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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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
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商务部官网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事指南》,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主要程序如下表所示:
2客户端申报软件可以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http://)下载。

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可就已申报或拟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4。

商谈申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

商谈
3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4商谈的问题可以包括:(一)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包括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等;(二)需要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

包括申报文件资料的信息种类、形式、内容和
不是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文件清单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官网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事指南》,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的文件清单和要求如下:
详略程度等;(三)具体法律和事实问题。

包括如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是否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等;(四)就申报和审查程序提供指导。

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义务人、申报和审查的时限、简易案件申报程序、非简易案件申报程序、审查程序等;(五)其他相关问题。

例如交易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问题等。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批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需按照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法规报请商务部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事项,
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商务部作出审批决定前,不得实施。

具体而言:
1、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时,在重组报告书显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组需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情况,明确本次重组的实施需通过证监会和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审批,并详细说明已向商务部报批的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2、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核准,但尚未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应在公告并购重组项目获得证监会核准时,同时公告尚需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情况,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明确未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前,尚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

4、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重组合同已经生效,具备实施条件。

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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