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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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经济分析
1.宪法的含义 2.宪法经济学:规范与实证 3.宪法的功能 4.宪法的保证:民主、司法与联邦制
引言:宪法离我们有多远
2001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 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宪法伸张了正义的是山 东省滕州市一位叫齐玉苓的普通女工。她发现,9年前在考试中落选的一 位同班同学冒用自己的名字上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 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当事 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齐玉 苓最终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中国第一起将宪法性 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
宪法的修正
由于宪法在内容上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而且具有 对普通法律的最高地位,因此其修改问题上就要采取 比普通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
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须经国会两院2/3多数的议员 或者2/3以上的州议会的提议,而且必须获得3/4以上的 州议会或制宪会议(Convention)批准,才能成为宪法 的组成部分,并发生法律效力。
2.宪法经济学:规范与实证
宪法经济学的创始人:布坎南
詹姆斯·M ·布坎南,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并因 此在1986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公共选择理论是对非市场决 策的经济学研究,简单地说,它将经济学运用于政治科学研究, 对国家理论、投票规则、选民行为、政党以及管理体制等进行分 析。
研究宪法的意义
“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 宪法” 。 ——《人与公民权利宣言》
宪法的根本目的是约束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公民 的权利。对宪法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 目的的合意性(desirability)、实现这一目的 的机制以及这些机制的效果。
N
集体行动所需要的人数
C为外部成本曲线,随着需要达成一致的人数增加,外部成本不断降低,在使用一致同意规则 时,外部成本为零。D为决策成本曲线,随着决策群体数量的增加,决策成本持续上升。C+D 是两条成本曲线的纵向叠加,也就是所谓的相互依赖成本(interdependence costs)。在K点处,
从契约主义的角度来看,规则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协商的过程, 是一个交换的过程。
一致同意标准
在立宪层次上,人们对规则进行选择。此时,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新古 典分析不再适用。因为规则与个人的成本收益之间的对应变得十分模糊, 加之规则会在长时间内发挥作用,使得个人难以把握规则的未来效应和 对自身的影响。因此,一致同意成为立宪层次的标准。
看待政府的不同视角
国家的三只手:(1)无为之手。政府仅需提供维持市 场运转所必需的公共产品,特别是法律与秩序。除此 之外,干预越少越好。(2)扶持之手(helping hand)。 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应当积极干预,实现社会福 利最大化。(3)掠夺பைடு நூலகம்手(grabbing hand)。政治家 的目标并不是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是追求自身的私 利。
一致同意的原则,意味着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反对损害自身利益 的规则,最终达成的规则必然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相反,在任何非一 致性的规则下,都有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如果坚持一致同意的标准,显然所有的集体决策结果都是帕累托有效的。 此时,不存在任何的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但是达成一致同意的成 本,或者用布坎南和塔洛克的术语来说,决策成本(decision-making cost) 是极高的。如果始终坚持一致同意的标准,有可能使一切进步停止。
单院制和双院制:布坎南和塔洛克分析了不同 制度下的决策成本。
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弗雷(Frey, 1994)分析 了直接民主相对于间接民主的优势。
个人权利和经济增长:格瓦特尼等人 (Gwartney et al, 1999)确认了经济自由对经 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3.宪法的功能
自然状态
不 盗 窃 B
盗 窃
A 不盗窃 (15,15)
(18,6)
盗窃 (6,18) (10,10)
假设在一个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中, 有A、B二人。每人种植一部分粮 食,从对方那里盗窃一部分粮食, 同时要防御对方的盗窃行为。二 人面临如图的收益。在此矩阵中, 盗窃是这两个博弈者的占优策略 (dominant strategy)。也就是说, 给定另一博弈者的任意策略,盗 窃这一策略给选择此策略者带来 的收益都超过其他策略。显然, 在自然状态中,博弈的结果将是 占优策略均衡,每个博弈者都会 选择盗窃。
从仙女(fairy)到女巫(witch):(1)仙女模型 (good fairy model)。政府的作用只是解决市场不能 或不愿解决的问题。(2)半仙女模型( semi-good fairy model )。政府可以提高效率,尽管可能造成分 配问题。(3)不确定世界模型(uncertain world model)。政府行动可能降低效率,原因在于不确定性 和不完全信息。(4)女巫模型(wicked witch model)。 政治家的行为完全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
关注隐形(implicit)的宪法变化:瓦戈特(Stefan Voigt, 1999b)区 分了同一时点上不同政府部门偏好导致的变化和不同时点上政府 部门偏好所导致的变化。
实证的宪法经济学:解释宪法的结果
分权:布伦南和汉姆林(Brennan and Hamlin, 1994)利用标准的垄断模型分析了水平分权和纵 向分权。
为了降低决策成本,我们不得不引入多数通过规则(majority rule)。在 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少数人的利益可能因为集体决策受到损害,产生外 部成本。
在对规则进行选择时,社会必须综合考虑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使预期 的外部成本与决策成本之和最小化。
选择最优多数
预 期 成 本
C+D
D 0
C
K
1.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 “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 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 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 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布莱克法律词典》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或基本法,高于其他法律。其阐
政府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建立起来的,政 府的权力也只能服务于公众的利益。但是掌握政府的 统治者并非总是天使,权力总是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如果不能从制度上对权力进行限制,政府非但不会成 为公民利益的维护者,反而成为公民权利与自由最危 险的敌人。
只有以约束政府权力为目的的宪法才符合宪政的要求, 否则就是名义性的宪法或装饰性的宪法。
明政府的体制、性质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
元首、行政、立法、司法等机关的组成、权力的分配、
限制和相互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
事项。”
——《元照英美法词典 》
宪法的效力
首先,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制定 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法律即无效 。
布坎南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撰写了 《宪法经济学》的词条,认为宪法经济学“直接研究 规则的运行特征,研究个体相互作用和影响时所处的 制度环境,研究这些规则和制度产生和被选择的过 程”。
瓦戈特(Stefan Voigt, 1999a)区分了实证的宪法经济学 和规范的宪法经济学:规范的宪法经济学主要研究国 家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合法化(legitimizing)问题,或 者说研究集体选择的结果被认为是“公正”或者“效 率”应具备的条件;实证的宪法经济学主要关注宪法 规则的形成与变化,以及宪法规则所导致的后果。
C+D曲线达到最低点,也就是相互依赖成本之和最小。K/N就是该项集体决策的最优多数。
实证的宪法经济学:解释宪法的形成和变化
关注宪法制定中程序的作用:埃尔斯特(Elster, 1991)从制宪会 议的召集、代表的选任、委任权限的确认、代表资格的审核、议 事的程序和宪法通过的模式等方面比较了费城制宪会议和巴黎制 宪会议。
规范的宪法经济学坚持契约主义的方法。首先,坚持规范意义上的个人主义 (normative individualism)。也就是说,个人在政治过程中处于核心位置,个人 的评价、价值和利益是判断各种规则的效率与合意性(desirability)的标准,个人 在立宪阶段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2)规则下的活动与规则本身的变迁存在本质 的区别,后者仅仅发生在立宪阶段,并且应当应用一致同意(unanimity)的标准。 (3)在立宪阶段制定的规则应当对后立宪(post-constitutional)阶段的活动施加 有效的约束。
规范的宪法经济学
宪法经济学考察的是约束各种主体的规则,或者说,宪法经济学主要研究对于约 束的选择。与之相比,新古典经济学集中于对约束内的选择进行分析。人类的活 动因此被划分为两个层级,也就是立宪性层次(constitutional level)和执行性层 次(operational level),前者成为宪法经济学的关注重点。
关注宪法制定中偏好和约束的作用:麦圭尔和奥斯菲尔德 (McGuire and Ohsfeldt, 1989)对费城制宪会议代表的投票行为进 行了计量分析,发现代表中的商人、西部的地主、金融家和公债 持有者支持新宪法,而债务人和奴隶主则反对新宪法。
关注显性(explicit)的宪法变化:布德里克斯和比特查尔德 (Boudreaux, Pritchard, 1993)以“维持成本(maintenance cost)” 和“预期反对力量的强度和时机(strength and timing of expected opposition)”来解释宪法的变化。
布坎南1919年生于美国田纳西州,1948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得经济 学博士学位。1962年,他与戈登•塔洛克合作发表了公共选择理论 的奠基著作——《同意的计算》,并与塔洛克一起创建了公共选 择学会和出版了名为《公共选择》的杂志。
布坎南的著述几乎涉及公共部门经济学的每一个方面。主要著作 有:《同意的计算》、《民主过程中的财政》、《自由的限度》、 《赤字中的民主》、《规则的理由》、《征税权》、《自由、市 场和国家》等。
我国的宪法修正案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 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 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和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 过即可。
法律的层级结构(hierarchy)
自然法
宪法 成文法 细则、行政规章
立
对
法 者
合 法 性
层
的
级
评
结
估 与
构
修
正
宪法与宪政
宪政就是指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或者说, 宪政就是限政。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约束和控 制,从而避免专断的政治行为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 犯。
2004年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63岁的北京老人黄 振沄家时,老黄拿出一本宪法单行本进行抵制,其中一页被特意折起一 角,蓝色圆珠笔划出一句“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靠着这件“武器”,老黄使他的那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下来。就 在此前的18天,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新增一 个重要内容,就是老黄着重划出来的“第十三条”。 ——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2月04日)
“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任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 自当归于无效乃十分明确的一条原则。因此,违宪的 自然不能使之生效。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 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 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则行使授予的权利的 人不仅可以越出其被授予的权力,而且可以违反授权 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 ——《联邦党人文集》
布坎南晚期工作主要集中于宪法经济学的研究。布坎南关于宪法 经济学的讨论更多地停留在方法论的层次上,缺乏在实证层面上 的深入研究。因此,布坎南的研究被视为规范性的宪法经济学。
宪法经济学概述
1982年,麦肯其(Richard B. McKenzie)首次提出宪法 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概念,并将布坎 南和图洛克认定为该领域的创始人。
1.宪法的含义 2.宪法经济学:规范与实证 3.宪法的功能 4.宪法的保证:民主、司法与联邦制
引言:宪法离我们有多远
2001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 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宪法伸张了正义的是山 东省滕州市一位叫齐玉苓的普通女工。她发现,9年前在考试中落选的一 位同班同学冒用自己的名字上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 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当事 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齐玉 苓最终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中国第一起将宪法性 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
宪法的修正
由于宪法在内容上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而且具有 对普通法律的最高地位,因此其修改问题上就要采取 比普通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
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须经国会两院2/3多数的议员 或者2/3以上的州议会的提议,而且必须获得3/4以上的 州议会或制宪会议(Convention)批准,才能成为宪法 的组成部分,并发生法律效力。
2.宪法经济学:规范与实证
宪法经济学的创始人:布坎南
詹姆斯·M ·布坎南,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并因 此在1986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公共选择理论是对非市场决 策的经济学研究,简单地说,它将经济学运用于政治科学研究, 对国家理论、投票规则、选民行为、政党以及管理体制等进行分 析。
研究宪法的意义
“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 宪法” 。 ——《人与公民权利宣言》
宪法的根本目的是约束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公民 的权利。对宪法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 目的的合意性(desirability)、实现这一目的 的机制以及这些机制的效果。
N
集体行动所需要的人数
C为外部成本曲线,随着需要达成一致的人数增加,外部成本不断降低,在使用一致同意规则 时,外部成本为零。D为决策成本曲线,随着决策群体数量的增加,决策成本持续上升。C+D 是两条成本曲线的纵向叠加,也就是所谓的相互依赖成本(interdependence costs)。在K点处,
从契约主义的角度来看,规则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协商的过程, 是一个交换的过程。
一致同意标准
在立宪层次上,人们对规则进行选择。此时,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新古 典分析不再适用。因为规则与个人的成本收益之间的对应变得十分模糊, 加之规则会在长时间内发挥作用,使得个人难以把握规则的未来效应和 对自身的影响。因此,一致同意成为立宪层次的标准。
看待政府的不同视角
国家的三只手:(1)无为之手。政府仅需提供维持市 场运转所必需的公共产品,特别是法律与秩序。除此 之外,干预越少越好。(2)扶持之手(helping hand)。 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应当积极干预,实现社会福 利最大化。(3)掠夺பைடு நூலகம்手(grabbing hand)。政治家 的目标并不是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是追求自身的私 利。
一致同意的原则,意味着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反对损害自身利益 的规则,最终达成的规则必然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相反,在任何非一 致性的规则下,都有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如果坚持一致同意的标准,显然所有的集体决策结果都是帕累托有效的。 此时,不存在任何的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但是达成一致同意的成 本,或者用布坎南和塔洛克的术语来说,决策成本(decision-making cost) 是极高的。如果始终坚持一致同意的标准,有可能使一切进步停止。
单院制和双院制:布坎南和塔洛克分析了不同 制度下的决策成本。
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弗雷(Frey, 1994)分析 了直接民主相对于间接民主的优势。
个人权利和经济增长:格瓦特尼等人 (Gwartney et al, 1999)确认了经济自由对经 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3.宪法的功能
自然状态
不 盗 窃 B
盗 窃
A 不盗窃 (15,15)
(18,6)
盗窃 (6,18) (10,10)
假设在一个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中, 有A、B二人。每人种植一部分粮 食,从对方那里盗窃一部分粮食, 同时要防御对方的盗窃行为。二 人面临如图的收益。在此矩阵中, 盗窃是这两个博弈者的占优策略 (dominant strategy)。也就是说, 给定另一博弈者的任意策略,盗 窃这一策略给选择此策略者带来 的收益都超过其他策略。显然, 在自然状态中,博弈的结果将是 占优策略均衡,每个博弈者都会 选择盗窃。
从仙女(fairy)到女巫(witch):(1)仙女模型 (good fairy model)。政府的作用只是解决市场不能 或不愿解决的问题。(2)半仙女模型( semi-good fairy model )。政府可以提高效率,尽管可能造成分 配问题。(3)不确定世界模型(uncertain world model)。政府行动可能降低效率,原因在于不确定性 和不完全信息。(4)女巫模型(wicked witch model)。 政治家的行为完全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
关注隐形(implicit)的宪法变化:瓦戈特(Stefan Voigt, 1999b)区 分了同一时点上不同政府部门偏好导致的变化和不同时点上政府 部门偏好所导致的变化。
实证的宪法经济学:解释宪法的结果
分权:布伦南和汉姆林(Brennan and Hamlin, 1994)利用标准的垄断模型分析了水平分权和纵 向分权。
为了降低决策成本,我们不得不引入多数通过规则(majority rule)。在 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少数人的利益可能因为集体决策受到损害,产生外 部成本。
在对规则进行选择时,社会必须综合考虑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使预期 的外部成本与决策成本之和最小化。
选择最优多数
预 期 成 本
C+D
D 0
C
K
1.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 “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 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 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 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布莱克法律词典》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或基本法,高于其他法律。其阐
政府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建立起来的,政 府的权力也只能服务于公众的利益。但是掌握政府的 统治者并非总是天使,权力总是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如果不能从制度上对权力进行限制,政府非但不会成 为公民利益的维护者,反而成为公民权利与自由最危 险的敌人。
只有以约束政府权力为目的的宪法才符合宪政的要求, 否则就是名义性的宪法或装饰性的宪法。
明政府的体制、性质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
元首、行政、立法、司法等机关的组成、权力的分配、
限制和相互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
事项。”
——《元照英美法词典 》
宪法的效力
首先,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制定 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法律即无效 。
布坎南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撰写了 《宪法经济学》的词条,认为宪法经济学“直接研究 规则的运行特征,研究个体相互作用和影响时所处的 制度环境,研究这些规则和制度产生和被选择的过 程”。
瓦戈特(Stefan Voigt, 1999a)区分了实证的宪法经济学 和规范的宪法经济学:规范的宪法经济学主要研究国 家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合法化(legitimizing)问题,或 者说研究集体选择的结果被认为是“公正”或者“效 率”应具备的条件;实证的宪法经济学主要关注宪法 规则的形成与变化,以及宪法规则所导致的后果。
C+D曲线达到最低点,也就是相互依赖成本之和最小。K/N就是该项集体决策的最优多数。
实证的宪法经济学:解释宪法的形成和变化
关注宪法制定中程序的作用:埃尔斯特(Elster, 1991)从制宪会 议的召集、代表的选任、委任权限的确认、代表资格的审核、议 事的程序和宪法通过的模式等方面比较了费城制宪会议和巴黎制 宪会议。
规范的宪法经济学坚持契约主义的方法。首先,坚持规范意义上的个人主义 (normative individualism)。也就是说,个人在政治过程中处于核心位置,个人 的评价、价值和利益是判断各种规则的效率与合意性(desirability)的标准,个人 在立宪阶段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2)规则下的活动与规则本身的变迁存在本质 的区别,后者仅仅发生在立宪阶段,并且应当应用一致同意(unanimity)的标准。 (3)在立宪阶段制定的规则应当对后立宪(post-constitutional)阶段的活动施加 有效的约束。
规范的宪法经济学
宪法经济学考察的是约束各种主体的规则,或者说,宪法经济学主要研究对于约 束的选择。与之相比,新古典经济学集中于对约束内的选择进行分析。人类的活 动因此被划分为两个层级,也就是立宪性层次(constitutional level)和执行性层 次(operational level),前者成为宪法经济学的关注重点。
关注宪法制定中偏好和约束的作用:麦圭尔和奥斯菲尔德 (McGuire and Ohsfeldt, 1989)对费城制宪会议代表的投票行为进 行了计量分析,发现代表中的商人、西部的地主、金融家和公债 持有者支持新宪法,而债务人和奴隶主则反对新宪法。
关注显性(explicit)的宪法变化:布德里克斯和比特查尔德 (Boudreaux, Pritchard, 1993)以“维持成本(maintenance cost)” 和“预期反对力量的强度和时机(strength and timing of expected opposition)”来解释宪法的变化。
布坎南1919年生于美国田纳西州,1948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得经济 学博士学位。1962年,他与戈登•塔洛克合作发表了公共选择理论 的奠基著作——《同意的计算》,并与塔洛克一起创建了公共选 择学会和出版了名为《公共选择》的杂志。
布坎南的著述几乎涉及公共部门经济学的每一个方面。主要著作 有:《同意的计算》、《民主过程中的财政》、《自由的限度》、 《赤字中的民主》、《规则的理由》、《征税权》、《自由、市 场和国家》等。
我国的宪法修正案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 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 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和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 过即可。
法律的层级结构(hierarchy)
自然法
宪法 成文法 细则、行政规章
立
对
法 者
合 法 性
层
的
级
评
结
估 与
构
修
正
宪法与宪政
宪政就是指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或者说, 宪政就是限政。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约束和控 制,从而避免专断的政治行为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 犯。
2004年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63岁的北京老人黄 振沄家时,老黄拿出一本宪法单行本进行抵制,其中一页被特意折起一 角,蓝色圆珠笔划出一句“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靠着这件“武器”,老黄使他的那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下来。就 在此前的18天,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新增一 个重要内容,就是老黄着重划出来的“第十三条”。 ——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2月04日)
“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任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 自当归于无效乃十分明确的一条原则。因此,违宪的 自然不能使之生效。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 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 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则行使授予的权利的 人不仅可以越出其被授予的权力,而且可以违反授权 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 ——《联邦党人文集》
布坎南晚期工作主要集中于宪法经济学的研究。布坎南关于宪法 经济学的讨论更多地停留在方法论的层次上,缺乏在实证层面上 的深入研究。因此,布坎南的研究被视为规范性的宪法经济学。
宪法经济学概述
1982年,麦肯其(Richard B. McKenzie)首次提出宪法 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概念,并将布坎 南和图洛克认定为该领域的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