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0-09-28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要求上交所上市条件:1.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公开发行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比例不低于25%3.持有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4.持有1000元以上的股东总持有量不少于1000万元5.近三年连续获利,近两年获利水平不低于10% 有形资产净值占总值35%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1.股东人数2200人以上2.拥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2000名以上3.大众拥有的普通股110万股以上4.大众拥有的股票的市场价值超过1800万美元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1800万美元6.公司上年度的税前利润超过250万美元7. 前6个月平均每月的股票交易量超过10万股8. 过去两年内每年至少盈利200万美元以上或前三年的利润总和超过650万美元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1.证监会的挑选原则与改革:批准制与核准制2.2000年3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以后公司上市不用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的推荐,只要合规,股东大会决定,省级政府或部委同意,主承销商即可向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的材料。
3.证监会初审1个月,审核委员会审核2个月。
4. 主承销商一年辅导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熟悉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董事、高管培训。
上市企业的股份制改造1. 企业改制先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2. 设计的改制方案要获得主管部门批准;3. 由具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资产评估报告;4. 制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获国资部门批准;5. 向主管部门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获批准;6. 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7.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整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审核。
在美国公开发行的要求填表:是发行的法律文件,也是投资者的招股书概要披露信息:发行概况、股票估价、发行量、公司情况、风险因素、发行收入使用计划、公司资本结构、管理信息、财务数据、公司所有者姓名和持股情况、承销商情况、有关的法律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等证交会审查:保证文件中没有严重不实和重大的遗漏听证会:主承销商履行法律程序,调查发行公司在注册登记表或说明书中提供的所应披露的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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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广田集团: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公告编号:2020-032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05月22日(星期五)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0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5月22日上午09:15至2020年0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022,370,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50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37,942,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0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4,428,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9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39,730,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547,0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23%。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初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以便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IPO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IPO的法律要点和基本知识。
一、IPO的法律要点1.证券法律法规:IPO涉及到证券发行和交易,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
在中国,主要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2.信息披露要求: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大量的信息,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等。
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重大合同和诉讼等。
3.审批程序:在中国,公司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递交IPO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程序。
证监会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信息披露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4.法律顾问和保荐人: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和保荐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将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保荐人将负责组织和推动IPO的各项工作。
二、IPO的基本知识1.上市交易所选择:公司在决定进行IPO时,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上市交易所。
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规定,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2.发行方式: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公开发行是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定向发行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3.发行价格确定:公司需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通常由公司和保荐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确定,以确保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融资金额。
4.股权结构调整: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上市交易所的要求。
这可能包括增发新股、减少原股东持股比例等。
5.上市后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将受到证监会和上市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无偿租赁的风险以及证监会关注点、一址多照中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无偿租赁的风险以及证监会关注点1.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14号)(“《证券法》”)第50条第4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发上市办法》”)第3条、第18条第2款、第21条、第26条第1款的规定:(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b)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c)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d)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3款、第52条第2款和第68条的规定:(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b)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失效)(国务院令第5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四
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四1、多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江南博哥)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OO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正确答案:C,D参考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在非紧急情况下,股东应当请求“监事会”(而非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名词解释海上协会正确答案:这种组织以商船为基础,发售股票,任何人均可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每个商船上都设一个管货员或代理人来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公司被称为“海上协会J3、单选甲、乙、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权。
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
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
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
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Oo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权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C.乙与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D.如果甲和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1)选项A: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选项B: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甲、丁提出的付款条件不同,甲不享有优先购买权;(3)选项C:丙同意,甲视为同意,乙可以转让;(4)选项D: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长安支行一览表
长安支行一览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长安支行0769-德政路莲花广场地铺2J办中国建设银行长安支行0769- 0769-长盛西路供电大楼一楼0769-长中路28号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长安支行长安大道分理处0769-霄边大道33号中国建设银东行莞市长安支行新兴分理处长中路28号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长东储蓄所0769-长东路美泰员工楼一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长安支行长怡分理处长怡路粮贸大楼一楼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长安乌沙支行0769-乌沙环乡大道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长安支行沙头分理处0769-沙头村新南路5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0769-长怡路粮贸大楼1楼中国银行东莞长安支行长安路8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长安支行长兴分理处0769-乌沙李屋大道东莞市商业银行长安富昌支行0769-霄边大道海棠苑东莞市商业银行长安富丽支行0769-中兴南街30号东莞市商业银行长安富京支行0769-长中路132交通银行东莞长安支行0769-体育路兴业银行东莞长安支行0769-霄边大街208号中惠阳光国际商城招商银行长安支行0769-长青路明珠广场广东发展银行长安支行0769-青东街D座35号东莞市商业银行长安支行0769- 0769-长盛路中信银行长安支行长西路63,64号恒生银行东莞长安支行长青北路长安商业广场三区首层3123号及3125东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鉴于原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冷晓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梁近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林平(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行长)陈云青(东莞银监分局局长)成员:林辉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广华(市检察院)李泽林(市公安局)叶浩鹏(市金融办)叶树平(市财政局)罗斌(市经贸局)方见波(市外经贸局)陈润枝(市国资委)陈润池(市国土局)熊裕新(市房管局)陈玺(市工商局)谭岳华(市国税局)莫灿洪(市地税局)周秀雯(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陈耿毓(东莞银监分局)李鸿昌(东莞海关)吴玉应(太平海关)袁志坚(市证券协会)叶汝全(市保险协会)罗健强(工行东莞分行)麦建红(农行东莞分行)陆涛(中行东莞分行)闻丹(建行东莞市分行)朱云标(农发行东莞市分行)朱超(广发行东莞分行)浦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欧见平(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刘冬兰(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林国华(兴业银行东莞市分行)张孟军(东莞市商业银行)王庆辉(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锦成(东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管伟红(东莞市邮政储汇局)刘彦樑(恒生银行东莞分行)张运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黄健超(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陈传军(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何晓东(太平洋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张延国(中国人寿东莞分公司)钟小洪(平安人寿东莞中心支公司)叶学辉(太平洋人寿东莞中心支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维护我市金融债权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近东同志兼任。
广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19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3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8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东方都会大厦广田股份会议室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10月14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远西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此次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一、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议案》。
具体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
二、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体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
三、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具体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
四、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制定,2017年2月15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新增股份发行上市、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所称新增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配股、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增发行的股份。
一、新增股份发行(一)公告发行核准结果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发行核准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其它应明确说明的事项。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发行方案。
(二)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登记申请1.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应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3.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说明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资产过户、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10-05-27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委托,担任海康威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海康威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海康威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海康威视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康威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海康威视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2008年7月20日,海康威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正文:----------------------------------------------------------------------------------------------------------------------------------------------------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为确保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操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事项时,根据有关方签订的合同及安排,相关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二、根据《业务指引》,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通过手工方式申报;(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现金选择权实施时公司股价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
如当时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的溢价率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选择以手工方式提供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其他的情形则应选择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上市公司应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中对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做明确说明,投资者应关注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三、如上市公司以手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将设立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在该股权登记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公司规定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具体方式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的公告。
四、如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预受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指令通过现有的有关要约收购的技术平台传送到深交所。
广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9-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〇一〇年四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阅读和检索方便,除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句释义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10022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1: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宏观经济周期的波动及近期房地产业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宏观经济的波动及近期房地产业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对发行人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主要体现为发行人业务量可能下降、经营风险可能增加,但本所认为该等因素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PO申报文件
IPO申报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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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申请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下称“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上市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申请本次上市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GRANDLAND DECORATION GROUP CO.,LTD.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京基东方都会1-2层
法定代表人 叶远西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亿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承担境内、外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水电设备安
装;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的设计、生产、制作、
安装及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
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家具
和木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建筑装饰石材加工、销售及
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软饰品设计、制
作、安装以及经营;新型环保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
(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
批的项目,涉及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需取得资质许可后
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
二、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 公司本次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1172号文核准。
3. 公司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三、公司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广田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300113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以下条件: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1172号文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1172号文、《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南验字(2010)第299号、深南验字(2010)第300号),公司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5.1.1(一)的规定。
3.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总股本为1.2亿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1172号文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1.6亿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以及《上市规则》5.1.1(二)的规定。
4.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1172号文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4,000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以及《上市规则》第
5.1.1(三)的规定。
5. 根据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出具的中审国际审字[2010]第01020101号《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1-6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及
《上市规则》第5.1.1(四)的规定。
6. 根据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5.1.4 条的规定。
7. 公司股东深圳广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广拓投资有限公司、叶远西(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该等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5.1.5条、5.1.6 条的规定。
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别签署了《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别签署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上述声明及承诺书已经律师见证,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 的规定。
五、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 为申请本次上市,公司聘请了保荐机构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富里昂”)进行保荐。
财富里昂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2. 财富里昂已经指定成曦、冯力涛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公司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公司本次上市已经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股票;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