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8•【字号】鲁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煤炭采掘业是一个高危行业,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要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
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对所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者。
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检查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落实情况,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组织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开采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使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收缴取缔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供电工作,对已明确取缔关闭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海事、交通、煤监、煤炭、民航、铁路、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鲁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2014年8月7日)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近年来,我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事故查处、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重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省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52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52号2012年5月18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信息报送责任,现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一、信息接收单位。
电监会总值班室是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第一接收单位,事故事件信息应当统一及时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电话:************传真:************)。
二、信息报送单位及时限。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电监会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过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同志核定。
三、信息报送内容及方式。
信息报送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上报,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按照《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提高报送效率,首次书面报告应当简明扼要,不具备书面报送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立即报告,随后提交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或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并在调查报告经批复或同意后5日个工作内报送至电监会。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和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单位信息报送制度,理顺信息报送流程,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和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2024年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二篇)
2024年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建立应急信息员队伍。
信息员由副队级及以上领导、群监员、安全员、青安岗员和现场跟班人员组成。
(三)信息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信息员要认真对所分管责任区域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解决。
当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
(五)信息员要向煤矿应急值班人员准确描述存在的问题或事件情况,对煤矿应急值班人员下达的指令严格执行,将处理过程与结果及时汇报。
(六)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现场人员安全时,及时汇报并做好人员撤离、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七)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地汇报,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八)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____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
(九)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1.涉险____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____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十)信息的接收及通报发生事故或灾情时,现场人员(或信息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接到各单位事故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通知相关人员(应急值守电话:ⅹⅹⅹⅹ)。
(十一)信息传递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向应急总指挥或者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所有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信息报送应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完成,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二)准确性:信息报送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构、篡改、漏报、迟报。
(三)全面性:信息报送应涵盖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四)保密性:涉及公司秘密的安全生产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送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时间、地点、内容、措施、责任人等。
(三)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等。
(四)安全生产培训、演练情况:包括培训、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效果等。
(五)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包括设备设施名称、型号、使用年限、维护保养时间、责任人等。
(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包括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第三章信息报送程序第五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安全生产信息。
(二)信息审核:信息收集后,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信息报送:审核后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报送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信息处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处理,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六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明确责任人,确保信息报送工作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
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鲁能源安全字〔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急预案工作的重要性1.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应急预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应急预案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强化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和培训演练,细化落实应急预案各项要求,持续提升应急预案的系统性、科学性,推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全省煤矿安全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2.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03号)等规定,落实应急预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等管理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编制预案,做好预案衔接,规范预案评审备案、强化预案实施等。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11.21•【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8〕181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严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范电力事故(事件)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及时报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198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要求做好各类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报送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抄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值班室报告。
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送,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
其他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抄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2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值班室报告。
二、认真核实,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单位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时,要准确核实事故(事件)过程及有关单位具体情况,完整填写《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即时报告单》,详细报告各类事故(事件)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电子信息。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印发后,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获取和上报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后,应按规定上传至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是指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向相关部门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临时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报送的主体、报送的内容、报送的频次和报送的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
1. 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是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主体。
2. 内容:报送的信息包括电力事故、电力设备故障、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等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
3. 频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频次为每月报送一次,具体报送日期由相关部门确定。
4. 方式:报送的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网上报送等形式进行。
5. 报送要求:报送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报送,需要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并说明原因。
6. 保密要求:报送的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
相关部门不得将报送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并要确保报送信息的安全性。
该暂行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及时掌握电力安全生产的情况,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促进电力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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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每日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煤矿每日信息报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是指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汇报、数据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报送的原则,任何煤矿企业和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阻挠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审批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料。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
第三章报送内容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煤矿企业生产情况: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生产设备运行情况等。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等。
(三)煤矿企业安全事故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责任人员等。
第四章报送程序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行逐级报送制度,具体程序如下:(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天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日报。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日报报送给上级管理部门。
(三)上级管理部门对收到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审核,对重大安全生产信息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时间:每天下午 5 点前报送给上级管理部门。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鲁安监发[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6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为加快全省安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省安监局组织开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9年12月正式部署启用。
目前已有3430家企业注册并报送了相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已经具备了条件,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为进一步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现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是全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监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实现动态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相关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上报,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等行业纳入了这一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展到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行业领域。
该系统的启用,对于提高各级安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省绝大多数应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进行了网上注册和基本信息的填报,有的企业还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督促不够、审核不严;二是企业不清楚信息填报的要求,上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三是更新不及时,部分企业注册后从未进行过信息更新。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
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规范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报送应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原则,注重统计分析,密切关注安全形势变化与倾向性,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交流共享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和作法,提高防范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下指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筹备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四条需要报送的信息(一)月度、季度、半年、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二)春安、秋安、安全生产月、防汛防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等专项活动总结;(三)事故(事件)、重大隐患等即时报送信息。
具体报送项目、时间要求和依据,见附件1。
第五条报送信息的内容要求—3—(一)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相应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应尽量量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措施、建议等。
(二)安全应急管理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1.应急组织机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队伍等建设情况;2.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应急检查情况;3.预案编制、执行及演练情况;4.应急救援效果及存在的问题;5.应急管理培训情况;6.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7.应急经费投入、应急物资准备等情况。
(三)春安、秋安、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主要内容:工作部署、工作开展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下一步重点工作措施等。
第六条事故(事件)、重大隐患、自然灾害等即时报告(一)发生内部统计及以上事故、重大隐患、自然灾害等,应及时汇报,汇报时间自事故(事件)、重大隐患发生之时起不得超过1小时。
涉及公司内部两个单位时,应分别报送。
按照属地原则,事发地所在单位具有第一报告责任。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设施损坏情况;—4—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恢复控制情况等。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报送全省煤矿矿井基本信息情况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报送全省煤矿矿井基本信息情况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报送全省煤矿矿井基本信息情况的通知(2010年7月7日)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全省煤矿调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为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煤矿矿井基本信息情况数据库,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不同井型、不同规模、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危险源的矿井进行重点监控,并为建设全省煤矿在线安全监测和应急管理平台奠定基础。
为确保矿井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各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务必按照煤矿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可在“山东煤炭网”下载)认真组织各煤矿如实填报,并负责汇总统一上报。
各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做好所属(辖)煤矿汇总整理的同时,须填写本企业、地区煤炭资源概况,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地质储量、开采储量、原煤产量、主要煤种、所属(辖)煤矿数量,矿井总核定能力等基本情况,同煤矿基本信息情况表于7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煤炭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联系人:张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山东省煤矿基本信息情况表序号类别项目内容1矿井名称2曾用名称3所在地区市、县(市、区)4煤矿详细地址5基本情况企业性质6投产时间7隶属关系8设计生产能力9核定生产能力10上年实际产量11矿长姓名12矿长手机号13矿长资格证号14矿长资格证有效期15安全资格证号16安全资格证有效期17矿办公室电话18调度值班电话19调度室主任姓名20调度室主任手机号21采矿许可证证号22有效期23矿区面积24批准开采煤层25允许开采深度(m)26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批复文号27安全设施验收文号28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29有效期30生产许可证证号31有效期32许可生产能力33许可开采煤层34营业证证号35有效期36储量情况保有资源储量(万吨)37可采储量(万吨)38开采技术条件瓦斯鉴定等级39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40瓦斯相对涌出量(m3/t)41有无高瓦斯区或瓦斯异常区42煤尘爆炸性43煤层自燃危险等级44地质条件类型45水文地质类型46冲击地压倾向47目前开采最深水平(m)48开拓开采开拓方式49井筒数50进风井数51回风井数52矿井水平个数53现生产水平个数54生产采区个数55回采工作面个数56准备工作面个数57掘进工作面个数58可采煤层数59主采煤层60采煤方法及工艺61掘进方法及工艺62采煤机械化程度(%)63掘进机械化程度(%)64通风系统通风方式65主扇型号66主扇台数67电机功率(KW)68总进风量(m3/min)69总回风量(m3/min)70总需风量(m3/min)71矿井反风方式72矿井等积孔(m2)73核定通风能力(万吨/年)74排水系统主排及分水平水泵型号75主排及分水平水泵台数76主排及分水平排水能力(m3)77主排及分水平电机功率(KW)78主排及分水平排水管直径(mm)79主排及分水平水仓容量(m3)80排水方式(接力或分水平直排地面)81矿井正常涌水量(m3/h)82矿井最大涌水量(m3/h)83是否实现井下中央泵房远程集控84供电系统是否双回路供电85是否存在“T”接86有无应急备用电源87主变压器台数88主变压器型号89主变压器容量90全矿最大负荷(KVA)91全矿平均负荷(KVA)92提升运输系统主井深度(m)93主提升设备型号94主提升方式95副井深度(m)96副提升设备型号97副井提升方式98主运输方式99辅助运输方式100监控系统系统型号101分站数量102各类传感器数量103是否实现雨量在线监测104通讯系统系统型号105系统容量(线)106无线系统型号107手持机数量108语音广播系统型号109语音广播覆盖头、面百分比(%)110人员定位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型号111分站数量112瓦斯抽排系统瓦斯抽放方式113瓦斯抽放系统型号114瓦斯抽放量115瓦斯抽排风机数量116防灭火系统注浆站个数117矿井注浆能力(m3/min)118注浆管路总长度(m)119束管监测系统型号120防尘系统防尘系统水源个数121防尘系统供水能力(m3/h)122矿井防尘需水量(m3/h)123是否煤层注水124隔爆设施(处/m3)125防冲系统微震监测系统型号126地音监测系统型号127矿压观测系统型号128卸压钻机型号129劳动定员及用工情况矿井职工数130井下职工数131班平均下井人数132班最多下井人数133特殊工种数量134工程技术人员数量135安全员人数136救护队人数(专职/兼职)137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138 139 140 141 142 143——结束——。
煤矿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信息报送范围第四条以下信息应纳入报送范围:(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信息;(二)重大设备故障、工艺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信息;(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等情况;(四)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安全装备更新等情况;(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六)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信息报送流程第五条信息收集(一)各科室、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工作;(二)收集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报送质量。
第六条信息整理(一)收集到的信息应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二)书面材料应包括信息标题、内容、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要素。
第七条信息报送(一)各科室、车间、班组应于信息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于收到信息后的12小时内报送至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八条信息反馈(一)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及时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处理;(二)对重大信息,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至报送单位。
第四章信息保密第九条严禁泄露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敏感信息;第十条对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第十三条对泄露煤矿安全生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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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鲁能源安全字〔2020〕229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按照《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在全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单位及范围
信息报送单位:各产煤市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全省煤矿及煤矿企业。
信息报送范围: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包括固定报表和临时报表,突发事件信息等。
二、定期报表
定期报表包括季报、年报表。
(一)季报
1.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表:填报单位为煤矿,每季度最后
1个月20日前同时报煤矿企业、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汇总后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报省能源局。
2.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直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3.山东省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二)年报
1.山东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新增):填报单位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煤矿安全管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报表每年12月25日前报省能源局。
2.山东省煤矿监管执法人员台账表(新增):填报单位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级安全煤矿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报表每年12月25日前报省能源局。
三、临时报表
临时报表指各级政府或部门临时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报送的报表。
目前临时报表有两类,安全生产大排查报表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报表,均为月报。
(一)安全生产大排查报表
填报终止时间:2021年12月。
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进展情况表和重大隐患明细表:填报单位为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1日前报省能源局。
(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报表
填报终止时间:2022年12月。
1.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两个清单”:
(1)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企业层面):填报单位为煤矿、煤矿企业、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三年行动期间煤矿、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20日前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内数字(山东能源集团所属煤矿除外)后24日前报省能源局,山东能源集团24日前报省能源局。
(2)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政府层面):填报单位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三年行动期间每月20日前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24日前报省能源局。
(3)山东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企业层面)汇总表:填报单位为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三年行动期间每月24日前报省能源局。
(4)山东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政府层面)汇总表:填报单位为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三年行动期间每月24日前报省能源局。
2.报省安委会“两个清单”:
(1)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表:填报单位为个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20日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每月24日前报省能源局。
(2)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填报单位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20日前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每月24日前报省能源局。
(3)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填报单位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20日前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每月24日前报省能源局。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严格报送责任,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确保信息准确性、报送及时。
各产煤市煤安全矿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要将通知要求转发至辖区和所属煤矿企业、煤矿,并负责督促落实考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
(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省能源局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每半年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对迟报、瞒报以及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提高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化水平。
信息报送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工作繁重细致,亟需提高信息化报送水平,确保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快速、简洁。
2021年省能源局将结合省能源局安全调度中心平台改造,逐步实现全部信息报送的信息化提升,做到各级单位一次填报,各种信息表格实现自动汇总分析考核,各级单位分级别分权限有效使用,切实提高报送效率和准确度。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信息报表格式,明晰制度和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负责人,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省能源局。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按照通知要
求实施。
联系人:杭乾乾、白忠磊
联系方式:*************、*************
邮箱:*******************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