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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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为了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发放《分类代码证》,不仅能使各区市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还能进一步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确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资料汇总及审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积极参与配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
二、《分类代码证》发放范围及原则
(一)范围: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可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机构为:
1.卫生行政机关;
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原则:
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
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分类代码证》申报、审核流程
(一)上报申报资料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区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资料:
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现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号填写务必与证号相符。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可填写PDY 开头的临时码。
2.机构属性代码:卫生机构的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要依据有关文件正确填写,不能互相矛盾。
3.补填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信息。直报系统已增加电话号码审核条件,固定电话不得超过8位数字(不填区位码)、允许填11位手机号。
4.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一定要按照有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填报。此类代码是今后实行医疗机构月报和开展二级以上医疗统计评价工作的基本信息。
5.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填报机构名称及其它信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个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可按两个机构填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个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须按一个机构填报。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信息填报,原则上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码(B100)填报卫统1-2表,不再填报卫统1-1表(医院类表)。
(三)其它审核事项
1.《分类代码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2.卫生机构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构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3.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分类代码证》。
四、《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关于机构名称的填写要求
《分类代码证》申报表所填写的机构名称在与国家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统计分类的标准性,对几个名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凡属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属省、市、县、乡镇级的,要分别以山东省+机构类别名称、**市+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乡镇+机构类别名称来命名。
2.凡属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其名称一律填乡镇(街道)卫生院,不能填报第*人民医院等第二、第三名称,以免造成统计分类上的错误。
3.村卫生室名称,一律填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
4.民办医疗机构名称,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必须加区域性的名称,区域性的命名原则是按其审批机关的级别所代表的区域来确定,如: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县市区名称;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市名称;不得填报不带区域名称的机构名称。
5.个体诊所的名称,应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加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的名称。
6.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医务室的名称,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完整名称。
(二)关于地址的填写要求
1.属于区内的机构,一律填**市**区**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号或**市**区**路**号。
2.属于县市内的机构,一律填**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三)关于代码号的填写要求
1.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分类代码号由22位数字组成,前9位是组织机构代码,10-15位是行政区划代码,16-17位是经济类型代码,18-21位是卫生机构类别代码,第22位是管理分类代码。分类代码是在卫生机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录入之后,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其“组织机构代码”由各区(市)卫生局赋予。
3.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由各区(市)卫生局在由网络直报系统中自动赋予临时代码。一旦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