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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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
本文档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全国所有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认定。
认定结果对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一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的隐患加以评价,确定其危害程度、危及范围,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二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以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部门的日常监督、
检查为主要依据。
在发现疑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等文
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全面、准确的判断,确定其危险性质、危害程度、危及范围和后果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充分听取被认定对象的意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认定当事人不得否认和压制认定机关的调查、取证和会见证人的行为。
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时应当依法保护被认定对象的知情权、申辩权,认定的
结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科学。
第六条
认定机关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责令修复,并对被认定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确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确定认定结果的应用
第七条
认定结果必须及时通报等级以上有关部门,并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报表和统计,及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认定结果应当在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内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
第八条
认定结果适用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有关方面应当以认定结果为依据,及时开展核实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跟踪处理,有效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