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不受逮捕权比较研究
试析人大代表强制措施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试析人大代表强制措施制度及其立法完善丁玉明摘要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许可制度立法宗旨的曲解,以及对审查许可程序性质的错误认识,加之此项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审查许可制度执行时的混乱局面。
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的审视与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修法建议。
关键词人大代表强制措施审查许可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80-03一、对人大代表强制措施审查许可制度的立法宗旨质疑鉴于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遇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也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述条文即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联系到司法实践中凸现的问题,作者认为很有必要弄清前述条文的立法宗旨。
《人大代表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论我国人大代表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人大代表的法律保护中西方在民主理念、民主模式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
就它们的组成人员来说,西方国家的议员是一种政治职业,而我国的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
在代表(议员)权利的保障方面,中外有相近之处,但也存在差别。
在两者之间作些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人大制度是有益的。
一、关于代表和议员法律保护的比较中外代表和议员的法律保护,基本上是围绕两个方面规定的,一个是言论免责权,一个是人身特别保护权。
(一)关于言论免责权中外代表和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大同小异。
1.我国的规定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不受法律追究的言论限于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这表明言论免责权仅限于代表的公共职务行为。
“各种会议”包括了人大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各种会议。
第二,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对此,有人作学理解释,认为人大代表不仅在各级人大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和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而且在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如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也属于代表职务行为,也应在言论免责权的范围之内。
对这种解释,有不同意见。
第三,言论免责权的效力具有延展性,即便人大代表在失去代表资格后,也不得因其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执行职务的言论而受到追究。
“不受法律追究”包括不受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不受民事和行政法律追究。
2.一些国家的规定近代议会之母英国,议员在议会辩论中享有不受外界干涉的言论自由。
浅谈检察机关逮捕权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检察机关逮捕权的理解和适用逮捕,是指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刑事审查的强制措施。
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是最严厉和最有效的一种。
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应有作用;用得不好,则会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背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逮捕条件的理解和把握有不同认识,加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有很大的伸缩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以捕代侦”的现象,甚至导致”错捕、滥捕”。
这突出表现在法院判决缓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案件在捕后起诉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这种”前捕后放”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逮捕条件的运用上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
下面,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浅谈一下检察机关逮捕权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条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一、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比较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首先,所谓”有犯罪事实”,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并且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与”主要犯罪事实”是有区别的。
新《刑事诉讼法》将”主要犯罪事实”修改为”有犯罪事实”,其用意在于强调被提请逮捕的人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并且达到了犯罪程度的行为,而不必与其他行为加以联系和比较。
例如,在有数个犯罪嫌疑的时候,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的一罪即可;在有一罪的多次犯罪行为嫌疑的时候,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的一次犯罪即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共犯成员即可。
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决议》在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司法、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检察机关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理应受到重视。
笔者以“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现状为基础,就强化这一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并无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与该条规定相对应,“无逮捕必要”可被确定为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无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并据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无逮捕必要”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经统计,本院侦查监督科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1049人,其中批准逮捕916人,因“无逮捕必要”作相对不捕的共38人,仅占审结总人数的3.62%。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论文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论文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论文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
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单就检察权与批捕权的关系而言,存在着一些矛盾,其实质是关于检察权的概念不够准确,因此容易引发理论上的争议。
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权和批捕权的规定较为合理与科学。
其原因在于批捕权是一种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没有把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并列,更准确地反映了批捕权的实质以及检察权与批捕权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其概念的和谐与统一。
二、关于批捕权配置的争议1、关于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这种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批捕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实现”。
“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的体制下,可考虑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专门负责对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会导致为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滥用批捕权。
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由于其中立性,与控告无利害关系,会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当代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因此,它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的事项,无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
浅析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
浅析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作者:孔雨雪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3期(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122)【摘要】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议会主权原则为基础,发展了以议会与法院为主体的审查模式。
它立足于英国自身政治法律制度,使得议会在审查法案和法律的合宪性中起主导作用同时也发展了法院在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地位。
但正是因为议会主权原则,也使得法院在审查议会立法这一环节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
【关键词】不成文宪法;违宪审查;议会主权;议会审查;法院审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其贯彻与实施需要各方面的保障。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立足于本国政治与法律实践,从自身宪政特点出发,建构了独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实施。
通说认为,英国的违宪审查主要是通过议会审查与法院审查两种模式进行的。
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不成文宪法为基础研究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研究违宪审查的依据问题,即违宪审查机构根据什么来行使审查权。
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首先其具有违宪审查制度,其次其违宪审查制度因为自身宪政制度的特点而具有自身特色。
(一)通说的违宪审查依据学者研究违宪审查制度时一般将其奠定在成文宪法或者宪法典的基础上。
其基本逻辑是,一国拥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任何与其冲突的法律和行为均无效。
而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原则和宪法惯例中,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议会颁布的任何法律都具有相同的效力。
立足于上述位阶的逻辑,英国是没有违宪审查的。
但是,立足于英国宪政的特点,不仅在议会颁布的基本立法和其他立法形式上有效力区别,而且在普通法律与宪法性法律之间也是有位阶存在的。
①基于上述位阶的存在,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也自然有其依据。
(二)英国违宪审查的依据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其不成文宪法渊源上的。
英国的宪法渊源主要表现在宪法惯例、宪法原则与宪法性法律中。
试论议会组成人员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试论议会组成人员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者:张芸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7期摘要:议员是现代社会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基础,各国宪法对议员职务权利都予以了充分保障,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设立更是展示了各国宪法理念的共性与差别。
对议员的人身保护可谓由来已久,由于对其内容、本质的解读的不同,针对此所产生的有关“特权”的争议也颇受关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立在此问题上汲取了各国立法的精华并结合具体国情有所发展。
试图从议员人身特别保护制度产生的原因入手,对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简要探索。
关键词:议员;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特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27-04近期,南方周末上的一篇报道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温州市人大代表、宣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际宣被指控涉嫌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警方拟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但由于叶际宣所拥有的“特殊身份”,若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必须事先经过温州市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过。
因此广西玉林市公安局委托温州市公安局向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了一份许可报告,但最终未获通过。
这一事件再次将人大代表的“特别保护权”推上了风口浪尖,一时引发了人们的激烈争论,也引起了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
深入研究和讨论议员的人身特别保护权这一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议员①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与产生原因对议员的人身特别保护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期的英国议会制度。
实际上在15世纪早期,英国的下议院就将对议员的特别保护运用到了民事诉讼当中,但由于受到王权的制约,适用范围相当有限。
如1397年,一位下议院议员因提出减少王室经费的议案,而被国王以叛逆罪而科刑[1]201。
直到1737年议会特权法通过才使得议员的特别保护真正成为现实。
美国借鉴了英国的这一制度,在1787年宪法第1条第6款规定:“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
对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内容分解与立法建议
联 邦最高法 院 的解 释 , 谓 “ 国罪 、 罪及妨 害 治 所 叛 重 安罪 ”包括 了一切 刑事犯罪 , 以议员 的犯罪行为 , , 所
不能享受不受 逮捕权 。N 74  ̄ 13 - s 对议 员 的 犯 罪 行 为 也 承 认 有 不 受 逮 捕 特 权
【 稿 日期 】0 o— 一 2 收 2 l -0l 2
规 定 :联 邦 国会 及 各邦 议 会议 员 , 开会 期 间 , “ 在 非 得 其所 属 之 国会 或 议会 之 许 可 ,不 得 以犯法 行 为
而 受 审 问或被 逮 捕 。惟 现 行 犯 当场 拘捕 或 于犯 事 之 翌 日被捕 者 , 在 此 限 。足 以限制 人身 自由 , 不 至
规 定 了议员 不受 逮捕 权 。 9 7年魏玛 宪法 第 3 13 7条
世 纪初 期 . 国上 院通 过 的 一项 决 议称 : 院的议 英 上 员 在集 会期 间 , 除犯 叛 逆 罪 、 罪或 破 坏社 会 秩 序 重 罪 外 . 经 上 院决定 或 批 准 , 得予 以拘 押或 限 制 非 不
许 可 。不 得 因为 涉 嫌犯 罪 行 为对 议 员追 究责 任或
予 以 逮捕 ,但 在 犯 罪 时被 捕 或在 犯 罪次 日被 捕 的
妨害治安 罪外 . 各该 院开会 期 间及往 返 于各该 院 在
途中 , 不受逮捕 。惟在英 国美 国 , ” 所谓议 员有免予 拘 押的特权 , 以民事 诉讼 案件 为 限。 因为按 照美 国 仅
漳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学 社会 科 学版 ) 哲
21 第 3 0 0年 期
( 总第 7 7期) J 0URNAL 0F ZHANCZ H0U N0RMAL UNI VERS n  ̄h oo h H spy& Sc ̄ S ine) o i ce cs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算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对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依然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
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妨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对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单就检察权与批捕权的关系而言,存在着一些矛盾,事实上质是对于检察权的概念别够准确,所以容易引发理论上的争议。
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权和批捕权的规定较为合理与科学。
其原因在于批捕权是一种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机关关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与操纵,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没有把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并列,更准确地反映了批捕权的实质以及检察权与批捕权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其概念的和谐与统一。
二、对于批捕权配置的争议1、对于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这种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批捕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经过设置上诉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实现”。
“在别改变我国现行法院的体制下,可思考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特意负责对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会导致为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滥用批捕权。
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由于其中立性,与控告无利害关系,会更好地爱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当代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所以,它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的事项,不管是属于程序性的,依然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
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研究
广泛 , 主要 涉及到人的 范围、 事的范围和 时间范围等方 面。
关 键 意 迫 害 ; 独 许 可 ; 德 不 故 单 一般 许 可
中图分 类号 :9 1 1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17 2 1 5— 0 3— 7 17 1X(0 1 0 0 5 0 J
t i g s we1 h n s a l. Ke r s: r a e e a a la n o g e s n;fe d m o ar sme tfg t ei e ae p re u in;idi y wo d Ge m n f d r p rime tc n r s me l r e o f m re t n h ;d lb r t e s c to r i n -
捕权 存在着 两种 模 式 。一 种 是英 国模 式 , 即议 员不 受 逮捕 权 的 保 护 只 限 于 民事 案 件 。在 因 债 务 而被
监禁 十分普 遍 的年代 , 种 形 式 的 不受 逮 捕 权 毫无 这 疑义 也起 了很 大 的作 用 。但 在 民事 案 件 中发 生 逮 捕或 拘 留的情形几 乎 不 存 在 的今 天 , 国式 的 不受 英
( col f a H nnU i r t o eh ooy Z uh uH n n4 2 0 , hn ) S ho w, u a nv s y f c n l , h zo u a 10 8 C ia oL e i T g
Absr c :F e d m r m re t n g tfr Ge ma e e a a l me tc n r sme s f fy si ltd i h ta t r e o fo a r sme tf h o r n f d r l p ri i a n o g e s n wa rl t i e pu ae n t e P u sa o si to r s in c n t u in.Th u p s s t n u e t e p ri me tc n i d p n e ty p ro m t u ci n a d p oe t t e p r o e i o e s r h a l a n a n e e d n l e fr is f n t n r t c o t e pala n o g e s n fo d lb r t re ut n.I s t e fg tfrt e pala n n e e t h o g e s h rime tc n rs me m ei e ae pe c i r s o ti h h h ri me ta d r f c st e c n s - i o l r
对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内容分解与立法建议
第3期〔收稿日期〕2010—01—22〔作者简介〕李莉(1980~),女,广东省饶平县人,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博士。
对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内容分解与立法建议李莉(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福建漳州363000)〔摘要〕议员不受逮捕权起源于英国传统法制,现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宪法中一般都有此项制度的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也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不受逮捕权的人身特别保障制度。
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内容在基本层面上与外国议员不受逮捕权存在相同之处,同时也不失自己的特点,但就我国目前宪法和法律对该项制度的规定而言,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8X (2010)03-15-07一、不受逮捕权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不受逮捕权是指议员(人大代表)因犯罪、违反社会秩序或其他违法行为,暂时地不受国会(人大)以外国家机关逮捕、拘禁或刑事审判的意思。
议员不受逮捕的特权渊源于英国的议会制度。
早在17世纪初期,英国上院通过的一项决议称:上院的议员在集会期间,除犯叛逆罪、重罪或破坏社会秩序罪外,非经上院决定或批准,不得予以拘押或限制人身自由。
其后,英国下院也通过决议,指出:从国会法律和习俗看,所谓议会特权乃属于每个议员的权利,所以只当议员有犯叛逆罪、重罪或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情形时,才不应受议员不受逮捕权的保障。
[1](P258-260)美国继受英国法制传统和习惯,在联邦宪法第1条第6款规定:“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于各该院途中,不受逮捕。
”惟在英国美国,所谓议员有免予拘押的特权,仅以民事诉讼案件为限。
因为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谓“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包括了一切刑事犯罪,所以议员的犯罪行为,不能享受不受逮捕权。
[2](P471-483)对议员的犯罪行为也承认有不受逮捕特权的,始于法国1875年宪法,该法第13条规定:“国会两院议员在会期中,非经其所属议院许可,不得因重罪或轻罪受追诉或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议员的特权
3、领取薪俸和津贴 、
议员领受物质报酬的权利。在英国等级会议时 期﹐议员只是某个等级的代表﹐他们的报酬和旅费 ﹐由领主﹑贵族或选区的选民负担﹐而不由国库支 付。后来由于议员的职业化﹐于是就产生了由国库 支付议员薪俸和旅费的要求。现在英国上院议员除 大法官和法官贵族以外﹐都不给固定报酬﹔下院议 员从1911年起开始实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 金职务的议员以外﹐一般议员每年都可领取一定数 额的年薪。美国则从1787年起就实行议员领取报 酬的制度﹐宪法规定﹐“参议员与众议员得接受应 由法律规定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的报酬。”
2、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
议员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就是非经议会批准, 议员有不受逮捕或审判的权利 。《美国宪法》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 安罪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于各该院的途中 ﹐不受逮捕。”《日本国宪法》也确认了议员享有 不受逮捕的特权﹐但仅限于会议期间:“两议院议员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在国会会期中加以逮捕﹐会期 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经议院要求﹐须在会期中予 以释放。”对议员的这种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 现 行犯在内,这已成各国的通例 。
议员的特权
这些特权包括: 这些特权包括:
1、在职务活动内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2、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3、领取薪俸和津贴
1、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
在议会内关于职务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 追诉的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正式 确认了议员在议会内演说及辩论的自由﹐以 及议员在议会内的投票﹐在议院外不受任何 法院或其它机关之弹劾或质问。《美国宪法》 也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因在各自议院 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质 问。后来世界各国宪法或议会组织法﹐大多 数都仿效英﹑美﹐作了类似的规定。
2019年4月自学考试00316西方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政治制度试题课程代码:0031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是(A)A、亚里士多德B、孟德斯鸠C、卢梭D、洛克2、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的时期是在(D)A、庇西特拉图执政时代B、梭伦执政时代C、克里斯梯尼执政时代D、伯里克利执政时代3、罗马共和时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A、库里亚大会B、元老院C、人民大会D、长老会议4、下列思想家中,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B)A、密尔B、让•布丹C、霍布斯D、阿奎那5、“复票制”违背了西方选举制度的(B)A、普遍原则B、平等原则C、自由原则D、选举公开原则6、美国总统候选人如果要赢得本党提名,至少需要获得出席全国党代表大会(B)A、1/3以上代表支持B、过半数代表支持C、2/3以上代表支持D、3/5以上代表支持7、下列关于相对多数代表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A、也被称为“谁领先谁当选”B、为小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C、保证了选民投票的平等性D、通常会造成多党联合执政8、美国的执政党是指(B)A、在国会两院均占多数席位的政党B、掌握了总统职位的政党C、在国会参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D、在国会众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9、西方国家的下列组织中,属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是(D)A、环境保护组织B、消费者利益协会C、和平组织D、劳工组织10、英国《大宪章》规定监督王权的机构是(A)A、贵族委员会B、长老会议C、国民公会D、外交委员会11.美国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C)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一半12、下列国家的议会,采用两院制的是(A)A、德国B、芬兰C、葡萄牙D、希腊13、内阁制最早出现在(D)A、意大利B、法国C、德国D、英国14、英国议会上院开会的法定人数是(A)A、3人B、10人C、40人D、60人15、美国联邦政府的下列独立机构中,属于政府公司的是(D)A、联邦储备委员会B、联邦贸易委员会C、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D、美国邮政总局16、日本的各城市大多实行(B)A、市长议会制B、议会市长制C、议会——经理制D、议会委员会制17、在美国的新英格兰地区,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单位是(C)A、市B、县C、乡镇D、教区18、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模式确立的是(C)A、《萨利克法典》B、《查士丁尼民法大全》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典》19、在德国,对谋反、叛国案等全国性刑事案件拥有初审权的是(D)A、地方法院B、地区法院C、州高等法院D、联邦高等法院20、法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是(C)A、最高法院B、国民议会C、宪法委员会D、参议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2分,共12分。
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
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
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
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5年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7件250人,批准逮捕130件208人,批准逮捕率达到88.5%,批捕后的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起诉3件3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26件36人,判处管制的10件10人,单处罚金的2件2人。
不起诉、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占捕后起诉案件的31.5%。
这种“前捕后放”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
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
因此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条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逮捕的价值追求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逮逋制度也不例外。
有人主张逮捕除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外,还有实际的惩罚作用,又称为逮捕的先予惩罚性。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逮捕,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它与对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并无差异,而且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后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具有惩罚性。
笔者认为逮捕的作用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防止其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对我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 李莉[1]
作者机构: [1]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福建漳州363000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120-12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问题;探讨
摘要:在我国,人大代表享有不受逮捕权的人身特别保障制度。
就我国目前宪法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而言,还存在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必要。
例如人大代表是从具备代表身份开始还是从正式行使代表职权开始享有“不受逮捕权”;不受逮捕权中的“逮捕”是否涵盖一切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于院内现行犯是否完全不适用“不受逮捕权”;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对逮捕的许可仅仅是形式上的一种同意程序,抑或可以对逮捕的理由依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及这种许可是否可附带期限或条件;对乡级人大代表的逮捕采用事后报告的方式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谈谈西方政党对议员的控制
谈谈西⽅政党对议员的控制⽂章来源:中国党政⼲部论坛 (2011年第6期)【作者:谢峰】 议会是西⽅国家实现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党博弈的主要场所。
议会议员绝⼤多数具有党籍,⽆党籍议员所占⽐例极少。
鉴于议员⾔⾏对其所在政党影响很⼤,政党普遍重视对本党议员加以控制。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中:⼀是在议员候选⼈选拔阶段,⼆是在候选⼈当选议员之后。
议员候选⼈选拔对政党的重要性不⾔⽽喻。
在这⽅⾯,尽管很多政党开放选拔过程,允许党员甚⾄选民参与投票选举候选⼈,但政党并未放弃对选拔过程的控制,⽽是不同程度地⼲预选举,其做法主要有以下⼏种。
⼀是对参选⼈准⼊资格设定限制。
例如,除了法律对参选⼈资格所做的要求外,政党确⽴的资格标准⼀般涉及以下⽅⾯:申请参选者须是党员且党龄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申请者没有被开除出党的历史;申请者须在所在选区居住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申请者交纳党费,履⾏对政党的财政义务;申请者在所在选区参加了规定的最低数量的政党集会;申请者须得到规定数量的党员签名⽀持;申请者没有犯罪记录,等等。
⼆是由中央或地⽅对申请参选⼈进⾏审查筛选,重点考察申请⼈的领导能⼒、性格及才华等⽅⾯。
不少政党备有名单库,对申请参选者进⾏审查核定,过关者放⼊库中。
名单库定期更新,以做预备候选⼈⼈选。
三是政党中央对选区推荐的候选⼈有最终的否决权和处置权。
例如,英国⼯党规定,未经⼯党全国执委会批准,候选⼈遴选过程不得视为完成,全国执委会可否决选区⼯党推荐的候选⼈,并拥有指派⼀名候选⼈到选区的特别权⼒。
中央拥有否决权,意在对选区政党产⽣⼀种威慑,进⽽推动中央与选区进⾏对话协商,最终产⽣符合双⽅需要的候选⼈。
否决权的威慑价值⼤于实⽤价值,中央运⽤否决权时⼀般很谨慎。
上述⼿段意在筛选出符合组织要求的候选⼈,同时也使候选⼈因对组织有所依赖,其⾏动更可能与政党保持⼀致。
除了控制选拔阶段外,候选⼈当选议员后,政党为使议员贯彻本党意图,也会留意其⾔⾏。
我国宪法批捕权之我见
我国宪法批捕权之我见我国宪法关于批捕权之我见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该法条将批捕权授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中立性的司法机关,享有批捕权无可非议。
然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同时享有批捕权,本人以为欠妥。
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马克思曾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如果一国宪法不能很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那……逮捕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为了防止实施不必要的逮捕,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而侵害人权,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司法不公,各国刑事诉讼法对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措施都根据宪法原则作了必要限制。
除了严格逮捕条件之外,都对逮捕权的程序性分配作了合理规定。
逮捕权的合理设置不仅影响着逮捕活动的目的合理性,而且还体现着整个逮捕过程的合理性,并在防止非法剥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权被滥用的最大威胁来自追诉机关。
逮捕被追诉人不仅可以防止被追诉人阻碍、扰乱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直接控制被追诉人而获得许多其他侦察的便利。
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追诉机关不可避免地具有广泛采用逮捕的强烈倾向,如果不加以有力的约束,必然导致逮捕权的滥用。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
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能。
同时,对于一定范围的案件还享有侦查权,承担着侦查职能。
由作为追诉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职权,其能否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是令人怀疑的。
而据官方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报批案件447472件,689025人,人民检察院批捕388788件,582120人,批捕率分别是86.89%和84.48%。
论慎用逮捕权(2)
论慎用逮捕权(2)3、逮捕权滥用的后果第一,没有严格依法办案,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没有逮捕必要应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而非司法机关的权力。
“过去我们比较突出强调打击犯罪,仅仅把检察机关看做惩治犯罪的国家机器。
按照现代司法更加科学、民主、文明、公正的发展趋势来看,司法工作面临很重要的转变。
我们要转变到更全面的观念上来,要通过司法活动不光惩治犯罪,同时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活动打击犯罪固然是一层意义上保护,保护了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权益。
但在法治社会的诉讼活动中,还有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利益是需要关注和考虑的。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更充分、更全面地保障各方面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现代法治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个鲜明要求。
”第二,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
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审理,定罪处罚,从法律上讲,他(她)还是个“无罪”的人,因此除非确系必要,不应当逮捕而剥夺其人身自由。
此外,对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也不利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更好贯彻,不利于减轻检察环节的国家赔偿压力。
第三,造成诉讼成本提高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没有逮捕必要而逮捕,致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看守所经常处于超定额羁押状态,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景象,看守所只能容纳羁押八个人的监房里,却羁押了近二十人,致使羁押人员晚上只能坐着睡觉,客观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休息权利,也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及羁押人员的卫生、健康等,从而造成诉讼成本提高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而在这些被捕的人中,却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必要逮捕的。
第四,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对犯罪的综合治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其目的除了惩罚犯罪,通过对犯罪人本人的处罚,达到特殊预防,并警示他人外,还有一个改造、教育的功能,这就是改造、教育当事人,使其改邪归正,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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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员不受逮捕权的起源及其类别
法令中得 以规定 , 没有国民议会 的授权其议员不受 控诉障 1 后 ,7 1 宪 法予 以明确 规 定 ’ 对 于 刑 。随 19 的 , “
事案件 , 代表得 因为现行犯或根据收押令而被扣 留; 而 议员不受逮捕权也称之为人身保护权 , 是指议 但 必 须 立 即通 知 立法 会 ; 且 只 有在 立 法 议会 决 定 。法 国 17 年 的 85 会 议员 因犯 罪 、 违反 秩序 或其 他违 法行 为 , 暂时 在议 认 为适 于控 告之 后 始得 继 续追 究 ” 公权关系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会议员在会期 中, 非经 会外不受逮捕或拘禁 。 议院许可不得因重罪或轻罪受追诉或逮捕 , 但现行 不 受 逮捕 权 起 源 于英 国 的议 会 制 度 。在 1 5世 99 纪早期 , 英国下议院就开始行使这种权利 , 保护其议 犯 不 在 此 限 。德 国 11 年 魏 玛 宪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及
关。议会多次努力维护 自身的权力和 自由, 使它的 总 的来说 , 受 逮捕 权 从英 国起 源 经 法 国的发 不 议 员 能够 自由地参 加 会 议 , 不 必担 心 在 民事 案 件 展到现 在 , 而 大致 有三 种不 同 的形 式 。 第 一 类 是 , 为 普通 的法 律 足 以保 护 所 有 的社 认 中被 逮 捕 。10 年 的议 会 特 权 法 和 13 年 的议 会 63 77 特权法的通过使议会的这种愿望得 以实现【 ” 。 会成 员 , 括 议 会议 员 。因此 无 论 在 民事 还 是 刑事 包 虽然英 国议会议员很早就有 不受逮捕权 的保 案件 中 , 会 议 员无 须 例 外通 过 不 受 逮捕 权 制 度 予 议 荷兰 18 年的一部法律使议员和普 84 护, 但是这种特权却并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到现在 以保护 。例如 , 唯一保 留下来的权利是 , 当议会议员被逮捕时 , 警察 通公 民的违法行为同样按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起诉或 部 门有 义 务 通 知议 会 议 长 而 已 。如 果 议 员 被 判 入 审判。但是 , 议员犯罪行为牵涉 到他的代表行 为时 狱, 则法院有义务通知议长。在刑事案件中 , 议员甚 管辖权在最高法院。 至 可 以在议 会 会 场 中被 逮 捕 。因此 , 员 不 受 逮捕 议 第二类是 , 不受逮捕权不允许阻碍刑事犯罪 的 权 的保护限于民事案件 。在 因债务而可以被监禁十 追究。在英 国, 不受逮捕权原则 上局 限在民事案件 分普遍 的时代 , 这种不受逮捕权毫无疑义起 了很大 中 , 了防止 在会 议 期 间或者 在 会期 前 后 4 天被 逮 为 0 的作用。但在 民事案件 中发生逮捕或拘留的情形差 捕 。因 为 唯一 发 生可 能 发 生逮 捕 的情形 ( 逮捕 违 即 不多不会存在的今天 , 国式的议员不受逮捕权几 约债务人 ) 1 世纪被废止 , 英 在 9 因此不受 逮捕权在此
一
4 0一 《 大研 究) o2 人 2 1 年第 1 期 ( O 总第2 0 ) 5期
也 不 再 有任 何 意 义 。因此 , 国议 员 同样 受普 通 法 始 , 英 而是从 宣誓 那天 开始 。 的约束。然而 , 对议员 的任何诉讼程序需通知议 针 相 似 的 状况 是 不 受 逮捕 权 和 议会 会 期 的关 系 。 长, 如果 滥用 权 力 , 长 可 以干预 。 大部分 英 联邦 国 议
一
,
逮捕 , 言 、 发 表决不受追究其责任的特权 。囿于篇 员无法享受此项特权 的保护。 议员因犯罪行为而享有不受逮捕权保护始于法 幅 , 文 主要 就 各 国对 议 员不 受 逮 捕权 的规 定 进行 本 国。在法国 , 议员不受逮捕权在 19 年 7 2 70 月 6日的 比较受逮捕权比较研究
口 易卫 中
在其 议会制度现已成为 自由宪政 民主国家的一项重 乎失去了它 的作用 。美国承袭英国这一制度 , 要 制度 , 员 的特 别保 护是 这 项制 度 的重要 内容 之 宪法第一条第六项第一款规定:国会议员 , 议 “ 除犯 叛 乱罪 、 重罪 及妨 害治 安罪 外 , 各 院开会 期 间及往 返 在 在 国家 政 治 生 活 中 的作 用 也 显 得 越 来 越 重 要 。 不 ” 妨 被 为 了保 证议 员作 用 的发挥 , 国通 过宪 法或 法律 , 各 对 各 该 院途 中 , 受 逮 捕 。其 中“ 害 治 安罪 ” 解 释 因此 在 刑事 犯 罪 案件 中议 议员 的特权 和豁免权作 了明确 的规定 , 主要有不受 为包 括 所有 的刑 事犯 罪 ,
员不 受 逮捕 和攻 击 。它 主要 适 用 于 民事 案件 中 , 因 14 年基本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都规定: 99 非经议会 而 它 只在 有 限 的范 围抵御 王权 对议 员 的侵 犯 , 直 同意 , 一 联邦议 员 不得 因犯 罪行 为而 被追诉 或 逮捕 , 但 不在 此 限 。 到 l 世 纪 政 治 变 革 使 议会 成 为真 正 独 立 的权 力 机 在 犯罪 当场 或与 犯罪 次 日被逮捕 者 , 7
一
些 国家 , 员仅仅 在会议期 间受这种 权利 的保 议
家仿效英 国的实践。在澳大利亚 , 不受逮捕权局限 护 。由此可 以推断出, 休会期间议员被剥夺 了这种 在 民事诉 讼 中 和在议 会会 期进 行 中免 除 出现在 法庭 特 权 。然 而 , 在实 践 中 , 一个 会期 的开始 和下一 个会 的义 务 以及充 当陪审 员 的义务 。 期 的开始 , 经常没 有什 么 间隙 , 以这 种 区别 主要是 所 第 三 类 是 , 员 自由被 不公 正 措 施 损 害 的危 险 形式 上 的 ( 比利 时 和英 国 ) 议 如 。在 法 国 , 因为 19 年 95 得 到更 多 的关 注 , 向于在 刑事 程 序 中保 护 议员 , 倾 从 宪 法 的修 改 , 护 的期 间 已不 再 和 议会 会期 连在 一 保 而将不受逮捕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刑事案件甚至其 起 了 。 他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 , 又有两种可能的方法保护 在多数 国家 , 不受逮捕权适 用于整个代表期间 议会 议 员 。一 种方 法是 优先 保证 议会 议员 能够参 加 甚 至 可 以延 长 到会 议前 和会议 后 的一部 分时 间 。捷 议会 议 事 。禁 止在议 会 会议 上或 者议 会里 面的其 他 克共 和 国走 得更 远 , 员代 表 职务结 束后 , 受逮捕 议 不 场所 逮 捕议 员 。这是 对 不受 逮捕 权非 常严 格 的和 十 权也适用 于议员期 间涉案的刑事案件 , 如议员各 自 分 狭 隘 的解 释 , 限性 使 它 的影 响非 常 小 。另 一 种 所 在 的议 院拒绝 许可 , 局 也不 能逮 捕他 。 当议员身份获得时, 即可以请求不受逮捕权时 , 保 护范 围 。少 数 几个 国家 如 哥伦 比亚 , 采 用 司法 如 果法 律 程序 已经 开 始 , 多数 国家 拒绝 停 止不 受 是 大 特 权 的形 式 , 即议 员 案 件 与普 通 人 涉及 案 件 管 辖 的 逮捕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