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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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不得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进行建设。
第五条技术措施
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环境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污染控制
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态保护
建设项目应保护生态环境,保留生态系统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将予以采取。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予以吊销相关执照,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