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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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章

民事诉讼法第12章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行能力
四、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申请人败诉的,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
损失。
五、先予执行的裁定及其效力
(一)时间效力
(二)裁定对人的效力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 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
2、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那些说 法是正确的?( )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 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 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
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 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 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记忆要诀: 四费一金一报酬,情况紧急必先给。

2、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正确? 原因何在? 3、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是否正确? 原因何在?

第六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 诉讼中,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审判 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故意妨害民 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其继续 妨害的强制措施。 设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 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1、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 2、司法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此外还应当明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目前有三部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 (3)《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此外《若干解释》还规定下列行为不 属依照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 (2)扣减抚恤金; (3)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 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司法 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从反面规定了 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共有四类: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简称终局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李某对县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 否起诉?为什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内容变更)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特殊情况:
⒈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⒉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⒊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决定取保候 审; ⒋提请批捕后,检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审核的; ⒌移送起诉后,检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审核的; 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 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 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二、拘传的程序
1、公、检、法都有适用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2、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拘传报告书,拘传证(法院 为《拘传票》)必须由负责人批准、签发 3、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 行,单位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单位 所在地进行,特殊的可在户籍地进行 4、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被拘传人到案后写明到案时间,立即讯问 6、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 超过24小时
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6、适用时间不同 7、稳定性不同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 措施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的条件不同 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阶段不同 6、种类不同。 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基本知识点: ⒈概述 ⒉拘传 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⒋拘留 ⒌逮捕 2、重点及难点: 五种强制措施的概念、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 法。 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对象具有惟一性: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4、目的具有预防性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第三,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能伤害其身体。 第四,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具有惩罚 性。这是强制措施和刑罚以及行政处罚的显著区别。
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措施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防止被追诉人的人身方面发生危险;二 是防止证据方面发生危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取保候审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二是被羁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三、拘留的执行 (一)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的执行 (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具体程序 (三)拘留后的通知和讯问 A、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B、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四、拘留的变更 (一)拘留转为逮捕 (二)拘留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拘留的解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对于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地羁押在 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的逮捕实际上是指审前羁押(pretrial detention),既包括逮捕行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 羁押状态,而不仅仅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住 的动作。这与英文中的逮捕(arrest)的概念是不 同的。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 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 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问题类型和分数分布1。

不定多项选择题1*152,名词解释题5*43,简要描述题10*34,讨论题20*15,案例分析题15*12。

测试地点的分布
第一章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定罪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辩护代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申请和法定两种情形)应当通知和可以通知的区分第十章证据规则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简称席)第七节证据的强化规则(主要内容)第十一章证据类型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种类(要求能够判断鉴别属于何种证据书证与物证的比较证人证言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第五节拘留(决定主体程序)第六节逮捕(重点考点)扭送
第十六章备案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不同来源的辨别第十七章侦查技术侦查(重点)秘密侦查
第十九章一审程序
第三节共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举证质证)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适用)
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牢记相关法条)第二十三章执行(执行变更)
第二4章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高分)有条件不起诉和适当成年人在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多选)第25章公诉案件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术语解释)
第二十七章强制医疗程序(选择题)
案例分析问题涉及的内容
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起诉(证明标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中的回避抗诉与上诉
少数论文通常是实践问题,大多数论文涉及过去12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或新内容。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使用行政权力,对违法和违规行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利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分工、协作,确保执行效果。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适合本法,适合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工作机制,提高执法监督和效能。

第二章执行机关和责任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工作由具体执行机关、统一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变相执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关的证据和资料,调查取证。

第十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应当公开执行依据、法定程序和执行结果,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章强制执行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自愿履行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自愿履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要求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协议等义务。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自愿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协议等义务。

第十四条自愿履行程序中,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者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实施行政决定、行政协议等。

第十六条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执行通知、查封、扣押、拍卖、划拨、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方式,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强制措施的限制和保障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必须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强制措施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 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 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 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 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 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 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 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 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张成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 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 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 将其释放。 【问题】该拘传措施哪些地方不合法?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种 类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暂 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适用机关:法定的 专门机关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强制 措施有以下 几个特征
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刑诉解释》第69条)

(1)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的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 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121316强制措施、附带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121316强制措施、附带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重点第十二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

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睚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诉讼强制方法。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2)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1)监视居住适用条件:A.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形。

(替代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B.既无法提供保证人,也无法缴纳保证金。

(替代取保)(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00315试题第十二章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00315试题第十二章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A.固定不变B.长期不变C.临时组成D.短期固定【解析】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人民法院的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2.我国公民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A.18周岁B.20周岁C.23周岁D.25周岁【解析】C 我国公民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3周岁。

3.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备的文化程度为A.高中以上B.中专以上C.大学专科以上D.大学本科以上【解析】C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备的文化程度为大学专科以上。

4.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领导体制是民主集中制和A.集体负责制B.检察长负责制C.委员会制D.合议制【解析】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检察长负责制是指由总检察长或检察长个人统一负责检察机关的工作,一切活动均以总检察长或检察长的名义进行,而且,对于一切重大问题,检察长有最后决定权。

5.我国执业律师的种类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A.特邀律师B.诉状律师C.出庭律师D.事务律师【解析】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执业律师的种类。

我国执业律师主要有专职,兼职和特邀律师3大种类。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领取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特邀律师是指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并长期从事经济科技工作,熟悉本专业的有关法律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应聘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离退休人员。

6.我国法律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被选为陪审员必须年满A.23周岁B.25周岁C.30周岁D.40周岁【解析】A 我国法律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被选为陪审员必须年满23周岁。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第⼗⼆章侦查 ⼀、侦查⾏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 a.⼈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员负责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2⼈; b.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与询问证⼈⽐较); 某市⼈民检察院需要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刘某进⾏询问,可以传唤其到哪⾥进⾏? A.刘某的单位 B.刘某的住处 C.刘某所在市的指定地点 D.邻市的宾馆从逻辑上讲,“单位”不⼀定就是“指定的地点”;从实践中看,⼀般也不提倡到单位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去单位将会对被讯问⼈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c.如果未成年⼈,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如果是聋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到场; d.原则: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

若有遗漏和错误,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正或改正。

没有错误,犯罪嫌疑⼈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刘某涉嫌⾛私被公安⽴案侦查并逮捕,在侦查阶段,其聘请的律师可享有哪些权利? A、请求解除对刘某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逮捕措施 B、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罪名 C、申请有关⼈员回避 D、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eleckli」答案是BCD,应当选ABD. 「阳阳」你的说法是对的,关于律师的权利,你的ABD更接近正规答案,⽩⽪书的答案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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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 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 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 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 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 审。
第五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二、逮捕的权限 三、逮捕的条件 四、逮捕的程序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 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 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 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权限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 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 种法定强制方法。
(二)特点:
1、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 2、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 。 3、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目的。 4、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 5、强制措施具有可变性。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1.可以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他们给诉讼造 成障碍。 2.可以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 3.可以警示社会上的处于边缘地带的不 稳定分子,威慑不法人员,令其不敢轻举妄 动,以身试法。 4.可以稳定被害人及其家属、社会关系 人的情绪,有利于社会安定。
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 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 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留的决定机关具有特定性。有权决定拘留 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 查权的机关。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拘留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 措施。 3、拘留的对象与条件具有特定性。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 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的条件是: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即《刑事诉讼法》 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第(4)、(5)项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决定拘 留。
3.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4.监视居住的撤销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有《刑事诉讼 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当撤销监视 居住。
第四节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二、拘留的程序 三、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 区别
三、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羁押期限不同。 6、适用机关不同。
(二)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区别
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严重妨 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 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对象个同。 5、羁押期限不同。 6、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和考虑因素
适用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第二、必要性原则 第三、相当性原则
第四、变更性原则
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 . 2、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 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及可能 性大小。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 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 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 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1.保证人制度
保证人制度又称人保。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亲属或朋友。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规定。 (2)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 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 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 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二、拘留的程序
1.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2.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决定。 3.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应当出示《拘留证》,情况紧急的,可以 先拘留再补证。 5.异地拘留的,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 通知 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7.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 8.对人大代表拘留的特殊规定。 9.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时间。 10.公安机关接到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5.取保候审的期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取保候审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 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6.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解除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保候 审期限届满;二是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 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的,应当及时撤消或者变更 。
根据《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 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 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 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
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 或交纳保证金的,只能适用监视居住。
(二)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 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二、拘传的程序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 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取保候审期间义务的后果。
4.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 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同意。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 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报告。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和考虑因素 四、强制措施的体系 五、强制措施与相关的刑罚、行政处罚 的区别
关于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原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收容审查的一些 内容吸收到强制措施中,修改和完善了 拘留的条件 。
五、强制措施与相关 的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
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 长批准 、决定。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 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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