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问题答疑材料
经济法问题解答
拘留与拘役拘留包括好几种,有民事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他们具体的关系和区别如下: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
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
(4)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
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5)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实践证明,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惩戒犯罪,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过重,适用拘役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罚金与罚款罚金与罚款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
适用罚金这种刑罚的犯罪,一般都是贪财、图利、或者是有关财产的。
对这些犯罪分子,从金钱上加以剥夺,使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是一种有效的惩罚和教育。
罚款和罚金不同,它虽然也是剥夺一定的金钱,但它不是一种刑罚。
经济法简答题答案
经济法简答题答案一、简答题。
1、经济法特点是什么?答: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答: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要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资格。
2、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3、试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答: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1、投资有申请。
2、工商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1、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4、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5、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答: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
从事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4、获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中级经济法》高频100问与答
中级经济法——高频100问第一章总论Q1: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什么构成的呢?A1: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Q2: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归纳。
A2:Q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A3:(1)“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2)“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Q4:如何理解“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A4:(1)自始无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是一项合同法律关系中广泛运用的制度,它指一旦某个合同或某项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被宣告无效,那么宣告无效的效力将溯及到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即合同自始都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那么被宣告自始无效的合同的已履行部分将被恢复原状,回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
(2)当然无效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中级经济法——高频100问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也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
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3)绝对无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绝对无效合同是与相对无效合同对应的,一般来说被欺诈或被胁迫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允所签订的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即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是不稳定的,绝对无效合同的效力是恒定的。
Q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5:Q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其法律效果不可以对抗撤销权人,但可以对抗其他的任何人”怎么理解?A6:比如甲要卖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乙知道后威胁甲,如果不以50万的价格卖给他,就公布其不雅视频。
经济法常见问题解答
经济法常见问题解答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调节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法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经济活动。
然而,由于经济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人们在实际应用中常常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一些经济法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一、合同法相关问题解答1. 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合意、标的和合法。
合意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标的是指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明确的要求和义务;合法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如何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
协商和调解是双方友好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处理,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解决。
3.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合同无效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合同违法、合同有重大瑕疵、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法相关问题解答1. 公司注册的程序是什么?公司注册需要进行如下程序:确定公司名称,制定公司章程,选择适当的注册资本,选择合适的经营范围,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办理相关行政手续,获得营业执照。
2. 公司的责任主体是谁?公司的责任主体是公司法规定的法人。
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
3. 公司发生破产如何处理?公司发生破产时,应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或重整。
清算是指将公司资产变现、清偿债务;重整是指对公司进行整顿、重建、扩张或合并,以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利益。
三、劳动法相关问题解答1. 劳动合同是必须签订的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所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在雇佣关系建立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工资怎么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计算通常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大全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因此,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第42页[例2-7]方某下半年调到乙公司是否需要满1年后再享受年休假?
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因此,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是指职工开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年休假具体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解答:两者均属于计算单位的换算,将元换算为万元。
解答:这一规定与您理解的并不矛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1.《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参考答案:《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通常说有九大权利,具体为:(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问题简答
1、用经济法知识谈谈经济法对国家繁荣的益处(五个方面)?1、经济法的制定,使国家各项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有利于维持正常和谐的经济秩序。
2、经济法的颁布,有利于增加我我国税收,提高我国的税基。
3、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扶植我国优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经济法的推行,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扩大自己产品销路,提高我国国际地位与综合实力。
5、经济法的推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例:由于经济法的实施,我国对多种商品征税,增加了我国的税收,从而使国家拥有更多的资金加强我国的国防设施以及公共安全设施,促进和谐社会的繁荣发展。
2、用会计法知识谈谈会计法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1、会计法的制定,使我国在会计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以及各类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2、会计法的颁布,维护了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保护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3、会计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我国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会计法的推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意识,促进企业优化改革,促进社会总体经济的繁荣发展。
5、会计法的推广,促进了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从而提高我国经济实力。
例:随着会计法的实施推广,许多企业已经开始逐步告别单一计划经济的轨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企业充分认识到做好会计工作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得优势,并获取最大限度利润及扩大其生存空间的重要性,提高了对于会计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地位的客观认识,为会计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又好又快发展。
扩充1、用经济法知识谈谈经济法对国家繁荣的益处(五个方面)?答: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主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调整,决定其倾向性以及实际作用。
经济法律基础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的规定,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有如下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答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5名以上成员。
(2) 有合作社章程。
(3) 有组织机构。
(4) 有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成员出资。
4.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答案: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经济法》问题解答(一)
问题解答⼀
1.提问:单位职⼯当⽉收到单位所⽋职⼯的借款是否也和当⽉的⼯资⼀起计算个⼈所得税款?
解答:否。
个⼈所得税是对个⼈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种税,职⼯收到的单位所⽋职⼯借款不属于个⼈所得。
2.提问: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既然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还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呢?
解答:《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就是20年。
不同的诉讼事宜,要按法律的规定遵循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注意:这⾥2年或者1年或者其他规定期间,均是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于是就产⽣了⼀种可能性:当事⼈⼀直不知道,从道理上推测也不可能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了,法律是否还要保护其胜诉权?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于⼈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和搜集证据,法律规定了最长20年的保护期。
超过20年,权利⼈才知道⾃⼰的权利被侵犯,就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履⾏义务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义务⼈可因此不再履⾏义务,但如⾃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考⽣在学习这部分知识时,要注意把握其内在涵义,区分不同的概念和使⽤情况,千万不要搞混了。
3.提问: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不包括法律、⾏政法规规定禁⽌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这些⼈指哪些?
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警官、法官、检察官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经济法第三章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疑难问题解答(一)如何准确理解“境内”的含义?答:对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境内”一词的理解。
这里“境内”的范围,有四点是各有所指: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针对应税劳务。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针对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针对土地使用权。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针对不动产。
其中还有一点容易混淆,比如对于无形资产,只有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情况下,转让方才需要缴纳营业税,接收本身是不用交税的,因为没有取得收入。
(二)如何区分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答: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
它们的相同之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涉及到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
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同一项(次)销售业务中同时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劳务价款和货物销售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收取,这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计算。
如商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那么所销售货物的价款和收取的运费,其实是同时从同一个客户收取,那么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时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
如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为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初级职称教材《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
2007年初级职称教材《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考试用书问题解答一1.提问:请问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吗?解答:是。
2.提问:第200页[例5-7](2)中,建造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支出不是应该计入成本吗,可答案中为何调增的是8.7-(50+30)*10%*6/12=4.7?解答:在该例题的解析2中已说到,计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能超过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数额。
在该例题中,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10%,向企业拆借资金的利率是15%,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从财务费用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数是(50*10%+30*10%)*6/12=4(万元)(半年),所以要把除此之外的借款利息费用调增至应纳税所得额中,即8.7-(50+30)*10%*6/12=4.7万元。
3.提问:如果只说国家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而没有具体说是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吗?解答:不准确。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而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及国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具有约束力,但我国没有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则没有约束力。
4.提问:想问一下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是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工资人均每月扣除1600元,还是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解答: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所以,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济法需要再整理的问题及回答
1、结合金融危机这样的社会现象,结合时代背景谈财政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就四个基本原则:(1)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的形式,各国可以通过完善财政体系的相关实体法律法规以及程序性规定,以增加财政活动的编制,审核到调整执行的科学性,更好的发挥财政的经济调节作用(2)财政民主主义:不能忽视财政立于民主基础的要求,财政手段作为为满足公共欲望而进行的具有公共利益性的政府活动,通过增加财政活动中的民主性,以获得更多的公民信赖。
(3)财政健全主义,?(4)财政平等主义:国家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不能过于使用财政的手段,加大财政收支的标准,要注意适当性,注意平衡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注意财政的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就财政法的体系,三个手段要注意一下:(1)注资to银行(不能给企业,因为财政不能具体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银行进行注资,以增加银行资金流动性,如具体的股权收购,特别贷款等(2)对公众信用担保(在金融危机中,银行破产常常因为公众对银行丧失信心)所以,利用政府信用,为银行提供担保,提供存款(保证到期兑付),贷款(保证能够续贷),以恢复民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
(3)降息+降准:降低银行贷款率以及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以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现实意义首先,是法治国家的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和谐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是对于税收中纳税人一方的保护,有利于其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免受侵犯,提高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可预见性,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
最后,是对于征税的行政权力的限制,有利于提高税收的权威性,增加公共信赖,避免公权力的滥用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讨论/如何评价?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上调,是正确的。
我将从3个点进行阐述。
首先,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目的,在于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该制度设计的本身,就要通过不断的调整以更好的发挥其作为财政手段之一的对于宏观调控的作用。
《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一)
《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一)问题解答一1.提问:第323页【例7-22】的解析是否有误?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那么该企业8月份营业税营业额=100+5+3+2+3=113万元,我的解答正确吗?解答:书中的解析及计算无误。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等,都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题中,施工期间发生的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以及职工工资等均是在工程价款100万元中列支的,不是另外单独收取的,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抢工费2万元,提前竣工奖3万元是在100万元之外另外收取的,故应计入应纳营业税营业额。
2.提问:请就教材第273页的例7-6讲解一下,遇到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该如何正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解答: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除税收制度对金银首饰等有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该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也就是说,销售新货物(本题中是冰箱)应当按正常的销售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如销售价格含增值税的,则需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对收(回)购旧货物(冰箱)业务活动,尽管此项经济业务与卖出新冰箱联系在一起,同时收购冰箱活动中也有现金流出,但从税收角度来说,此项业务活动与增值税销售额无关,不能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3.提问:第286页最后一行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四联,而现在专用发票是三联:第一联抵扣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请问,考试时以教材为准还是以实际为准?是否有不同版不同分类?解答: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专用发票分为四联版和七联版。
随着税控系统的开展,目前专用发票出现了三联版。
考试应以《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为准。
4.提问: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是多少年?解答:5年。
5.提问:请问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是什么?解答: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经济法学》重点问题解答(下)
作者: 郭锐;雷兴虎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93-96页
主题词: 法律规范 社会关系 财政法 法律关系 征税对象 法律规定 原则 企业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外资金
摘要: <正> 二十五、什么是财政法?它有哪些任务?1.财政法是调整国家直接参与的社会一部分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预算、税收、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财政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财政关系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是主体的特殊性.代表国家的政权机关始。
《经济法》问题解答(三)
问题解答三1.提问:请问第34页例2-2的答案A为什么不对?符合⾃然⼈,符合中国国籍啊?解答:设⽴个⼈独资企业的条件之⼀是:投资⼈为⼀个⾃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辅导教材第31页)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为⼀个具有中国国籍的⾃然⼈,但法律、⾏政法规规定禁⽌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不得作为投资⼈申请设⽴个⼈独资企业。
(辅导教材第32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警官、检察官等⼈员,不得作为投资⼈申请设⽴个⼈独资企业。
因此,辅导⽤书第34页例题A项“任何具有中国国籍的⾃然⼈都可以成为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不符合个⼈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2.提问: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书上说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说⼀些特殊情况可以经审批后减少,如果碰到这样的判断题应该如何解答?解答: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产经营规模等发⽣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辅导教材第98、111、117页)也就是说,⼀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特殊情况下,如投资总额和⽣产经营规模等发⽣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如果碰到相关题⽬,请看清题意后,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相应解答。
3.提问:教材上说分⽀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该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承担,但是书上⼜说,个⼈独资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以上两点不是⾃相⽭盾吗?解答:个⼈独资企业是⾮法⼈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但个⼈独资企业是独⽴的民事主体,可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辅导教材第30、31页)即个⼈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由个⼈独资企业的投资⼈承担。
个⼈独资企业可以设⽴分⽀机构,分⽀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该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承担。
(辅导教材第32页)即分⽀机构的民事责任,最终由设⽴个⼈独资企业的投资⼈承担。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经济法》问题解答
07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经济法》问题解答考试用书问题解答一1.第 5 页第 11 行“法蒙规范”改为“法律规范”。
2.发问:第 206 页中对于破产花费和共益债务的清账次序中的第 2 条和第3 条能否重复,或许是按第 2 条履行。
解答:其实不重复。
第 2 条是指破产花费与共益债务的对比,破产花费在先清偿,第 3 条是指在破产花费或许共益债务的清账中,因为债务人财富不足时按破产花费或许共益债务中的各样项目的所占比率清账。
3.发问:第 71 页股东大会的形式中: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应该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但[ 例 2-10] 的选项 A 是: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1/2 时。
而且答案 A 是正确的。
假如公司规定人数是 6 人, 2/3 即 4 人, 1/2 即 3 人,那么终究是不满 3 人时召开仍是到不满 4 人时召开?解答: [ 例 2-10] 的选项及答案没有错误。
如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 6 人,则当公司董事人数不足 4 人时,该公司应该在 2 个月内召开暂时股东大会,那么不足 3 人时( 1/2<2/3 ),自然也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
4.发问:对于 XXXX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请详尽说明。
解答: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拜见指导教材第54 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拜见指导教材第67 页。
5.发问:今年经济法的教材没有对于税法方面的内容,能否是今年的经济法考试不考税法方面的内容?解答:税法方面的内容调整到经济法基础中,所以,今年的经济法考试不考税法方面的内容。
6.发问:第 65 页[ 例 2-9] 中,我以为正确答案应是 A 和 B. 对于 C选项我想问的是:能否要召开“股东会”再作出改正章程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解答: [ 例 2- 9] 的答案正确。
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答疑汇总
第一章总论1.裁决与判决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都是法院作出的。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1)解决的问题不同。
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
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2)作出的个数不同。
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作出的形式不同。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5 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0 日。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0 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5 日。
2.行政处罚中有警告,行政处分中也有警告,考试中到底该如何选择呢?【答】虽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中都有警告,但是行政处罚是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作出的,比如对某公司的警告,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是对内部人员作出的,比如对某公务员的警告,是对内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试题中没有特指,警告一般指的是行政处罚中的“警告”。
3.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重审的关系【答】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审和二审,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了。
它们三者的流程是这样的:对于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上诉,法院受理后就进入了二审,而二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再上诉了。
而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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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6月21日经济法学导学资料——近期论坛难题汇总李娟一、经济仲裁的特征特征一: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
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
特征二: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特征三: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
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也比较容易施行。
特征四:工作目的上的赢利性。
“赢利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
因为申请仲裁必须交费,不掏钱不会得到仲裁;司法上有“法律救助”,行政上有“法律援助”,而仲裁上则没有任何类似制度;而且,就仲裁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仲裁收入”已被作为衡量仲裁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了仲裁工作的考核体系。
特征五: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
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特征六: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
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特征七: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
仲裁虽然必须“依法”,但并不是所有的仲裁案件和每一仲裁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一定的兼容性,而不是完全依照法律规定。
仲裁的裁判依据,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又包括当事人的约定,还包括“民间习惯法”(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此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一些社会行为准则。
特征八: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
当事人的事前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而是否申请、什么条件下申请、在何地向何仲裁机构申请等,都由当事人事前自主约定。
特征九: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
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在寻求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
二、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及其危害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造或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欺骗性标志行为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首先,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假冒、仿冒他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给被侵权的专用权人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妨碍了诚实竞争者正常的经营。
其次,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使众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不仅造成物质上的重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更有甚者,有些伪劣商品给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再次,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影响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的发展、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得到较大发展,我国的商品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同时,外国的商品也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市场。
假冒和仿冒等商品使我国本来在国际市场享有声誉的名牌商品受到冲击,由于信誉受影响而销路不畅。
近年来假冒、仿冒国际驰名商标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侵犯外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国际信誉蒙上污渍,给我国的涉外投资及对外贸易环境带来损失。
最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假冒、仿冒等行为,一方面欺骗了消费者,使市场真正的“上帝”无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选择与评价;另一方面,使得致力技术与改善管理的诚实经营者却在竞争中反而可能失去优势。
这样的竞争结果与竞争本来的对生产的活力作用大相径庭。
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不能刺激经营者提高效率、重视科技、讲究质量,反而会引诱人们效仿不正当竞争的取巧途径。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价值规律,造成资源和劳动的浪费,造成技术的停滞进步,经济失去发展的动力。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总言之:前者是有限责任的,后者则是契约式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私合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去个中国法人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双方或国防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
3、由于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5、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个方协商确定。
8、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不可以享受收受优惠待遇。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现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五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六.关于董事会问题董事是公司里负责指导和管理公司事务的管理者。
多个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局)。
很多时候,董事会要选择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
理论上说,控制公司的有两种实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实际上,不同的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差别很大。
小的私人公司里面,董事和股东一般就是同一个人,所以根本就没用真正的权力分割。
对于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会有很大的权力,各个董事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也一般由个别专业的执行董事(常务董事)专门负责那些专业领域的事务(比如财务董事和市场推广董事)。
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董事会通常拥有实际的权力。
机构股东(如养老基金或者银行)通常在董事会有自己的代理人,这样在股东大会的时候,相对于小股东,董事会能掌握投票结果。
但是,最近也有一些运动,希望推动和提高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的发言权。
七关于股东会问题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