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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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 投资准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和外 资立法向来采取限制性的策略,对外来资本进入 本国的领域和部门实施严格审查和慎重引导。但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所作的承诺以及改革开放的 需要,准入的投资领域和范围有了一定程度的扩 大,准入的条件也逐步放宽。 投资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 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包含: (1)绝对待遇(如公平与公正待遇); (2)相对待遇(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三、征收和补偿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的 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 补偿标准:核心是对于投资价值的估算 (1)发达国家多采取现金流量折现方法(以下简 称DCF法),但不够合理 (2)更合理的方法是采取账面价值作为投资价值 的估算方法
四、争端解决 1、缔约双方之间: (1)协商解决 (2)仲裁(变化在于当仲裁员的任命无法在规定 期限内作出且双方无其他约定时,早期的BIT多 要求由联合国秘书长作必要的任命,而近期则规 定任命由缔约任何一方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作出) 2、投资者和缔约国之间 主要是ICSID的仲裁管辖
Biblioteka 2、法律适用 ICSID允许当事方对所适用的法律事先进行约定。 当事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原则上应适用争端 缔约国的法律或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另外,在当 事方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还可依公平与善意原 则裁决争端。 三、ICSID仲裁的晚近发展 1、“正当性危机”的理论争议 2、程序透明性 3、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
一、投资与投资者 1、投资:为了业务经营的需要、获取利润或达到 其他经济目的,投资者常将其货币资金、机器设 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放到另一国家或 者几个国家,这种向国外输出经营资本的经济活 动称为国际投资。 依据国际企业是否拥有直接控制权,分为: 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 产以获取利润; 间接投资:是把资金投放于金融性资产以获取股 息或利息。
第三章 促进和保护国际 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其晚近发展 ——以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视角 第二节 区域性协定中的国际投资法制 第三节 MIGA新世纪发展战略与中国的对策 第四节 ICSID与国际投资仲裁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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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其 晚近发展--以中国双边投资 保护协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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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ICSID与国际 投资仲裁的新发展
一、ICSID的管辖权 (一)作为投资者的他国国民 “他国国民”一般是指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 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但对于法人,还 包含另一种情况,即虽具有东道国国籍,事实上 却归外国投资者控制;在经争端双方同意的前提 下,也可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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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数量持续大幅度增加, 内容更加复杂也更为成熟。其已代替模糊的国际 习惯法成为当今国际投资法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中国也积极融入BIT的立法运动,签订新的 BIT或者在原有协定基础上对BIT进行修订。与改 革开放之初相比,中国近年来的缔约实践给予外 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有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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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区域性协定中的 国际投资法制
一、欧盟的区域性投资法制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法制 三、内地与香港间的投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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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MIGA新世纪发展 战略与中国的对策
一、MIGA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 1、法律地位: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 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 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2、组织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各委员会 3、股权和投票权的分配(MIGA特色): 集团投票制
四、中国利用MIGA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在我国,由于政府对于审批向MIGA投保的外 资项目缺乏审慎的规划,今后,我国应加强有关 部门间的协调,开放更多的领域,积极探索 MIGA在华业务的新方式。 2、 MIGA的投资促进业务都还不曾在我国开展。 我国应积极利用MIGA的技术资源,促进西部地 区的投资引入和经济增长。 3、我国可以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财政 性专款资金建立共保机构和“赞助担保基金”, 以满足投资者对投资保险的需求。
(二)承保范围 MIGA承保下列四种非商业风险: 1.货币汇兑险。 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 3.违约险。 4.战争和内乱险。
三、MIGA新世纪发展战略 拓展“多边领地”(Multi Field) (一)优先担保的领域 1.重视对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2.促进对中小投资项目的担保业务。 3.推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担保业务。 (二)MIGA需要拓展的新机会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1、开展新的投资促进活动,尤其在信息传播领域。 2、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各类 国际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 3、满足客户需要,开发保险新产品。
(二)投资东道国 必须是在其与投资者约定提交ICSID管辖时或在 程序被提起时已正式加入公约。 同时,如果可以预料有关国家不久将会加入公约, 而另一方是一缔约国国民,则双方可以有条件的 约定提交中心管辖。一旦该国正式加入公约,则 该提交条款自动生效。 (三)投资 《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对投资作出明确的定义。 为了帮助确定投资的范围,ICSID的示范条款对 此作了示范性的列举。从ICSID的实践来看,对 投资一般都做广义的解释。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保业务 (一)MIGA的合格投资、投资者和东道国 1、合格投资:股权投资,并具备以下要素: ①经济上合理性②投资的发展性③投资的合法性 2、合格投资者: ①具有东道国以外一成员国的国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三种情况 3、合格东道国:发展中国家,而且是外资可得 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发展中国家。
(四)法律争端 争端必须涉及法律权利或义务的范围,或者涉及 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做的补救措施的性质或范围。 纯粹的利益冲突矛盾,影响到主权或政治意义的 问题,不适合中心管辖。
二、ICSID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法律适用 1、解决程序: (1)争端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 ICSID仲裁是ICSID受理案件的前提。 ①投资合同中的同意条款;②国内立法中的同意 条款;③双边条约中的同意条款。 (2)具体到每一案件,希望采用调解或仲裁程 序的东道国或投资者,应向ICSID的秘书长提交 书面的申请。
2、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通常指的是具有缔约国国籍的个人。法人 则是依照缔约国法律组成或设立的任何实体。 近年来BIT对投资者范围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扩 大。法人指根据缔约国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 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 不论其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也不论其责任 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