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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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通
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xxx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xxx公司
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信息化管理职责
第二条财务部负责组织核算系统账套结构树管理、前台系统管理员管理、系统操作员管理以及日常核算业务处理。
第三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核算系统运行中有关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网络安全保障的总体组织、协调。
包括有关网络通信、服务器、数据库、操作系统以及客户端等运行环境的运行保障、运行监控、运行安全管理以及核算系统后台数据库的日常备份与恢复。
第三章财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财务部与信息技术部人员组成财务信息化建设小组,制定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对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进行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小组要根据集团公司财务信息化规划和院年度财务工作安排,提出年度财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并逐级上报。
第六条财务信息化建设小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方案论证、立项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并逐级向上级单位上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七条财务信息化建设小组负责制定财务信息系统操作细则,明确操作人员、相应使用权限、相关处理流程。
(一)核算账套管理员及账套主管由公司财务人员承担。
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分别负责系统管理和应用管理。
按照《会计法》、《会计核算基础规范》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岗位分离与牵制要求,两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人员不得混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
(二)核算账套管理员、账套主管分配应用人员(包括管理员及操作员)权限时应根据其所在业务岗位按照最小授权原则分配权限。
(三)账套管理员原则上不应具有具体核算业务的处理权限,只能具有核算业务的查询权限。
(四)账套主管权限由上级账套管理员分配。
分配具体核算业务的处理权限时,与其他操作员的权限设置须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岗位分离与牵制原则。
(五) 系统操作员的权限由同级账套主管分配。
权限分配时一律不得涉及账套管理、标准化数据管理、人员管理、日志管理等相关权限。
操作员的权限设置须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岗位分离与牵制原则。
第八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计科目标准代码。
核算系统中的标准化体系包括财务专用标准化体系和通用标准化体系两部分。
(一)财务专用标准化体系各项内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制定,财务专用标准化体系包括账套编码体系、会计科目编码体系及编码体系的使用规则、会计科目辅助核算属性、核算控制参数、核算账簿格式、会计报表体系以及现金流量类别、资产类别、结算方式、凭证类别、凭证号发号规则、往来核销号发号规则等。
公司核算系统标准化体系在集团公司级
(二)核算系统中通用标准化体系包括产品编码(存货编码)、项目编码(课题编码)、物资编码、客商编码、单位编码、部门编码及人员编码等等。
各项编码以及编码规则原则上执行集团公司发布的统一标准化编码;在集团公司尚未发布统一标准化编码之前,公司使用自有编码体系;若集团公司发布的标准化编码不能完全满足会计核算需要,需要使用公司自有编码体系时,须提前上报研究院,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自有编码体系。
(三)核算系统标准化体系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统一管理,通过集团公司初始化定制在核算系统中,逐级下发、逐级扩展、逐级控制。
第四章财务信息系统的维护
第九条设置财务信息化管理岗。
全面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包括硬件、软件和数据维护。
第十条明确维护监督人。
系统维护工作避免单人操作,在确定财务信息化管理岗的同时,应指定维护监督人,以保证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实行维护记录。
为积累经验和明确责任,维护人员应对每次维护进行详细记录,内容包括:维护目的、维护措施、时间、维护人和监督人签字等。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的维护(如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和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及二次开发等),由财务信息化管理岗提出书面报告和实施方案,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研究批准后方予实施。
实施前,要制定保证数据安全的措施,做好相关文件和数据的备份。
实施后,财务信息化管理岗会同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制定调试维护方案进行系统调试,以保证项目维护效果和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财务信息电子数据备份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电子数据的备份。
备份数据介质和存档数据介质的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统一复制、核对、存放、保管、存档。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档案的保管和保密按照相关档案管理、保密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