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六)诉讼中止和终结
民诉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情形的记忆口诀
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
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
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
终结执行情形
口诀:羊因身困瓮亡
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
对应法条
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
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
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
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
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
对应法条
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
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
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二)级别和地域管辖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二)级别和地域管辖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关联考点1、并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其他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券商欲(域)在海港中(仲)写专著,确定中院来管辖。
”(口诀)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权属纠纷③商标民事纠纷④著作权民事纠纷⑤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⑥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⑦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⑧仲裁类案件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第58条)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9条)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联考点1、经常居住地的确定《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法人住所地的确定根据《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就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记住:不能认为就是工商注册登记地。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章 总论-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详细描述:(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了解)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例题: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
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D.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ABC均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选项I)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2.201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期限1年。
如A企业在2013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偿还借款,则以下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A.2013年6月1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B.2013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C.2013年5月16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D.2013年6月5日发生强烈地震正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执行中止和终结,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执行中止和终结,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执行中止和终结”,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
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概念】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考点】执行中止[相关法条]《民事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4条解析:执行中止是高频考点,需要掌握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执行规定》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法律教|网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一方当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
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小额诉讼,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上诉的裁定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处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所住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讼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调节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调节调解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关联考点1、调解的时机(《调解规定》第1条)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2、调解的适用范围:(1)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可以适用调解。
(2)根据《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督公特破、婚身执行,不能来把调解作”(口诀)①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②确认婚姻、确认收养关系效力的案件;③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④执行案件。
(记住: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3、调解前置程序(1)简易程序的一些特殊案件※“老(劳)公(工)叫(交)伙计(继)领(邻)份(婚)债(宅)表(标),应当先调才能审”(口诀)《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2)其他程序:离婚案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关联考点注意:调解程序的灵活性(1)保密(调规7):协议不公开;背对背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2)内容开放(调规9、10、11、17)①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民事责任;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民诉时间知识点总结
民诉时间知识点总结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依法规定的从权利义务发生或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适用诉讼时效期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一般以阳历日为准,即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时起计算,到达时效期限时即构成诉讼时效。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计算,例如累积计算等。
2.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当诉讼时效期限尚未届满时,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诉讼时效期限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中断和中止的效果是使原先计算的时效期限被取消或者延长。
3. 诉讼时效期限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限可以根据一些特定的情况进行延长,例如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调解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限的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涉及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和律师需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
二、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的时间。
正确理解和掌握举证期限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涉及举证期限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举证期限的计算方法举证期限一般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举证期限在开庭前十日。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案件情况对举证期限进行适当调整。
2. 举证期限的延长和缩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并且不轻易同意。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案件情况对举证期限进行适当缩短。
3. 举证期限内的证据补充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提出的证据进行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补充证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
三、开庭期限开庭期限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依法确定的进行庭审的时间。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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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
A.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B.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B.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C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八)证据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八)证据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关联考点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增加到8种。
2、证据的种类是法定的,不同于证据的分类(学理上的)。
3、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系分类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X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X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注意:①在确定本证与反证之前,先确定就当事人所主X事实的举证责任分担。
注意:某人主X某事实并不表示其一定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特殊侵权案件里面存在证明责任倒置)。
②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
③反证、反驳与反诉的区别:反证与证据反驳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提交新的证据。
反证是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反诉)。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是否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否源于案件事实。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核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X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关联考点1、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X,谁举证”。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三)起诉和受理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三)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1、原告一定要适格。
立案时发现原告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原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2、对于被告而言,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是正确的。
(记住:告状不一定要告对人,但一定要走对门)第一百二十二条【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关联考点该法条是新法的规定,把法院调解延伸到立案前阶段,体现了“大调解”的理念。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联考点1.一事不再理及例外(1)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
注意: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未经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八讲 第一审程序
一、立案(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与口头起诉 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适格、法院主管、 诉的利益 3、程序:起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受理的 通知或不受理的裁定→针对不受理裁定的 上诉 4、作为程序启动阶段的立案及其特殊功能
二、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
1、诉状的送达及有关问题 2、答辩 现行规定与相关的争议 3、准备程序的建构及其不确定性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4、开庭审理 意义、样式及问题点
三、纠纷解决构成要素与诉讼体系
1、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主体、对象、材料 基本结构:纵向与横向的观察 2、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 “总则·分则”结构 编、章、条文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二、“实体形成”的程序法概念
1,诉的种类 给付、形成、确认 2,诉讼标的 多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3,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4,自认、否认、抗辩、反诉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 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主管 2、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3、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 有关审判组织的制度 4、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有关回避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与相关程序
1、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分类 分类的三阶段:查找、冻结、处分 执行中对“妨诉行为”的强制措施 2、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制度的形成、程序逻辑和现存问题 3、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与程序
三、执行救济制度
1、执行救济的概念 执行救济原理与制度建构的两难处境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及沿革 原有立法与修订后的相关条文 3、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类型、程序、尚未解决的问题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四)审判组织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四)审判组织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关联考点1、陪审员只能参与诉讼案件的一审合议庭。
不能参与非诉案件与特别程序。
2、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3、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4、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5、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联考点1、按一审再审或发回重审的一审的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2、、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的产生】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关联考点对比:仲裁合议庭中,首席仲裁员就是由第三名仲裁员担任,属于法定情形。
第三名仲裁员的确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是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六)当事人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六)当事人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关联考点1、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当事人适格(1)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3)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4)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主要有:1)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
包括: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⑦遗产管理人;⑧遗嘱执行人;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2)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3、其他组织:《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辨析“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辨析“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导语】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辨析“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考察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对于一些相对来说专业一些的法律知识,大家普遍存在着理解困难,做题错误率高的问题,其中诉讼法就是让学生们比较头疼的一类法律,不仅知识点语言晦涩难懂,感觉犹如天书,做题时更是无从下手,基本处于死记硬背,这回做错改了,下次再遇到还是错的死循环中。
其实,诉讼法知识虽然晦涩一些,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不近人情的死规定,大家复习时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时理解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初衷是什么?知道了缘由,那么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了;二是将知识点对比着去记忆,这样,有比较就会有不同,找出知识点之间的差别,可以一石二鸟,不仅记忆的清楚牢固,而且能同时记忆两个甚至数个知识点。
现在,我们就拿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这两个极易混淆,不容易记忆的知识点给大家举例。
(1)概念分析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概念中,我们即可找到二者的关键区别:所谓诉讼中止即是中途停止,也就是说诉讼过程本在进行中,但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出现,我们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停下来,暂停诉讼活动,即是中止;而诉讼终结,是特殊的事情出现,让整个诉讼活动画上句号,没有再进行下去的必要,全部结束的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中止还存在继续的可能性,而终结已经不可能再继续了。
这是我们对概念的一种区分。
(2)缘由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的法定要求,通过审理、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审理、判决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如法定程序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检察原则、真实性原则等。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当事人起诉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送达和受理。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应在法定时限内对起诉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的条件、受理案件的程序、受理案件的裁定等。
三、举证和调解1、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
举证的程序包括:举证责任、举证对象、举证方法、举证期限、证据的保全等。
2、调解调解是指通过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的形式、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效力等。
四、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听证,进行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做出判决的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
2、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和裁决的程序。
判决的程序包括:判决的形式、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五、执行和终结1、执行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异议处理等。
2、终结终结是指民事诉讼所有程序完结,案件审结或已经执行完毕的状态。
诉讼的停止情形 2
行政诉讼的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
三、延期审理
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日期的法律制度。
•不同于庭审中的休庭
•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况: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3)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4)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中的中止诉讼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中止诉讼与恢复诉讼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到中止诉讼与恢复诉讼的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中止诉讼与恢复诉讼问题展开讨论。
一、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一些特定原因,暂时停止诉讼程序。
中止诉讼可以分为法定中止和协议中止两种情况。
1. 法定中止法定中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诉讼中发生特定情形时,诉讼程序会自动中止。
常见的法定中止情形包括被告死亡、当事人被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就以被告死亡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告死亡后,应当由继承人作为被告接受诉讼。
在此期间,法院会中止诉讼程序,待继承人作为被告出庭后,诉讼程序才会继续进行。
2. 协议中止协议中止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停止诉讼程序的约定。
协议中止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进行,但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协议中止的一种情况是调解。
调解是通过调解员的介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诉讼程序会中止。
二、恢复诉讼恢复诉讼是指在中止诉讼状态下,当事人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权利。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法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恢复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提出恢复诉讼申请的期限恢复诉讼申请必须在中止诉讼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 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供正当理由,证明导致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法律关系不再受到影响。
3. 支付逾期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恢复诉讼申请之前需支付逾期诉讼费用,以补偿法院因中止诉讼而延误的工作时间。
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决定恢复诉讼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继续进行法律诉讼。
三、中止诉讼与恢复诉讼的意义中止诉讼与恢复诉讼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止诉讼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暂停诉讼程序,为后续程序的进行留出时间和空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诉讼中止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概念: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没有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下, 法院裁定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
(二)诉讼中止不同于延期审理
1.阶段不同:前者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暂停, 后者是特指开庭期日的推延。
2.适用情形不同
3.效力不同:前者一经作出, 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复议
(三)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不同点:
1)适用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时;
2)适用组织不同:不予受理是由立案庭裁定, 驳回起诉是由审判庭裁定;
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 可以上诉, 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不论程序上驳回起诉, 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来看,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都没有实现;
3)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的条件, 但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 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针对实体内容所作的判定)
2.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 即可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 对于该裁定而言, 当事人都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 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条件相同, 即都适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适用阶段与组织相同, 都是由审判组织于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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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六)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联考点
1、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适用阶段不同
(2)适用效果不同
(3)恢复审理的可预见性不同
(4)法定情形是绝对不同的
(5)文书形式不同。
2、根据《意见》19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记住:还是同一个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联考点
1、记忆规律:都是基于自然人的死亡。
2、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3、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文档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