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扩充点:实现留置权的立法渊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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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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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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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依照物权法,留置的适用包含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除外;3.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物权法没有规定可留置的合同类型,只是要求是“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担保法比较,实际上扩大了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再有具体合同类型的限制,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即使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三、留置权的行使规则1.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在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行使的期间(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上述(1)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经过,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债权人未按上述(3)规定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查小贴士本章5年考查1分,考点主要集中定金的类型方面。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留置权的讲解 附真题练习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留置权的讲解 附真题练习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拓展:一般而言,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

三.留置权的取得(一)积极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动产归属于债务人注意: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扔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合法占有《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务人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欠乙500元,现在丙从乙处买了一个相机并要求乙直接交付给甲,此时乙就不能行使对相机的留置权。

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10-3-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2.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力救济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5.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性质、合同的订立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性质、合同的订立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性质、合同的订立【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

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答案】A【解析】(1)选项BC:不属于“合法占有”的动产;(2)选项D:债权未到期。

【知识点】留置权的性质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zhī shi)辅导:留置权(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yōuxiān)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tèzhēng):1.留置权为法定(fǎdìng)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动产(dòngchǎn)物权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案例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

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

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

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chénglì)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nèiróng)(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fànwéi):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fànwéi):被留置(liú zhì)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3.必要使用权4.拍卖、变卖权5.优先受偿权(四)留置权的实现1.以留置财产折价2.以就拍卖、变卖(biànmài)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xiāomiè)1.混同(hùntóng)2.主债权(zhàiquán)消灭3.担保(dānbǎo)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A.留置权B.质权C.执行权D.租赁权答案:A例:可以(kěyǐ)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A.运输(yùnshū)合同B.行纪(xínɡ jì)合同C.委托合同D.加工(jiā gōng)承揽合同答案(dáàn):ABCD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权威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站,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共5页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共5页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

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①首应说明。

本题存在严重瑕疵,出题人对于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之理解不同于通说观点。

所以,对此题不必当真。

特别是,自2011年,民法拼题人已经更换,所以,建议大家按照下述通说观点把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留置权的取得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留置权的取得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留置权的取得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留置权的取得。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

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

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

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用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

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论中国法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论中国法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论中国法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钱旭)时间:2009-12-17内容摘要:《物权法》的实施给我国的留置权成立要件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留置权不再局限于担保合同之债权,而是可成立于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

在可否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问题上,为保护债权而牺牲第三人的所有权的做法,违反了传统所有权理论,须经法律的特别规定方能成立。

《物权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因此被留置的财产仍应以债务人的所有的动产为必要。

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权,虽不以留置物与债权系属同一法律关系,但留置物与债权均须基于企业间的直接营业关系而取得,方符合商事留置权的立法目的。

特别留置权得以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其合法性来自于《海商法》、《合同法》等的特别规定。

虽同为运输合同下的留置权,但《海商法》下的承运人却不能像《合同法》下的承运人那样,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货物。

但中国法对两种运输合同予以区别对待缺乏理论依据主题词:物权法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同一法律关系一、引言在中国法下,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作用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相应财产,以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则可将所留置财产变卖折价,以优先抵偿债务。

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在《物权法》1[1]施行以前,留置权已散见于我国多部法律。

《民法通则》、《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信托法》均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虽然上述法律在制定时间上存在先后,在调整对象上各有侧重,但若加以归纳,我们却不难发现上述法律在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上的规定却可以说是一脉相承,有着两大共通之处:1、留置权担保的对象均仅限于合同之债;2、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人基于与债权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占有的财产。

然而,《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留置权制度,尤其是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例如,《物权法》将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性质范围作了扩大,留置权不再局限于担保合同之债,而是可成立于一般债权,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债权均在其列。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条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益物权”的对称。

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类。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或第三⼈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设定的限定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知识。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条件是什么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占有债务⼈的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成⽴条件:
(1)债权⼈占有债务⼈之动产。

债权⼈须合法占有债务⼈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

债权⼈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期的,不能⾏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能够证明债务⼈⽆⽀付能⼒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法律关系。

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法律关系之限制。

《民法典》
第四百四⼗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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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考民法重点详解: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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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

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最基本的要件,只有如此,才有发生留置权的可能。

(1)留置权的标的必须是动产。

对不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因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

(2)债权人应当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不仅要求直接占有,而且应当是合法占有。

(3)该财产为债务人所有。

第三人的动产,不能充作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善意取得留置权。

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标的,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还包括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是指依合法占有的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如保管费请求权的发生,与保管的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重点知识点下

留置权「留置权成立要件」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基于合同性质定作人、托运人、委托人、寄存人需移转动产于承揽人、承运人、行纪人、受托人、保管人占有)。

但是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行使留置权。

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的分类」1.民事留置权:自然人和自然人、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上述四个要件均需满足)。

2.商事留置权:企业和企业之间(只需满足三个要件,不需要具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不可分留全部,可分留部分)并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2)必要保管费用返还请求权。

(3)优先受偿权。

2. 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致损须赔偿。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致损须赔偿。

(3)积极行使留置权,怠于行使的,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债权实现后,应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实现」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消灭」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合「抵押与抵押竞合」1.动产:登记有先后、登优于未登、同时登或均未登按债权比例。

2.不动产:登记有先后、同时登按债权比例。

「抵押与质押竞合」基本规则:一看设立先后;二看登记与否。

(1)先抵后质: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浅析留置权原始取得的条件

浅析留置权原始取得的条件

留置权的原始取得,也就是留置权的发生、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发生“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意定担保物权,不以签订留置合同为要件,但是它的发生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原始取得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依照《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82条和《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以已届清偿期,才能取得留置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债权已届清偿期:(1)依当事人约定,债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以该期限届至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

(2)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则依当事人的催告或法宝方式确定。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

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取得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均无留置权可言。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其包括以下几层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没有明文限定可以留置的财产范围或财产种类。

但《担保法》第82条《物权法》第230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

据此规定只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取得留置权,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权。

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

占有是指对物件的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占有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另外,占有与持有是有区别的。

留置权法考题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

留置权法考题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

留置权法考题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留置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指的是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其控制下的动产上行使留置的权利。

留置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需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经过法定程序或者协商未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进行。

留置权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遵循程序。

在留置权法考题中,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实际案例中,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之后,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

为了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我们需要从留置权的法律基础入手,逐步深入探讨留置权请求返还的条件、程序和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留置权的法律基础留置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担保法》也对留置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和程序。

二、留置权请求返还的条件债务人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履行了相应的债务或者提供了必要的担保;2. 存在法定的解除留置权的情形;3. 债权人滥用留置权或者留置的动产已经不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三、留置权请求返还的程序债务人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1. 向债权人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2. 协商解决,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返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

四、留置权请求返还的实际操作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明问题,债务人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必要的担保;2. 程序问题,债权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留置的动产,债务人需要依法办理诉讼程序;3. 其他问题,例如债务人在留置权行使期间对动产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等。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留置权请求返还的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理性沟通,充分尊重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

留置权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

留置权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

⼀、适⽤留置范围: 所有的合同。

⼆、留置的条件: 1、积极条件: a. 债权已届清偿期。

b. 须债权⼈占有债务⼈的动产。

c. 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消极条件: a.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得。

但债权⼈合法占有债务⼈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可以⾏使留置权。

b. 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c. 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 a. 留置标的物。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使留置权。

b.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c. 请求偿还因保管留置物所⽀出的必要费⽤。

d.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2、责任: a. 留置权⼈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 留置权⼈在留置期间,未经留置⼈同意,擅⾃使⽤、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承担赔偿责任。

四、债务履⾏: a. 须给债务⼈不少于2个⽉的宽限期。

b. 债权⼈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债务⼈履⾏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 债务⼈逾期仍不履⾏债务的,债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d.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百三⼗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百三⼗⼆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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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扩充点:实现留置权的立法渊源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瑞士民法典第898条第l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

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6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不于其期限内为清偿时,即就其留置物取偿。

债务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清偿者,债权人得依关于实行债权之规定,拍卖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权。

不能为第一项之通知者,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仍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亦得行使前项所定之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物权法参考了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在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和实现的方法上作了一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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