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反假币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1.10.15【实施日期】2001.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认真总结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的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7]190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

目前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形式。

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推波助澜作用;有的非法集资活动变换手法,以招商、经营等形式为幌子,欺骗和诱导群众参与,其广告的隐蔽性强,给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查、广告监管机关的管理以及公众识别造成很大难度。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制止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现就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涉及广告审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工商消字[2000]第20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9.06
【实施日期】200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违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公开阻挠、抗拒、干扰行政执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些地方团伙作案呈上升趋势,有的组织严密,行动诡秘,带有黑社会色彩;有的公然使用暴力,抗拒行政执法检查。

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严重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依法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的要求。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

人民币反假考试真题知识讲解

人民币反假考试真题知识讲解

人民币反假考试真题知识讲解---------------------------------------人民币反假考试真题1、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批核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2、每张《假币收缴凭证》最多可以填写5个不同的冠字号码。

3、可以使用货币真伪鉴定书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被授权的鉴定机构。

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第一套普通纪念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

5、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假冠字号码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

6、《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中要求: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500元(含)以上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200元(含)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7、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

8、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无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中“兑换手续”规定:《鉴定书》应具备以下要素:鉴定单位名称及业务公章,鉴定日期,鉴定的券别、班别、数量,鉴定结果,鉴定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9、假币专用封装袋的材质为厚牛皮纸。

10、查询受理单位应详细记录每笔查询业务操作员、查询业务复核(监督)员、查询冠字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

11、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12、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查询。

13、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

14、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冠字号码查询,代理查询人雏鹰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15、第五套人民币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的面额数字可供既读,该图案印制在钞票正面行名下方。

2023年反假币试题库文库

2023年反假币试题库文库

反假币试题库单选题一、基础知识1. 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的主体是(C)。

A.人民银行B.国务院C.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2.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于(A)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A.1994年B.2023年C.1996年3.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最初由国家(B)个部委作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A. 28B.19C.104. 目前,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已扩大为(A)个。

A.28B.19C.105. 上个世纪(A)中期开始, 对银行业机构出纳人员定期进行有计划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开始纳入人民银行反假工作议程。

A.1980年代B.1990年代 1970年代6. 1993年人民银行组织编制了(C)的电视教育片, 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正式发行。

这是人民币发行以来第一次借助大众传媒手段, 大规模地、系统地、全面地介绍真假人民币知识。

A.《货币真伪鉴定》 B.《反假货币知识》 C.《真假人民币辨认》7. 2023年5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形式发布的(B)是有关人民币管理的第一部专项行政法规。

A. 《人民银行法》B.《人民币管理条例》C.《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C)条规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用(有效措施), 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A. 三十八B.二十四C.三十六9. 实践表白, (B)是堵截流通中假币的重要防线。

A. 人民银行B.银行业金融机构C.公安机关10. 人民币国际货币符号为(C)A.CMYB.RMBY11.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 涉及(B)A. 主币和辅币B.纸币和硬币C.流通币和退出流通币12. 人民币由(C)印制A.国有独资的印刷公司B.财政部指定的专门公司印制C.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公司13. 纪念币是(A)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2•【文号】工商办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2011年3月25日,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总结 2010年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

会议强调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部署,认真治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务求取得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际,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极其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长期问题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一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再加上腐败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产生叠加效应,就可能影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保障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上来。

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各地实际,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反腐倡廉工作之中,着力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狠抓落实,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提供坚强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26•【文号】工商纪字[1997]第85号•【施行日期】1997.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工商纪字[1997]第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局、室),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直属事业单位:《关于贯彻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贯彻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是在全国反腐败工作良好的大气候下进行的。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工作部署,狠抓三项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有些工作成效显著,基本上达到了中纪委提出的“更扎实、更深入、更有效”的要求。

1997年的反腐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三项工作的格局,紧紧围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一个深入,二个提高,三个规范”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把反腐败斗争继续引向深入,为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服务,进一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切实做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廉政准则》即将颁布实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制定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围绕《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宴请和娱乐的“两规定一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接待标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00〕27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0.10.30【实施日期】2000.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当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一段时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会上宣读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

为深入贯彻这次会议精神,配合全国“打假”联合行动,迅速而严厉地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

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打假”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今年第二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系统开展了“两整顿”工作,把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使“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联合行动,既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又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投资环境的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办字[1999]第154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9.06.11【实施日期】1999.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1999]第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七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的新任务和要求,监察部等五部门于1999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尉健行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为深入贯彻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确保1999年6月底前在全国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下半年严格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深入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教育活动,特别是通过开展“三讲”教育,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从加强廉政建设、政权建设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继续加大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力度,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为全面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扎扎实实、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去。

二、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巩固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公字[2001]第23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1.08.24【实施日期】2001.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7月27日,朱镕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时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危害性的宣传。

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

朱总理要求:要像揭批“法轮功”那样,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要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各媒体公开曝光,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

为了认真贯彻朱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同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大力宣传传销及变相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

现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时间:8月至10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打假”联合行动最后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打假”联合行动最后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打假”联合行动最后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打假”联合行动最后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国务院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假”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

在两个半月的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动快,声势大,效果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0年12月5日,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3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642个,查处案件41438件,其中10万元以上的案件2103件,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1364 亿元,协助公安机关收审涉嫌违法犯罪分子107人。

全系统“打假”联合行动正向纵深发展。

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向国务院领导汇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假”联合行动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做好“打假”联合行动的最后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精神,加强节日市场监督管理,使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在“打假”联合行动最后阶段主要抓好“四个一批”工作,即:抓紧时间及时处理,尽快办结一批大案要案,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节日市场特点,重点组织查处一批食品、饮料、酒类、大米、肉类等与人民群众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的假冒伪劣案件,净化节日市场;继续排查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扩大战果;协同公安。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8号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8号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意见国务院:近几年,境内外制造、贩卖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发现假币4272次,金额1368万元,而1994年发现假币30多万次,金额1.3亿元,假币发案次数和发案金额均逐年大幅度上升。

从查获的假币案件分析,绝大多数是境外制造、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走私贩运入境的,但1995年也发现两起由国内犯罪分子制版、印刷的特大假币案件。

为了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使反假币工作有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

同时,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使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现就下一步反假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法规类别】廉政【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8.02.18【实施日期】1998.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1998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局、室)、直属事业单位: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相继召开。

这两个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进一步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会议。

“两会”分别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使“两会”精神和所提出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现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用党的十五大精神统一思想,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它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位置,结合实际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一年来又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新的阶段性成果。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各项工作的成果还不够巩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形势依然很严峻。

党的十五大报告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按照十五大确定的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紧密结合实际把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落到实处,抓出新的成效。

首先,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和江泽民、李鹏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尉健行同志的报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2•【文号】工商公字[2002]第129号•【施行日期】200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2]第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大肆印刷、制造、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一些地区集印刷、制造、销售于一体,公开印制伪造的商标标识、商品包装装潢、虚假商品产地等标识,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作业的态势;一些不法游商在街头巷尾、交通要道,公开兜售假发票、假身份证、假职称证、假学历、学位等证件;制假、售假活动十分猖獗。

这些违法活动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安定带来极大危害。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继续加大对印刷制造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窝点的打击力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为期二个月的严厉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打击制假贩假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法字[1996]第135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6.05.17【实施日期】199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法字[1996]第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996年4月15日下发。

《通知》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阐明了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并就《行政处罚法》的学习,相关规章的清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建立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通知》还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对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其一项重要职责,应当高度重视并扎扎实实做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深远影响《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直接的重大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反假工作制度

反假工作制度

反假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假币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反假货币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假货币体系。

第四条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反假货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各级人民银行是反假货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都要积极参与反假货币工作,共同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

二、假币的识别与处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对外支付现金时,认真识别货币的真伪,确保付出真币。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假币收缴制度,对发现的假币要及时收缴,并上缴至当地人民银行。

第八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反假货币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反假货币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使用假币,有权向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假币线索。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假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假币的打击与防范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币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假币案件。

第十三条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防止假币跨国境流动。

第十四条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寄物品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邮寄渠道传播。

第十五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交通渠道传播。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管理,防止假币通过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传播。

四、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要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假货币意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反假货币知识,帮助人民群众识别假币。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要将反假货币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培养青少年的反假货币意识。

反假币工作制度重点内容

反假币工作制度重点内容

反假币工作制度重点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障货币流通安全,保护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反假币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技术、管理、法律等多种手段,建立防范、监测、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承担反假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

二、假币鉴别与收缴第五条金融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现金处理设备,提高现金处理效率和假币鉴别能力。

第六条金融机构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应认真履行鉴别假币的职责,对发现的假币应及时收缴。

第七条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应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取得消费者理解和支持。

对被收缴假币的消费者,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设立假币收缴专用账户,并将收缴的假币上缴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三、假币监测与处置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假币监测制度,定期对现金处理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协作,及时报告重大假币案件,共同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依法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假币案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四、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反假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识别假币的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假币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业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金融机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反假币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反贪污贿赂【发文字号】工商公字[2006]244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12.28【实施日期】200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落实。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央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通知》的要求,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

二、积极扩大案件来源,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的力度,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扩大案件来源,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要注意从企业内部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反假币工作会议精神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9]第134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05.24
【实施日期】1999.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9]第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4月5日,国务院召开了反假币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反假币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假币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打击制贩假币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假币的大量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单位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大量的社会纠纷,也严重破坏了国家货币发行管理秩序,损害人民币的形象,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反假币工作直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