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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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浙建建[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目录1 总则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4 安全检查2.5 安全教育2.6 特种作业管理2.7 安全警示标志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9 应急预案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2 现场围挡3.3 封闭管理3.4 施工场地3.5 材料堆放3.6 临时建筑3.7 办公与生活用房3.8 施工现场标牌3.9 现场防火3.10 保健急救3.11 综合治理4 脚手架4.1 一般规定4.2 施工方案4.3 脚手架材质4.4 使用要求4.5 落地式脚手架4.6 悬挑式脚手架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4.8 卸料平台5 基坑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支护结构5.3 土方开挖5.4 降排水5.5 坑边荷载5.6 基坑监测5.7 作业环境6 模板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三宝”“四口”防护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1.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施工方案12.3 起重机械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项规定——《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的管理体制。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同时,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本规定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例如,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安全;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督。

此外,本规定还强调了信息化管理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中的作
用。

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建筑施工活动,提高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希望各单位能够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作出贡献。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70586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70586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浙江省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筑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安全问题。

三、工地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地勘察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2.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工地入口标志、安全警示牌等。

工地内应将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明确划定并标明警示标志。

3.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围挡、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管理章程1.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勤于检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

2.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工序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保障1.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人员应全天候对工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建筑工地,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工地学习。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建筑施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范施工单位的管理行为,制定本标准。

1.2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建筑施工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2.1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建筑施工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

2.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三:术语和定义3.1 施工单位指拥有施工资质,并承担建筑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3.2 工程监理单位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单位。

3.3 设计单位指负责建筑工程设计的企业或个人。

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4.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4.2 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3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隐患区域,确保施工环境的安全。

4.4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5.1 施工现场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组,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2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5.3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确保在发生火灾和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控制和处理。

六: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报告6.1 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并报告相关部门。

6.2 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1.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制定的法定要求的文件。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一、引言
建筑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浙江省制定了建筑安全文
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目的、
内容和要求。

二、目的
该管理办法旨在推动浙江省建筑施工工地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管理,提升施工工地的安全和文明水平,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率,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
1. 工地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工地环境整洁、无隐患。

(2)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工地的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和整改。

2. 工地文明施工
(1)建立工地文明管理制度,规范工人的行为规范,如禁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

(2)加强对工人的文明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人的文明素质,培养工人的文明施工习惯。

(3)营造良好的工地文明环境,定期进行工地清洁和整修,保持工地的整洁和良好形象。

3. 工地标准化管理
(1)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工地施工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推行现代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

4、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9、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0、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标准化的实施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方案。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

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2015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201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116-20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叶军献章陶钟刘玉涛方旭慧周可为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安全生产责任制3.3技术管理责任制3.4安全检查3.5安全教育3.6特种作业人员3.7安全标志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应急预案4基坑4.1一般规定4.2支护结构4.3土方开挖4.4降排水4.5坑边荷载控制4.6基坑监测4.7应急处置4.8作业环境5脚手架5.1一般规定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门式钢管脚手架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满堂脚手架5.7悬挑式脚手架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6模板支撑架6.1一般规定6.2构造要求6.3安装6.4拆除6.5检查验收及使用6.6监测7高处作业7.1一般规定7.2安全帽7.3安全网7.4安全带7.5楼梯口防护7.6电梯井口防护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通道口防护7.9临边防护8施工用电8.1一般规定8.2外电防护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配电箱、开关箱8.5现场照明8.6配电线路8.7电器装置8.8变配电装置9施工升降机9.1一般规定9.2安全装置9.3基础及导轨架9.4吊笼9.5安装、拆卸及验收9.6使用管理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8电气与避雷10塔式起重机10.1一般规定11.2安全装置10.3信息标识10.4基础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0.6安装、拆卸及验收10.7使用管理10.8电气与避雷11起重吊装11.1一般规定11.2超重设备使用12施工机具12.1一般规定12.2常用施工机具高处作业吊篮13.1一般规定13.2安全装置13.3安全防护13.4安装与拆卸13.5安装验收13.6使用管理14文明施工14.1一般规定14.2现场围挡14.3封闭管理14.4施工场地14.5材料堆放1314.6施工现场标牌14.7保健急救14.8综合治理15临时建筑15.1一般规定15.2办公用房15.3生活用房16环境保护16.1一般规定16.2扬尘控制16.3噪声控制16.4光污染控制16.5水污染控制16.6固体废弃物控制17消防17.1一般规定17.2在建工程防火17.3临时用房防火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 1 -2 安全管理......................................................................................................... - 1 -2.1一般规定 .. (1)2.2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2.4安全检查 (3)2.5安全教育 (3)2.6特种作业管理 (3)2.7安全警示标志 (3)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2.9应急预案 (4)3 文明施工......................................................................................................... - 4 -3.1一般规定 .. (4)3.2现场围挡 (5)3.3封闭管理 (5)3.4施工场地 (5)3.5材料堆放 (6)3.6临时建筑 (6)3.7办公与生活用房 (6)3.8施工现场标牌 (7)3.9现场防火 (8)3.10保健急救 (8)3.11综合治理 (8)4 脚手架 ............................................................................................................ - 8 -4.1一般规定 .. (8)4.2施工方案 (9)4.3脚手架材质 (9)4.4使用要求 (10)4.5落地式脚手架 (10)4.6悬挑式脚手架 (12)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3)4.8卸料平台 (16)5 基坑工程....................................................................................................... - 16 -5.1一般规定 (16)5.2支护结构 (17)5.3土方开挖 (17)5.4降排水 (18)5.5坑边荷载 (18)5.6基坑监测 (18)5.7作业环境 (20)6 模板工程....................................................................................................... - 20 -6.1一般规定 (20)6.2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21)6.3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22)6.4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22)6.5检查验收及使用 (23)7 “三宝”“四口”防护 ................................................................................. - 24 -7.1一般规定 (24)7.2安全帽 (24)7.3安全网 (24)7.4安全带 (25)7.5楼梯口防护 (25)7.6电梯井口防护 (25)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25)7.8通道口防护 (25)7.9临边防护 (26)8 施工用电....................................................................................................... - 26 -8.1一般规定 (26)8.2外电防护 (27)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27)8.4配电箱、开关箱 (28)8.5现场照明 (29)8.6配电线路 (29)8.7电器装置 (30)8.8变配电装置 (30)9 货用施工升降机............................................................................................ - 31 -9.1一般规定 (31)9.2安全装置 (31)9.3基础及导轨架 (32)9.4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2)9.5吊笼 (32)9.6安装、拆卸及验收 (33)9.7使用管理 (34)9.8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34)9.9电气与避雷 (34)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 35 -10.1一般规定 . (35)10.2安全装置 (35)10.3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5)10.4基础及导轨架 (36)10.5安装、拆卸及验收 (36)10.6使用管理 (37)10.7电气与避雷 (38)11 塔式起重机 ................................................................................................. - 38 -11.1一般规定 . (38)11.2安全装置 (39)11.3信息标识 (39)11.4基础 (39)11.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39)11.6安装、拆卸及验收 (40)11.7使用管理 (41)11.8电气与避雷 (42)12 起重吊装..................................................................................................... - 42 -12.1一般规定 . (42)12.2施工方案 (42)12.3起重机械 (43)13 施工机具..................................................................................................... - 43 -13.1一般规定 . (43)13.2常用施工机具 (44)13.3其他施工机具 (45)14 高处作业吊篮.............................................................................................. - 46 -14.1一般规定 . (46)14.2安全装置 (46)14.3安全防护 (46)14.4安装与拆卸 (47)14.5安装验收 (47)14.6使用管理 (47)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T1116-2015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T1116-201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33/1116-20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叶军献章陶钟刘玉涛方旭慧周可为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安全生产责任制3.3技术管理责任制3.4安全检查3.5安全教育3.6特种作业人员3.7安全标志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应急预案4基坑4.1一般规定4.2支护结构4.3土方开挖4.4降排水4.5坑边荷载控制4.6基坑监测4.7应急处置4.8作业环境5脚手架5.1一般规定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门式钢管脚手架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满堂脚手架5.7悬挑式脚手架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6模板支撑架6.1一般规定6.2构造要求6.3安装6.4拆除6.5检查验收及使用6.6监测7高处作业7.1一般规定7.2安全帽7.3安全网7.4安全带7.5楼梯口防护7.6电梯井口防护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通道口防护7.9临边防护8施工用电8.1一般规定8.2外电防护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配电箱、开关箱8.5现场照明8.6配电线路8.7电器装置8.8变配电装置9施工升降机9.1一般规定9.2安全装置9.3基础及导轨架9.4吊笼9.5安装、拆卸及验收9.6使用管理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8电气与避雷10塔式起重机10.1一般规定11.2安全装置10.3信息标识10.4基础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0.6安装、拆卸及验收10.7使用管理10.8电气与避雷11起重吊装11.1一般规定11.2超重设备使用12施工机具12.1一般规定12.2常用施工机具高处作业吊篮13.1一般规定13.2安全装置13.3安全防护13.4安装与拆卸13.5安装验收13.6使用管理14文明施工14.1一般规定14.2现场围挡14.3封闭管理14.4施工场地14.5材料堆放14.6施工现场标牌14.7保健急救14.8综合治理15临时建筑15.1一般规定15.2办公用房15.3生活用房16环境保护16.1一般规定16.2扬尘控制16.3噪声控制16.4光污染控制16.5水污染控制16.6固体废弃物控制17消防17.1一般规定17.2在建工程防火17.3临时用房防火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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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事故调查按浙政[1987]22号文件精神规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

第三章脚手架第十九条钢管脚手应用外径48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

第二十条竹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支杆、顶撑、剪刀撑、护栏杆等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

第二十一条不准使用青嫩、枯脆、虫蛀、白麻和有裂缝的竹杆及有节疤、霉点的竹蔑,工期三个月以上工程,毛竹架立杆及扶栏不能用竹蔑绑扎。

第二十二条扣件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脆裂、变形、滑丝,规格与钢管相配。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绑扎的铅丝规格不得细于18号,双股并联捆扎。

钢管脚手架地基平整夯实,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预制块或厚度有5CM以上垫木上,并有避雷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第二十五条毛竹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坑底夯实并垫砖石块;如不能挖坑的,应设扫地杆,有排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搭接长度,钢管脚手架不少于40MM,且不少于二个扣件紧固;竹脚手架不少于1.5M,且不少于四道绑扎,立杆和大横杆接长点必须错开。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外侧每隔9米必须设一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60。

,自下而上连续设置。

第二十八条立杆的横向间距为1.2M,纵向间距砌筑竹脚手架高度不20M以下为不大于18M,钢管脚手架18—2M,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不大于20CM,大于20CM的必须设站人片。

第二十九条脚手架封顶,里立杆应低于檐口1米。

第三十条竹脚手架必须设顶撑,落地顶撑必须搁在砼垫块或木板上,每根顶撑与立杆绑扎不少于三道。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每高4M,水平每隔7M设一拉结点,拉结材料用两根并联的8号铅丝或用刚性拉结。

拉接应牢固、稳定、上下错位转角外加密。

第三十二条脚手架的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20—30CM高的档脚板(杆)或档脚网,顶排的护手栏杆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别为1.3米和0.9米。

第三十三条沿街面或居民密集区及高压线外脚手架处侧应用脚手片全封闭隔绝,高压线上方张设安全护网。

第三十四条脚手片必须满铺三步(包括操作层),绑扎牢固,脚手片铺设交接外要平整、牢固,无探头跳板。

第三十五条、走人斜道(直上,之字形)坡度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设防滑条,两侧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斜道平台不少于3平方米,临边围脚手片防护,斜道纵向距处侧及横向两终端应设剪刀撑可设二道栏杆,难以设斜道的,应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严禁钢竹混搭。

第三十七条脚手架搭设前应有书面技术交度,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可分层、分段)合格后挂牌使用,并有验收签字手续;拆除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高层(30M以上)及特殊脚手架搭设,拆除应有专门的组织设计,使用前验收应有设计人员参加,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三宝”“四口”防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购置的安全帽应为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安全网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正确使用安全网、立网不能代替平网。

无外脚手架施工作业时,每层应设安全平网,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全平网。

高层建筑高应从二层楼面起设安全平网,往上每隔四层设一道,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第四十三条安全平网支撑一般每隔3MM设一道,角度为45。

,材料以钢管为宜,用毛竹的梢径不小于7.5CM,支撑点必须生根牢固。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立网要随施工层而升高,高出施工层1M以上。

安全网拼接严密、网内要及时清除杂物。

安全带有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做好定期检验。

安全带高挂低用,要挂历有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

第四十九条1.5M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用固定盖板防护,1.5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或下放安全网,护栏高1M,设两道水平杆。

第五十条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棚顶满铺脚手片,高层建筑棚顶设双妓脚手片。

第五十一条栏。

第五十二条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小于1。

2M固定门栅或双道防护栏杆,楼梯口要设临时护阳台、楼面、屋面等临边应设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间距大于2M设立柱。

第五章施工用电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及50KW的应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工地的施工用电设备和配电箱金属外壳都必须连接专用的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可混用。

第五十六条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及以上的触电保护,杜绝漏保护范围,动力与照明的保安器必须分开,触电保安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生产的产品。

第五十七条电工要做好钢管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塔吊等的防雷接地及设备的接零保护,接地和接零不得在一个工地同时混用。

第五十八条触电保安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

总配电箱第一级动力用电触电动作电流必须在75—50MA及以下,照明用电必须在50—30MA及以下;开关箱内的触电保安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配套,一般机具(拌合机,卷扬机等)应选用<30MA的触电动作电流,插入或平板振动器、潜水泵,水磨石机及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应选用<15MA的触电动作电流。

第五十九条外电架空线与脚手架等最小距离按JGJ46—88第3.1.2条要求。

塔吊等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如达不上述要求,必须用围护杆、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悬挂醒目警告牌。

第六十条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并从箱体底间进入,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

移动式配电箱各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六十一条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电线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等处,不准用竹质电杆。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电压。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高度,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2.4M。

照明灯具、电箱等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

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触漏电保护。

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应用36V安全电压,特别场所(潮湿、容器,筒体等)用12V安全现场照明要用绝缘胶线,不肥用花线,塑料胶芯线。

配电箱制作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

开关箱要一机一闸一保险,箱内无杂物。

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严禁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合理。

第六十九条露天变压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间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杂物,要有防火器材。

第七十条严禁接地接零混接,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缧纹钢,电阻符合规范规定。

第六章井字架第七十一条井架基础要平整夯实,架体底座必须安装在砼基础上,并用地脚螺栓或轧桩紧固第七十二条井架采用附墙式的,应与建筑物刚性连续,连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6M,顶部有加固措施,严禁与脚手架连接。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吊盘必须装防坠落装置及上下限位装置,每层有灵敏可靠的停靠装置,吊盘内严禁乘人。

井架高10—15米时设一组(4根)缆风绳每增高10米增设一组。

缆风绳严禁用钢筋代替,与地面角度45。

—60。

缆风绳要固定有地锚上,并不少于三只绳卡,严禁固定在电杆、树木、脚手架等处;缆风绳与架体连结要用吊耳或卸甲,绳卡不少于三只。

第七十六条钢丝绳质量符合要求,不锈蚀、缺油,断丝不超过规定,在运行时,钢丝绳不准拖地,卷扬机卷筒必须安装防护罩。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井架三面设安全网围护,底层入口处设安全自落门,吊盘进出料口设安全门。

联络信号明确,分层有醒目层次标志。

卷扬机要设防雨操作棚,定机定人,导向滑轮与卷扬机应保持足够距离。

高层井架应设避雷针,并单独接地。

严禁使用摇臂把杆或背包式吊篮。

第七章塔吊第八十二条塔吊必须有灵敏的三保险(吊钩、绳筒、断绳),五限位《吊钩高度、变幅行走前后,起重力矩、驾驶室升降》装置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塔吊司机、指挥持证上岗。

严禁使用断丝超标准、报废、锈蚀钢丝绳。

路基与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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