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07 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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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行政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公告制度-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公告制度-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One: 委员会职责1.1 定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澄清其职责和范围1.2 确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1.3 确定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Chapter Two: 委员会运作2.1 定期召开议事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2.2 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2.3 审核候选人资质、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2.4 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Chapter Three: 委员会执行3.1 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估和筛选3.2 提供有关候选人的报告和推荐给董事会3.3 对候选人被董事会选中后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跟踪和监督3.4 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提名委员会工作和成果的报告和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的提名和任命,这对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委员会的职责方面需要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委员会需要定义它的职责和范围,以便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准确把握职能。

其次,委员会需要制定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以确保有资格和专业的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并保证委员会的稳定运作。

最后,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需要明确,以避免出现决策重复或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此外,委员会还应该定期评估和修改其职责范围、成员资格以及委员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以确保其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升级和改进,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非常重要,需要明确规定。

只要委员会成员始终站在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委员会运作将能够在公司的高质量管理和良好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是其工作中最重要且最具挑战性的部分。

本章会讨论委员会如何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以及审查候选人资格、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以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

首先,委员会需要建立一个候选人提名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提名申请、资格审查和候选人评估等步骤。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关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规范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与提名委员会主席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制作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国有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机构第五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订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每年定期审查董事会架构、人数、人员组成以及相关资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且委员会自身订有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三)协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及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四)协助国资委对总经理提出的经理层其他成员的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五)审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六)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八)就董事会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

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10 年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0 年3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一)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模版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模版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组成和选择提出建议。

第二章成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行政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优选模板)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优选模板)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研究公司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部分,其职责是对公司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估和提名,并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资格和经验来担任公司领导角色。

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需要遵循一些工作细则。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细则:1. 组成人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一个董事应被任命为委员会主席,以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主席应该有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来领导委员会的工作。

2. 独立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独立的,不应该与公司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这样可以确保委员会成员不受外部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3. 会议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该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并确保会议记录完整和准确。

会议记录应包括召开日期、出席人员、讨论内容、决定结果和行动项等信息。

4. 提名程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该确定适当的程序来提名公司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程序应包括招聘、评估、面试、甄选和候选人评估等。

5. 评估标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确保候选人具有适当的经验、技能和背景,以担任公司的领导角色。

评估标准应基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

6. 公开透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应该在透明和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和公司股东报告其工作,并确保候选人的甄选和评估过程公平和透明。

7. 风险管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识别并管理招聘和任命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委员会应该确保候选人的选拔和评估过程符合法律、监管和公司治理要求。

8. 持续绩效评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通过持续评估来确保公司董事、董事长和高管团队的绩效。

评估过程应涵盖董事、董事长和高管团队的能力、经验、业绩和业务领导力等方面。

以上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一些工作细则,这些细则有助于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确保公司的领导层具有适当的资格和经验,有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增长。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拟定本公司向所属全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标准;拟定本公司向所属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标准,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根据本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对本公司向所属全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对本公司向所属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核查并协助董事长就有关事项上报董事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席。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长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该委员会工作;主席由本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提名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领导提名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四)确保提名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五)确定每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六)确保提名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该次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七)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某某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某某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2、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和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组织。

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四至五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事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对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选择合格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侯选人选;(四)对董事侯选人、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董事会聘请的其他高级管理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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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7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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