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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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经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我院的学士学位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及委员人选由提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
作,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规范。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至二人。

分委员会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及委员人选由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部)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本工作规范规定受理本院(部)学士学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2.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提出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凡是本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者。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毕业时未被解除者。

3.未在规定时间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参加辽宁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外语考试不合格者。

5.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一条仅因未符合第十条第2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2.获得院级三好学生奖励者或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村官考试并被录取(用)者。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1.凡达到本规范所要求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学生填写《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2.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学分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经学位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材料逐一复审,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4.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字后颁发证书。

6.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

第十三条对于学位授予有争议的学生,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行为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按授予学位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3—2016级入校学生学位申请。

原《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营理院发〔2019〕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经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我校的学士学位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及委员人选由提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规范。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至二人,成员包括院(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教学、研究人员。

分委员会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及委员人选由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部)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本工作规范规定受理本院(部)学士学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2.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提出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学位
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凡是本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毕业时未被解除者。

4.在校学习期间曾两次考试作弊者。

5.全日制在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者。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两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通过补考及格者,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参加辽宁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外语考试不合格者。

6.未在规定时间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

7.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一条仅因未符合第十条第2款,或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6门(含6门)以下课程通过补考获得及格的毕业生,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2.毕业资格审查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者。

3.获得校级“三好学生”奖励者,或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村官考试并被录用(取)者。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1.凡达到本规范所要求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填写《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2.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学分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经学位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材料逐一复审,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4.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
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字后颁发证书。

6.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

第十三条对于学位授予有争议的学生,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行为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按授予学位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XXXX级及以后入校学生学位申请。

原《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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