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弘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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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7•【文号】工商人字[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工商人字[2008]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法,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和平里工商所等400个单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荣誉称号;授予黄国英等501名同志“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以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大众创新创业。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一、填空题: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2、设定和设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5、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8、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0、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1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1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5、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16、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1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18、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1)1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总局对历年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制定下发的决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通报、答复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09年5月2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101件规范性文件。

附: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1987.0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0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第15号 1990.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1992.3.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5号 1993.02.0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1998.8.13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5号1999.2.23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2001.8.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工商明电〔2002〕第23号2002.8.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2003.2.1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47号1999.3.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42号1999.5.2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号 2002.1.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03.13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05.0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06.1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28号1993.10.29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1994.07.2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88号 1997.03.26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1997.06.24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85号1997.07.1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1997.07.2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1998.12.0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1998.12.17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5号1999.0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明电〔2000〕24号2000.09.0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2000.12.24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2001.04.28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2001.05.28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2001.08.23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2001.10.15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75号2002.04.03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160号2004.09.29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4〕第220号2004.12.3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海水产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12号2005.06.0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6〕166号2006.09.04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2000.6.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空调器以内外机分别报关进口以整机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156号 2004.9.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代理机构在代理企业登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61号2005.4.30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2001.7.2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301号2001.10.15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3〕2号 2003.2.1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3〕89号2003.7.9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5号2006.1.9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2006.4.25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54号2007.11.19六、广告监督管理部分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3号1991.2.1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1991.11.1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1993.6.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1994.5.2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1994.12.2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1995.3.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 1996.5.2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1996.7.1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83号1997.3.2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1997.8.4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23号1997.12.3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47号1998.3.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1998.9.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05号1998.9.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55号 1998.11.4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61号1998.11.19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1999.6.3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1999.8.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2000.9.2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2001.1.1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2001.4.12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第11号 2001.4.17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343号2001.11.17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318号1991.9.18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76号1991.3.14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1号1991.5.22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2号1991.5.22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3号1991.5.22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南京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4号1991.5.22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常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5号1991.5.2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沈阳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6号1991.5.22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2号1991.7.1685.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3号1991.7.1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工商标字〔1996〕112号1996.4.24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1997〕45号1997.2.17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复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279号1997.11.19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2号1999.2.1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37号1999.12.3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0〕55号2000.3.17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2000〕122号2000.10.23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62号2002.3.2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233号2002.9.19八、综合部分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1992.5.3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人字〔1992〕第249号 1992.7.27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5号 1997.1.15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1998.7.1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1999.11.24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28号1999.12.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人字〔2003〕第29号2003.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工商人字[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工商人字[200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单位的通知》(文明办[2008]11号)要求,今年将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按照中央文明办分配的推荐名额,全国工商系统将评选推荐17个全国文明单位和33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1.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首批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1.推荐全国文明单位,须符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附件1)。

2.推荐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参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执行。

三、评选推荐名额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荐“全国文明单位”1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1个。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此次评选表彰是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契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高成长型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高成长型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高成长型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豫政办[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高成长型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知(豫政办【2009】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高成长型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一)评选范围。

本次参加评选的民营企业是指:在全省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3年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自然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

其中:1.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在全省所有民营企业中产生。

2.河南省高成长型民营企业从中小企业中产生。

3.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此次评选出的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高成长型民营企业董事长(厂长、总经理)中产生。

(二)评选名额。

拟表彰优秀民营企业100家、高成长型民营企业100家、优秀民营企业家50名。

省政府将对5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物质奖励。

二、评选条件(一)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申报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企业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主要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节能减排达标,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公文写作练习题

公文写作练习题

公文写作练习题一、基础知识题(一)行政机关草拟公文应当做到哪些?答案要点:1、符合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公文一般由哪些部分组成?答案要点:公文一般由公文文头、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排版规格是什么?答案要点: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如有小标题用3号宋体或黑体。

A4型纸双面印刷,每面22行,每行28个字。

(四)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何标注?答案要点: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于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非保密性文件不需标注。

如需同时标注保密期限,也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号隔开。

二、模拟操作题(一)2006年7月24日上午,某市工商局某工商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该分局辖区某居民小区3号楼有一伙人正在从事传销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9•【文号】人社部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人社部发[200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法,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200个单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承桂等100名同志“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以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豫工商[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豫工商〔2014〕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和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工商登记职能作用,持续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1、坚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非禁即入、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服务行业和经营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方创业投资。

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的前置许可事项,在注册登记时,市场主体不需要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2、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工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新型业态、新兴产业领域。

3、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商贸服务、文化、旅游、健康服务、教育服务、家庭服务、体育、养老服务、房地产等领域。

二、放宽市场主体名称核准条件4、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云计算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行业产业发展,允许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5、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形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允许使用如“健康管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物联网”、“供应链管理”、“云计算”、“新能源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基因检测”、“创意设计”、“商务会展”、“贸易货栈(站)”、“客栈”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弘扬新时期河南工商精神 着力培育工商文化

弘扬新时期河南工商精神 着力培育工商文化
二 是 提 高 干 部 队伍 素 质 。 文 化 管 理 是 基 于 经 验 管 理和 制 度 管 理 之 上 的先 进 管 理 方 式 , 它 需 要 较 高 的人 员 素 质 和 新 科 学 高 技 术 的支 撑 。 因 此 , 实施 文 化 管 理 ,要 不 断提 高 干 部 队伍 综 合 素 质 , 搭 建 学 习平 台 ,努 力 营 造 一 个 有 利 于 集 体 学 习 的
和 信 仰 ,这 是一 个 长 期 工程 ,应 坚 持 不懈 。
E 7 ; 8
工齑文化建设l
二 、积极探索工商文化的培育途径

干 部 职 工 的 生 活 困难 、关 心 干 部职 工 的 子 女 成 长
是 坚 持 以德 治 理 。工 商 文 化 的管 理 功 能 偏
等 活 动 ,可 满 足 干 部 职 工 的情 感 需要 。真 正 形 成
意 识 和 观 念 , 也 是 工 商 文 化 精 神 财 富 的集 中 体 现 。它 包 括 价 值 观 、 工 作 精 神 、 工 作 目标 、职 业
道德等。 构 成 工 商 文 化 的 四个 层 面 , 既相 对 独 立 ,又
工商文化是一种机关文化 、职业文化 、行政 文化,它是指工 商机关在长期工作实践 中培育形
提 出 以下观 点 。
内容,它体现 了一种强制性 。
四 是 深层 的精 神 文 化 。这 是 工 商 文 化 的核 心 层 ,是 指 工 商机 关及 其 人 员在 长 期 工作 实践 中形 成 的具 有 自身 特 点 的根 植 于 工 商 人 员精 神 深 处 的


准确把握工商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工 商文化建瑷
弘扬新 时期河南工商精神 着力培育工商文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18•【文号】•【施行日期】199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1998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局、室)、直属事业单位: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相继召开。

这两个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进一步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会议。

“两会”分别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使“两会”精神和所提出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现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用党的十五大精神统一思想,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它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位置,结合实际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一年来又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新的阶段性成果。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各项工作的成果还不够巩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形势依然很严峻。

党的十五大报告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按照十五大确定的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紧密结合实际把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落到实处,抓出新的成效。

首先,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和江泽民、李鹏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尉健行同志的报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2008-2010年加快商标注册审查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2008-2010年加快商标注册审查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2008-2010年加快商标注册审查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2008-2010年加快商标注册审查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司(厅、局、室),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2008年3月,总局党组确定了2010年底彻底解决商标注册审查评审积压问题、2012年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三五目标”,作出了加快商标注册审查评审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总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班加点、扎实工作,努力加快商标注册审查评审,作出了突出成绩和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干劲,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在2008-2010年加快商标注册审查评审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专项奖励,给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3个单位集体嘉奖,给予商标局综合处、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等11个处室记三等功,给予李建昌等3名同志记二等功,给予吕志华等37名同志记三等功,给予陈文彤等79名同志嘉奖。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描绘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

落实“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商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商标工作任务繁重、使命光荣。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立新功。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再接再厉,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商标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2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2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9•【文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行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等400个单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荣誉称号,授予马恒等499位同志“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创新的举措,奋发有为,开拓进取,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年12月19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名单(400个)北京市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北下关工商所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良乡工商所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黄村工商所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梨园工商所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园区工商所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工业开发区工商所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张辛庄工商所天津市天津市工商局河东分局大王庄工商所天津市工商局河北分局月牙河工商所天津市工商局红桥分局丁字沽工商所天津市工商局东丽分局开发区工商所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果园新村工商所天津市工商局武清分局南蔡村工商所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城北工商所天津市工商局蓟县分局别山工商所河北省新乐市工商局邯邰分局赵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兴隆县工商局城关分局张家口市桥西区工商局大境门分局张家口市宣化区工商局东大院分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工商局肖营子分局唐山市路北区工商局机场路分局迁安市工商局杨店子分局霸州市工商局胜芳分局徐水县工商局崔庄分局保定市新市区工商局建南分局沧州市渤海新区工商局黄骅港分局黄骅市工商局骅西分局武邑县工商局清凉店分局威县工商局章台分局大名县工商局大名府分局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局大社分局辛集市工商局商业城分局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柳巷工商所清徐县工商局清源工商所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城关工商所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北大街工商所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八一路工商所泽州县工商局巴公工商所朔州市工商局朔城分局北城工商所忻州市工商局忻府分局顿村度假村工商所晋中市工商局榆次分局聂店工商所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城区工商所侯马市工商局新田工商所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东城工商所孝义市工商局中阳楼工商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工商局毕克齐工商所包头市工商局东河区分局通顺工商所扎兰屯市工商局蘑菇气工商所科尔沁右翼前旗工商局归流河工商所扎鲁特旗工商局巴雅尔图胡硕工商所赤峰市工商局红山区分局城郊工商所阿巴嘎旗工商局洪格尔高勒工商所四子王旗工商局乌兰花工商所伊金霍洛旗工商局成陵工商所巴彦淖尔市工商局临河分局胜利工商所乌海市工商局海勃湾分局新华工商所阿拉善左旗工商局巴彦浩特新区工商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工商局五里河工商所沈阳市大东区工商局万泉工商所大连市金州区工商局城区市场管理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商局大连湾工商所鞍山市立山区工商局沙河分局鞍山市千山区工商局汤岗子分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工商局红透山分局本溪市南芬区工商局铁山分局东港市工商局北井子分局锦州市凌河区工商局锦铁工商所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红旗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商局阜新镇分局灯塔市工商局佟二堡分局铁岭市银州区工商局站前分局北票市工商局娄家店分局盘山县工商局吴家分局兴城市工商局旧门分局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红旗工商所榆树市工商局五棵树分局吉林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投诉审理分局磐石市工商局磐石分局四平市工商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辽源市工商局龙山分局东吉工商所梅河口市工商局山城分局抚松县工商局露水河分局松原市工商局宁江分局前进工商所白城市工商局瑞光分局延吉市工商局延东分局长白山工商局池北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革新工商所双城市工商局五家工商所齐齐哈尔市工商局铁锋分局通东工商所牡丹江市工商局西安分局火炬工商所汤原县工商局香兰分局大庆市工商局萨尔图分局东风工商所大庆市工商局让胡路分局龙岗工商所鸡西市工商局广益城分局双鸭山市工商局三利市场管理所铁力市工商局正阳分局七台河市工商局龙江工商所鹤岗市工商局向阳分局向阳路工商所北安市工商局通北分局肇东市工商局朝阳路工商所漠河县工商局北极工商所黑龙江省垦区工商局齐齐哈尔分局查哈阳工商所抚远县工商局中心工商所上海市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工商所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长征工商所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检查支队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大场工商所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亭林(松隐)工商所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青浦工商所上海市工商局崇明分局城桥工商所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检查支队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白马工商所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建宁路工商所江阴市工商局周庄分局徐州市工商局泉山分局和平工商所常熟市工商局服装城分局苏州市吴中区工商局木渎分局常州市武进区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南通市工商局崇川分局城东工商所赣榆县工商局城头分局淮安市工商局清浦分局清安工商所盐城市工商局招商场分局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邗城分局镇江市工商局京口分局象山工商所泰兴市工商局城南分局兴化市工商局城南分局宿迁市工商局宿城分局西楚工商所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分局湖滨工商所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笕桥工商所慈溪市工商局周巷分局奉化市工商局溪口分局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鼓楼工商所苍南县工商局钱库工商所诸暨市工商局店口分局桐乡市工商局崇福分局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分局双林工商所浦江县工商局浦东分局衢州市工商局衢江分局杜泽工商所台州市工商局椒江分局葭沚中心工商所仙居县工商局白塔分局缙云县工商局五云分局嵊泗县工商局嵊山工商所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包河区分局滨湖工商所淮北市工商局相山区分局相南工商所亳州市谯城区工商局十河工商所砀山县工商局官庄工商所五河县工商局沫河口工商所阜阳市工商局颍州区分局颍南工商所淮南市工商局田家庵区分局泉山工商所霍山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和县工商局华阳工商所泾县工商局黄村工商所铜陵市工商局郊区分局大通工商所东至县工商局东流工商所望江县工商局高士工商所黄山市工商局屯溪区分局柏树工商所福建省平潭县工商局潭东工商所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西营里工商所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湖里工商所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西桥工商所漳州市龙文区工商局朝阳工商所泉州市丰泽区工商局丰泽工商所晋江市工商局罗山工商所三明市三元区工商局富兴堡工商所武夷山市工商局景区工商所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西陂工商所仙游县工商局枫亭工商所福鼎市工商局秦屿工商所江西省新建县工商局乐化分局南昌洪城大市场工商局建设分局德安县工商局城区分局景德镇市昌江区工商局西郊分局莲花县工商局琴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城北分局贵溪市工商局塘湾分局赣县工商局梅林分局大余县工商局南安分局宜春市袁州区工商局三阳分局樟树市工商局黄土岗分局铅山县工商局鹅湖分局泰和县工商局三都分局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上顿渡分局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英雄山路工商所青岛市工商局崂山分局石老人工商所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宣化路工商所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南营工商所枣庄市工商局峄城分局坛山工商所广饶县工商局稻庄工商所莱州市工商局沙河工商所蓬莱市工商局登州工商所潍坊市工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新城工商所诸城市工商局昌城工商所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阜桥工商所泰安市工商局泰山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天门工商所威海市工商局环翠分局市区工商所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巨峰工商所临沂市工商局罗庄分局罗庄工商所沂南县工商局青驼工商所齐河县工商局宣章工商所茌平县工商局韩屯工商所阳信县工商局温店工商所单县工商局浮岗工商所河南省登封市工商局嵩山风景名胜区分局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大学路工商所尉氏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洛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科技文化市场工商所平顶山市工商局新华分局建设路工商所获嘉县工商局亢村工商所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友谊路工商所鹤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煤炭市场工商所台前县工商局马楼工商所三门峡市工商局湖滨分局湖滨工商所禹州市工商局神垕分局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双龙工商所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新西工商所夏邑县工商局曹集工商所罗山县工商局楠杆工商所周口市工商局荷花市场分局南区工商所西平县工商局焦庄工商所济源市工商局沁园工商所巩义市工商局孝义工商所兰考县工商局堌阳分局固始县工商局胡族工商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工商局唐家墩工商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局吴家山工商所大冶市工商局灵乡工商所襄阳市襄州区工商局双沟工商所荆州市工商局荆州分局纪南工商所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龙泉工商所郧县工商局鲍峡工商所大悟县工商局新城工商所京山县工商局石龙工商所鄂州市工商局城西分局西山工商所红安县工商局高桥工商所咸宁市工商局温泉开发区分局岔路口工商所随县工商局洪山工商所鹤峰县工商局容美工商所仙桃市工商局毛嘴工商所潜江市工商局熊口工商所天门市工商局汪场工商所神农架林区工商局松柏工商所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马王堆工商所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麓山工商所株洲市工商局芦淞分局建设工商所湘潭县工商局谭家山工商所耒阳市工商局北乡工商所邵东县工商局廉桥工商所武冈市工商局辕门口工商所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东茅岭工商所澧县工商局澧洲工商所张家界市工商局永定分局大桥工商所安化县工商局清塘工商所郴州市工商局苏仙分局良田工商所宜章县工商局一六工商所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徐家井工商所怀化市工商局鹤城分局火车站工商所涟源市工商局蓝田工商所永顺县工商局王村工商所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珠江新城工商所珠海市工商局拱北分局拱北工商所汕头市龙湖区工商局珠池工商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大沥分局南雄市工商局珠玑工商所河源市工商局源城分局长安工商所梅州市工商局梅江分局陂塘工商所惠州市惠城区工商局云山工商所汕尾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凤山工商所东莞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中山市工商局石岐分局鹤山市工商局共和工商所阳西县工商局儒洞工商所湛江市工商局麻章分局湖光工商所电白县工商局海滨工商所高要市工商局白土工商所佛冈县工商局石角工商所潮州市工商局枫溪分局宫前工商所普宁市工商局城东工商所云浮市工商局云城分局河口工商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工商局福建工商所柳州市柳北区工商局北站工商所全州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岑溪市工商局城西工商所北海市银海区工商局银滩工商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工商局企沙工商所钦州市钦南区工商局沙埠工商所桂平市工商局金田工商所容县工商局杨梅工商所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局桐木工商所富川县工商局富阳工商所田阳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南丹县工商局大厂工商所大新县工商局硕龙工商所海南省琼海市工商局潭门工商所琼中县工商局乌石工商所海口市龙华区工商局龙华工商所儋州市工商局红旗工商所澄迈县工商局福山工商所重庆市重庆市工商局黔江区分局城西工商所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解放碑工商所重庆市工商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工商所重庆市工商局北碚区分局缙云工商所重庆市工商局长寿区分局江南工商所重庆市工商局江津区分局东城工商所潼南县工商局双江工商所梁平县工商局屏锦工商所云阳县工商局杏家湾工商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南宾工商所重庆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渝州路工商所四川省郫县工商局唐昌工商所荣县工商局旭阳工商所攀枝花市东区工商局炳草岗工商所泸县工商局福集工商所广汉市工商局雒城工商所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局安昌工商所广元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上西工商所射洪县工商局金华工商所内江市市中区工商局牌楼工商所峨眉山市工商局绥东工商所仪陇县工商局金城工商所宜宾县工商局双龙工商所岳池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大竹县工商局竹阳工商所宝兴县工商局灵关工商所彭山县工商局凤鸣工商所简阳市工商局贾家工商所汶川县工商局映秀工商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工商局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德昌县工商局德州工商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工商局市西路分局遵义市红花岗区工商局长征分局赤水市工商局葫市分局六盘水市钟山区工商局黄土坡分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工商局关索分局大方县工商局理化分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和平分局天柱县工商局凤城分局福泉市工商局马场坪分局兴义市工商局黄草坝分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商局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分局昭通市昭阳区工商局滇东北商贸中心工商所宣威市工商局双龙分局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工商局曼来工商所武定县工商局插甸分局丽江市古城区工商局大研分局景洪市工商局普文工商所瑞丽市工商局珠宝街工商所富宁县工商局新华分局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工商局茨开工商所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工商局樟木镇工商所乃东县工商局格桑路工商所那曲县工商局浙江路工商所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莲湖分局青年路工商所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清姜工商所扶风县工商局绛帐工商所兴平市工商局七里庙工商所澄城县工商局寺前工商所华阴市工商局罗敷工商所铜川市工商局王益分局黄堡工商所志丹县工商局顺宁工商所靖边县工商局张家畔工商所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铺镇工商所平利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柞水县工商局凤镇工商所杨凌示范区工商局新区工商所韩城市工商局招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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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豫工商[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豫工商[2011]20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和〔2011〕11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文明中原系列行动”,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文明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营造文明诚信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今年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指导,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服务效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

二、把创建“文明诚信市场”作为全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认真组织实施。

在创建工作中,要不断完善政策、创新方法,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增强工作的示范性;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到当地“文明中原系列行动”工作体系之中,统一部署,整体推进;要通过抓好对市场开办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和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市场管理工作职能到位,逐步建立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人社部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法,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着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今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建制30周年,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年内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市地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行政事业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4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省局各处室(含直属单位)作为信息提供单位,要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都必须公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依法进行公开。

(二)真实可信。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发布信息应当准确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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