家庭住址迁移,上学路途较远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由家长向我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住址迁移证明、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经我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我校学生转入**其它学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为了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其它学校转入我校或我校转入**其它学校的学生,将严格控制,禁止随意转学。
流程如下:1 .转入①学生家长到校填写转学申请表后,由学校填写《学籍异动审批登记表》,到泰山区教育局审批。
②教育局审批后,向学生索要原学校出具的转学回执,由学校统一送至教育局基教科盖章审批,同时在网络平台提交转入申请。
③教育局盖章并在网络审核后,将回执交家长去原学校换取转学证明,同时提醒原学校由平台提交转出申请,交当地教育局审核盖章并于平台操作转出。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为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在本市境内,其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度。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根据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区域,在公布的新生报名时间内送适龄子女到相应的学校报名。
学校科研处工作计划
学校科研处工作方案学校科研处工作方案1工作目标一、理顺处内工作秩序,调动全处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工作。
我将在主管领导的支持下,明确职责分好工,使大家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
二、继续打通课题申报渠道和“关节〞。
在打通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市科委开展中心、市教科院等课题申报渠道的根底,争取在2~3年内翻开与市自然科学基金办、市农委等系统的课题申报渠道。
三、理顺“三农〞效劳工作。
科研处作为学院“三农〞效劳中心的挂靠单位和办事机构,要明确工作思路,在整合资源上下工夫。
我将带着三农效劳科的同志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处室、各系部的力量,积极为郊区效劳,使学院在郊区的声望不断得到提高。
四、做好学报工作。
学报工作具有一定的根底,但目前我们在办刊思路和办刊方向上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报界的主流方向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我能担任科研处处长,我将带着学报编辑部的同志积极探索,寻求一种适合我院学报开展的道路。
学校科研处工作方案2一、指导思想本学期科研工作将紧紧围绕学校的整体工作方案和要求,坚持以课题研究为载体,不断开拓教研思路,创新教研工作方式,强化校本教研,努力提高教科研质量,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主要目标1、做好现有课题的研究实施工作以及立项课题的开题、小课题的结题工作,不断提升我校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效。
2、做好申报德育方面的市十二五规划课题工作。
3、发挥校本培训的功能,加强科研培训工作,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的科研气氛,不断提高教师科研课题的认同度以及参与率。
4、围绕课题研究,加强我校科研课题管理工作,注重过程材料的积累,健全科研管理档案。
整理优秀科研成果,积极申报市教学成果奖并力争获奖。
5、继续进行“教科研积极分子〞和“教科研标兵〞的评比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科研培训,促进专业开展1、本学期继续加强教师业务学习,努力探讨校本培训的多种形式,通过不同形式的理论培训和实践研讨,使指导老师的课程指导和实施水平不断提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陕教规范[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2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晋市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1月6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九日晋城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努力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提高全市义务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教育公平。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县(市、区)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大力进行布局调整,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全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县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办学水平差距仍然较大,由此而引发的“择校”问题愈演愈烈,导致市区和县城学校尤其是一些优质学校的班容量严重超额,不仅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不利于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经成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性、现实性的重要任务。
我们必须把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战略性目标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千方百计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1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教委《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意见》。
现就有关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1、新生录取严格按照年龄把关,个别特殊情况有校长同意方可录取入学,获得学籍成为我校正式学生。
2、学籍档案有:学生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籍卡、健康卡、体育合格卡,学校建立1-11周岁少年儿童名册。
义务教育登记号码册,小学生名册,学生流动情况登记表,(外学区就读名册、流生名册、留级生册、转学证书存根,休学证书存根)小学生毕业生名册及证书存根,6-11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师生奖惩登记等。
3、一至五年级均实行不留级制度。
4、休学。
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有关证明,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即在次年与休学开始时间相应月份,前一月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5、转学:(1)学人因特殊原因须转出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教导处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2)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就读的(包括借读)由家长提出申请。
经校长批准(填好借读申请表)参加插班考试及格录取后,“一证四件”(转学证、义教卡、学籍卡、体育登记卡、健康卡)齐全才可办理插班手续。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2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关于退学试读生和插班生有关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退学试读生和插班生有关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2004年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为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现根据我院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对有关退学试读生和插班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称《规定》):一、关于退学试读的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因学习成绩差而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根据有关程序申请试读。
并按韩政字[2000]13号、韩政字[2002]4号、韩政字[2003]15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每位学生只有一次试读机会,退学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及以后学习阶段再次达到退学规定的,一律给予退学处理。
2.退学试读学生按学年度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其学籍按降级或留级规定办理,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管理,毕业时间和下一年级相同。
3.退学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间学有余力,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可以提前修读部分后续课程。
在提前修读的后续课程若成绩不及格,则按重修课程处理。
如果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剩余的学习时间可申请自行安排。
4.退学试读学生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二、关于“专升本”插班生课程修读的学籍管理1.“专升本”插班生(以下称插班生)进入我院三年级插班学习,其本科前两年的学习成绩以该生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代替。
鼓励插班生自学或修读专科阶段未开设一、二年级的本科专业主干或基础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插班生须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校性选修课学分的1/2。
学院仅提供插班生进入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及学籍档案,插班生的最长本科学习时间为3年。
2.插班生必须按插入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后两年的课程学习任务,其专科阶段所学课程不得替代本科相关课程的成绩。
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但须参加期末考试;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3. 插班生在外语、计算机、普通话、三笔字训练、职业技能、教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要求应与同级本科生一样,并自行安排完成。
其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均参照同级本科生执行。
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方案 (精编3篇)
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自查情况的通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大力实施教育兴镇发展战略,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学校布调整,以切实办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以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为着力点,促进全校义务教育均衡向纵深化、优质化发展。
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专班1、组长:2、组员:三、工作目标1、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加快改变学校薄弱环节我校属于乡镇寄宿制小学,为了使教育布更加合理。
制定改变学校薄弱环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进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学校建设,为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以农村学校、薄弱环节建设为重点,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好学校薄弱环节,保证学生能接受优质教育,实现学校办学环境整体优化。
在校舍建设方面,在师资队伍方面,在仪器装备方面加大力度,针对现有资源表,教学仪器应达到2000元,我校应增加上报18万元仪器设备。
2、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全面落实和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各项政策,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教育信息化和教师培训等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所需资金,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实现“三个增长”o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等办学硬件的改善建设。
不断提高学校信息化教育教学条件,推进数字化校园管理和农村学校的网络教研,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中的应用为核心,努力在教育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中实现全方位的信息化,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
针对现有资源表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达到4平方米以上的要求,我校应增加上报校舍300平方米建筑项目,确保2022年实现设计、动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冀教财〔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8〕2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和《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2018年6月7日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和《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是指在我省就读的城市区和农村(含县镇、市辖区所属农村和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包括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4•【字号】沪教委基〔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8〕7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等单位教育处: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现就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以前所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学籍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二、凡经我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区、县和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区、县制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均须报我委备案。
三、各中、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于每学年末把《学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办公室。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教育处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工读学校,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肆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成 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 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1、不留级 2、新增可以跳级,视同完成义务教育
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
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 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1、迁户口、迁暂住地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五)转学
第十四条:
转入学校
1、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 出明确要求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四)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
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
1、明确出国可办理休学,不能复学的也可以注销,如在义务教育年限, 回国读书,可以恢复学籍,根据年龄推算安排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如加入外国籍,可以不考虑按照此规定,由家长自行解决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六)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 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学生严重违 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 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 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学籍档案不记载 学校处分信息。
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改革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与学的过程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才,经研究,决定对学籍管理进行补充修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修重考制度
.自——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取消补考制度,实行重修重考制度;
.公共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重修重考,采用重选重修重考;
.重修采用自修和随下年级插班重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
.重考原则上是在下一学年随下一年级考试进行;
.第一次重考不计入重考门次,重考成绩按实际取得绩点进行登统。
以后重考计入重考门次,重考成绩的绩点按计算。
二、预警制
.学生一学期未能取得应得学分(包括正考和重考学分,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的者,给予成绩预警;
.对给予成绩预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发给预警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家长。
三、降级试读制
.学生一学年未能取得应得学分(包括正考和重考学分,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者,给予降级试读处理;
.对降级试读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籍处理通知,并通知学生家长;
.降级试读学生的不及格课程随下一年级修读,已及格课程免修;
.降级试读学生应按有关标准交纳学费。
四、淘汰制
学生在校期间降级试读不能超过两次,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该专业的最长学习期限,否则学校将给予淘汰退学处理。
五、原学籍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为了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保证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现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新生入学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
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小学招收新生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
任何小学(含民办小学)接(招)收各年段的学生不得进行选拔性的考试或变相考试。
4、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开始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二、转学1、小学生户口因家庭住址变动迁移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可持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学校联系转学,经转入地学校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宁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部署,切实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实现县(市、区)域内(以下简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在深入实施“宁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进一步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差距,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确保到2017年全区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规划安排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稳妥有序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到2017年全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丰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丰台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1〕5号)要求,依法保障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21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落实全国、北京市和丰台区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机制,严格规范入学秩序,加强入学工作管理,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怀政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怀政发〔2006〕35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加快我区教育现代化步伐,切实改善当前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状态,进一步强化基础教育工作,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依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06〕21号),区政府决定在免除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本市户籍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政策内容(一)对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免交教科书费。
(二)对我区山区镇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三)对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的住宿生、特教学校的住宿生、城乡低保家庭的住宿生免交寄宿费,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伙食补助。
二、统计依据(一)我区农村户籍学生人数以学生户口本为依据统计。
按照市农委划定的山区镇乡为依据,我区山区镇乡为九渡河、渤海、雁栖、怀北、琉璃庙、宝山、汤河口、长哨营、喇叭沟门9个镇乡。
(二)我区低保家庭学生人数以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证为依据统计。
(三)我区残疾学生人数以培智学校学生人数为依据统计。
三、政策实施时间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实施以上减免政策。
四、资金来源、分担机制及使用原则(一)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根据京教财〔2006〕21号文件精神,“两免一补”费用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并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宁教初[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宁教初[2003]5号)各区县教育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房改、户籍等政策的改革,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正常入学,我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了《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请结合省市原有关于小学学籍管理的要求及各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为了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保证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现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新生入学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住地(产权证或房产证)一致。
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学校教学科研处工作计划3篇
学校教学科研处工作计划3篇学校教学科研处工作方案精选一:本学年度科研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自身职责为依据,为搞好教育科研的各顶活动,特拟定科研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课程改革为契机,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树立科研先导、注重质量、务求实效、争创一流的开展目标,以促进教师专业开展为根本,提高教学质量,为实现科研强师,科研强校而继续努力。
二、具体目标继续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打造高效课堂,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益。
三、工作要点(一)、加强教研组管理1、催促各教研组按学校总体规划和科研处工作方案制订好学期教研活动方案,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保证各项活动认真实施和完成。
2、加强教研组教研活动的指导工作,提高教研活动的实效性。
3、继续深入开展创立先进教研组活动,加强教研组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促进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以校本教研为主,把校本教研作为促进教师成长的主要渠道,促进教师整体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2、以继续教育为平台,不断加强教育教学理论学习。
组织教师通过省继续教育远程培训平台等途径深入学习,使教师理解并不断践行新课改理念,尽快适应新课程改革需要。
3、贯彻请进来,走出去理念,加强对外交流拟定于11月中旬,邀请知名学者、专家、教师到我校做学术或经验报告;同时将组织局部教研组长及学科骨干教师到课改先进学校观摩、学习。
4、鼓励教师积极撰写教学随笔、学科论文、教学案例等,并参加省市县开展的各学科的论文、案例等各项评比活动;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各项教学评比活动。
9月下旬开展优质课展示活动。
科研处、教务处合作,安排在上学年优质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教师做校内公开课展示。
10月下旬,方案与萧城中学开展一次校际公开课活动。
11月下旬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教研组为单位、以高效课堂为主题的校级公开课活动。
12月上旬举行全市范围的公开课开放日。
通过以上活动,持续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的实践、反思、交流、研讨,促进我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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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
学籍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各初级中学:
2007年教育局重新印发了《黄平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教字…2007‟10号),2008年又印发了《黄平县关于中小学校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补充通知》(黄教基通…2008‟01号),但是,教育发展迅猛异常,黄教字…2007‟10号和黄教基通…2008‟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学籍管理都已滞后于教育改革与发展,制约性不强,监管不力,操作有漏洞等因素影响了基础教育管理,导致有的学校乱收插班生,乱收补习生,乱将学生降级留级,乱开班办学(指小学乱开办学前教育)的“四乱”现象;有的学校排挤“差生”,将“差生”拒之于校门外;有的学校乱出具虚假转学和休学证明;有的学校采取隐报、瞒报学生数据等等。
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将《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印发的学籍管理与本补充意见有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一、小学学籍管理以乡镇中心小学为主,县教育局为
辅,初级中学学籍管理以县教育局为主,学校为辅的学
籍管理原则
(一)小学由各乡镇中心小学管理,组织以校为单位编写学籍号。
其中:①1-5年级在乡镇内转进转出、休学、复学、死亡注销的由各乡镇中心小学审核登记;②跨乡镇转学和转学到县外或从县外转入,必须按《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联系函》(小学段)要求操作,凡不按此操作办理的,学校所增加的学生按乱收学生的违纪规定论处,且所增加学生不得享受生均公用经费,所减少学生(除按办理休学手续外)按非正常流失论处计算成绩和巩固率,并实行问责制;③小学六年级由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按原要求以校为单位编好学籍号后,每年9月20日前将学籍电子文档报教育局基础
教育股。
其转进转出、休学、复学按《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联系函》(小学段)、《休学申请表》程序操作,由教育局审核登记,如有学生死亡的由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在一周内出具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注销备案;④各乡镇中心小学以学期为单位统计1-5年级学生转进转出、休学、复学、死亡注销情况两次上报育局基础教育股,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监测统计表》(该表另发)。
即春季为3月15日上报一次和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全学期汇总上报一次;秋季为9月15日上报一次和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全学期汇总上报一次。
(二)初中由学校统一编好学籍号后,于9月20日前将学籍电子文档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凡是转学的必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联系函》(初中段)办理,否则,学校所增加的学生按乱收学生的违纪规定论处,且所增加学生不得享受生均公用经费,所减少学生(除按办理休学手续外)按非正常流失论处计算成绩和巩固率,并实行问责制;休学的按照《休学申请表》程序操作,由教育局审核登记;如有学生死亡的由所属中学在一周内出具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注销备案。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补习生、不得将学生留级
重复教育,非法占用教育资源和重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从2009—2010学年度起,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制度。
即春季开学3月15日和秋季开学9月15日锁定数据后,各乡镇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要并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监测统计表》统计上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教育局将对各乡镇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上报的学籍数据进行监测、核实。
监测、核实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注意事项
(一)学生申请休学,小学阶段必须持乡镇中心医院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疾病证明书必须有医师签字并建议治疗1个月以上(含1个月)和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要附有学生本人休学申请书和家长签字,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阶段必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疾病证明书必须有医师签字并建议治疗1个月以上(含1个
月)和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要附有学生本人休学申请书,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二)有关转学问题。
小学六年级和初三年级学生,在本毕业学年度已在一所学校注册了的,原则上不得再转学到另外的学校就读,严禁任何学校先宰后奏,违者将追究当事者和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勒令学生退学、开除学生或除名等方式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凡是学生一经在学校报名注册后,学校要有义务和无条件的接收学生完成本校学业段内的教学任务。
(四)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要凭入学通知书和持居民户口册到学校报名注册,一经注册后途中不得随意更改名字和学籍号。
小学六年级的学籍号将作为小学毕业水平测试的考号。
(五)从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起,各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要统一使用县教育局制的《学生转学申请联系函》和《休学申请表》格式(学校用微机制)办理有关学籍,以前已办理的转学、休学、复学等有关学籍证件资料保存使用过渡。
(六)从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起,使用全县统一的在校学生注册登记格式表(见附表4),各校要用微机制表。
(七)从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起,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籍的中小学生,各校要全部录入微机管理。
(八)本补充通知从2009年8月12日起执行。
附:1、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联系函(小学段)
2、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联系函(初中段)
3、休学申请表
4、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注册登记表
黄平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联系函
代码: 6809HPXSZXLXHxx 学生:,性别( ),民族( ),年月日生,系省(市)县(市)乡(镇)。
年月日在校年级()班读书。
学籍号为。
年月日因,本人申请转学。
说明:①凡我县申请转学的学生,先在本校领此转学联系函并填好基本情况,然后持本转学联系函与你所要转到就读的所属学校、乡镇教育辅导站(乡镇中心小学)、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同意接收签字盖章后,再拿回原所在就读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持办理完善手续的转学联系函到学校报名注册;②凡不按此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学校的学生,学校所增加的学生按乱收学生的违纪规定论处,所减少学生(除按办理休学手续外)按非正常流失论处;③从县外转入到我县各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到所要转入就读学校发给本转学联系函签同意接收意见盖章后,持联系函到对方办理完善转学手续或持有对方学校正规转学证、且有县(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意见(盖章)的(接收学校签
接收意见后)到我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签意见备案,接收学校可报名注册,才能计入新增加在册学籍生。
否则,不能按在册学籍生计算享受生均公用经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联系函
代码:6809HPXSZXLXcz 学生:,性别(),民族(),年月生,系省(市)县(市)乡(镇)人。
年月日在校年级()班读书。
学籍号为。
年月日因,本人申请转学。
说明:①凡我县申请转学的学生,先在本校领此转学联系函并填好基本情况,然后持本转学联系函与你所要转到就读学校、所属县(市)教育学籍管理部门联系签同意接收盖章后,回本校本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持完善转学手续联系函到学校报名注册;②凡不按此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学校的学生,学校所增加的学生按乱收学生的违纪规定论处,所减少学生(除按办理休学手续外)按非正常流失论处;③从县外转入到我县各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到所要转入就读学校发给本转学联系函签同意接收意见盖章后,持联系函到对方办理完善转学手续或持有对方学校正规转学证、且有县(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意见(盖章)的(接收学校签接收意见后)到我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签意见备案,接收学校可报名注册,才能计入新
增加在册学籍生。
否则,不能按在册学籍生计算享受生均公用经费。
休学申请书
学生:,性别( ),民族( ),年月日生,系省(市)县(市)乡镇村人。
年月日在(校)年级()班读书,修至第()学期,年月日因,本人要求休学。
即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持本申请书于年月日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
说明:小学附乡镇级以上医院有效疾病证明,初中附县级以上医院有效疾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