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经济法(2016) 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3.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4.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6.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事后甲公司认识到错误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乙公司是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丙公司、丁公司是最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1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服务指南一、合用范围本指南合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型:行政允许项目编码: 18012三、办理依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
详细规定以下:《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归并;(二)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能够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同样。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一)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出 10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二)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共计超出 2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该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别行业、领域的实质状况,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依照规定程序采集的事实和凭证表示该经营者集中拥有或允许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检查。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符合企业等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可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符合企业等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可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进一步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现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提示如下: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经营者通过合并、获得股权或者资产、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符合经营者集中法定审查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申报。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X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X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X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X亿元人民币。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
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经营者集中保密义务。
经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应确保文件、资料或信息不会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经营者集中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外资并购商务部“严格型”转变
VI 模式进行监管之后 ,近 日商务部 反垄 断局 E 局长 尚明在第二届金砖 国家 国际竞争大会上表
示 ,今 明 两 年 内将 出 台三 部 反 垄 断 配 套规 则 。
而就在9 日, 商务部实施外 国投资者并购 月1 境 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 下称 “ 规定”)
I 评述l 政策解读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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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外资并购 商务部 “ 严格型”转变
关 于 经 营 者 集 中附 加
限制性 条件的规定 、
关 于 未 依 法 申报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和 未 达 申报 标 准 涉 嫌 垄 断 经营 者 集 中 调
行措施 ,加上相关部 门对此执行监管的人手不
足 ,这条法规几乎形 同虚设。” 魏士廪表示 。 所 谓 的经 营者 集 中是 指经 营者 通过 取 得 股权或者资产 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权 、经营者通过合 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 控 制 权 或 者 能 够 对 其他 经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商务 部研 究 院研 究 员梅 新 育指 出 ,此次
配 套 规 则 可 以 认 为 是 对 ( 垄 断 法 的 补 《 反
充 ,旨在 解决 反垄 断法 不 够详 尽 、操 作 性差等 问题。
反垄断配套措施将出台
在众多律师眼中,备受关注的是 关于未 尚明所 指 的三部 反垄 断 配套规 则 包括 : 依法 申报的经营者集 中调查处理办法 ) 未 )、
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 ,以及关 系国防安 全的其他单位 ;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津市场监管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津市场监管垄〔2021〕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精神,培育本市竞争文化,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了《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附件:反垄断合规参考法律文件目录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的基本认知第三章日常合规管理第四章反垄断调查的配合第五章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第六章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第七章附则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培育竞争文化,强化竞争倡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降低经营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带来的经营风险,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的规定,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合规的必要性反垄断合规是经营者整体经营合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内外及本市不断有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调查,并受到严厉处罚,暴露出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方面的不足。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招致反垄断调查,面临经济、声誉、信用等多方面的损失,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一)该单个经营者;(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法规汇
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法规汇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 (12)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13)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6)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26)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28)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33)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36)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 (38)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 (45)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48)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9)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2018)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三和与建华设立合营企业拓纳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三和与建华设立合营企业拓纳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广东拓纳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当事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30号当事人: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新设合营企业广东拓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纳,2019年7月8日更名为广东和建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三和与建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三和与建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合营方一:三和。
三和于2003年在广东省中山市设立,主要从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
2016年,三和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币种下同)。
合营方二:建华。
建华于2007年在广东省中山市设立,主要从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
2016年,建华全球营业额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10号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本交易为新设合营企业。
2017年1月2日,三和与建华签署合营协议和合营企业章程。
根据上述协议和章程,三和与建华分别持有合营企业45%和55%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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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修正)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2088877.html。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经营者集中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经营者集中司法经济法考点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
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
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
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要求某些经营者集中事先提出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查是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
现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第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的标准、申报的例外以及申报的文件与资料等内容。
(1)关于申报时间。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竞争影响评估,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制定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第三条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五条市场份额是分析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地位的重要因素。
2024年1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全文+解读
此外,《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偏低,不适应促进 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修订《规定》,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旨在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投资并购。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申报标准:
2024年1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标准的规定》全文+解读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 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 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 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
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0年10月23日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
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是禁⽌垄断经营的,垄断经营是有害经济发展的⾏为,垄断市场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侵害,同时不利于技术的进步,那么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什么⼈申报?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对于⾏业协会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事实上,要是⾏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话,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禁⽌⾏业协会有下列⾏为:(1)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2)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的价格垄断协议;(3)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为。
⽽且,法律上还规定,对于⾏业协会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组织本⾏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其依法撤销登记。
当然,法律上除了禁⽌⾏业协会从事上⾯的违规⾏为,还对经营者做了下⾯的限制。
法律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平;(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3)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4)使⽤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交易的基础;(5)约定采⽤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6)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7)通过其他⽅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 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号为引导我省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共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8日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者市场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一)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经济管理文摘》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6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J], ;
2.五部门出台《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J],
3.为防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4.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J], ;
5.为防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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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年第6号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
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五条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
报义务人。
第六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八条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应按照《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商务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商务部调查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
商务部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商务部的调查。
第十三条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一)停止实施集中;
(二)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三)限期转让营业;
(四)其他必要措施。
商务部依据前款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做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
第十四条商务部在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务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五条商务部应当将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商务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需送达被调查的经营者的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需送达的文件。
第十八条经营者对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商务部、被调查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商务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