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土尚等——《物权法》出台背景下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探讨(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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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十一届“挑战杯”竞赛作品获奖名单》

2021年《第十一届“挑战杯”竞赛作品获奖名单》
天津大学
一等奖
《中国农村幼儿教育危机与对策的探究》
四川大学
一等奖
《新阶段三种扶贫模式在河南实践的调查研究--以信阳、驻马店、周口三市为例》
河南科技大学
一等奖
《食品安全中食物过敏原的基础研究及相关试剂盒的研制》
深圳大学
一等奖
《农户借贷行为与二元金融联动影响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千社万户的调查》
苏州大学
二等奖
《“拿来”有道--从利益平衡视角看中国开源软件著作权保护》
复旦大学
二等奖
《金融危机背景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状况及未来就业意愿的调研分析—基于豫鄂川赣四省的调研》
中国人民大学
二等奖
《新增300亿斤粮食从哪里来?--国家粮食战略工程河南核心区产能调研》
河南工业大学
二等奖
《农村财务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佛山市三水区引入中介组织管理村级财务调查与思考》
特等奖
欧阳光明(2021.03.07)
《人民币指数期货期权定价研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特等奖
《告别徊徨:待业大学生群体生存状态研究--基于上海的实证调查》
华东师范大学
特等奖
《大学生“村官”机制建设:基于1260个乡村实证调查研究》
浙江工商大学
特等奖
《金融海啸背景下农民工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28个省区市的调查分析》
山西大学
二等奖
《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城中村社区参与研究--基于太原市10个典型城中村社区的实地考察》
二等奖
《论社会的有机性》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等奖
《金融危机下影视产业现状和发展战略研究--以重庆影视产业为例》
重庆邮电大学

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要影响

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要影响

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要影响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要影响中国著名法学家、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各位代表,我非常荣幸能够接到大会的邀请参加这次第八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也比较凑巧,我在合川市委挂职期间曾和合川市精诚担保公司的同仁一起参与担保公司的实际运营,大概有一年多时间,那么也可以说亲身参加过担保公司的工作,也一直在关注着担保业的发展。

就我个人的工作经历而言,我认为这个机构对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功不可没的,尤其就我个人的工作经验而言,合川的精诚担保公司为合川中小企业的发展完全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今天,大会给我的题目是从法律的角度谈一谈现行新颁布的法律尤其是《物权法》对我们担保机构主要是担保行为的影响,发言主要是集中在法律制度的层面。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大影响》。

这个题目我也思考了再三,实际上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对担保行为乃至于担保业的影响最大的是《物权法》,除此之外,《公司法》和《破产法》都有一些影响。

所以,今天我的题目没有包含但在我的演讲中也包含《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若干片断。

中国人都喜欢讲一个吉利数字,我也就讲十大问题。

就是2005年以来,新颁布的法律对我们担保行为的十大影响。

一、关于担保合同中抵押合同的生效问题按照现在《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很明确的规定为以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大家可能就会想到过去担保法规定动产除企业设备、机动车之外,动产的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但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包括部分动产(如企业设备、车辆等)的抵押合同是要登记之后才生效。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所有抵押合同,均以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抵押的登记将不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这个问题我们作为第一个问题来谈,《物权法》的第一个重大影响就是解决了抵押合同的生效问题。

所有的抵押合同,无论是房屋、土地这样的不动产,还是机械设备、车辆、家用电器一般生活性消费性动产,它们作为抵押物签订的抵押合同统统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社会保障理论教学大纲2

社会保障理论教学大纲2

附件1:贵州财经学院教学大纲管理办法(讨论稿)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编写教材、讲义及学校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大纲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订(修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严格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三、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专业教育特点。

四、符合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避免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五、与社会发展态势相吻合,反映本学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程。

第二条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课程性质及其定位二、教学目标及要求三、教学基本内容四、教学重点和难点五、重点章节六、参考书目七、课时分配第三条教学大纲编辑、打印格式教学大纲要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写,其基本要求是:一、一律采用WORD文档编写,采用A4纸张的页面,页边距:上(2.54厘米)、下(2.54厘米)、左(3.0厘米)、右(3.0厘米)。

行间距为1.5倍行距。

二、教学大纲章节标题及各级标题要求: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加粗,节标题为小三号宋体加粗。

正文中的各级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为:一级标题为“一、”(四号宋体加粗),二级标题为“(一)”(小四号宋体加粗),三级标题为“1.”(小四号宋体),四级标题为“(1)”(小四号宋体)。

三、正文字体要求:正文一律使用五号宋体,英文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四、阅读参考书目及文献要求:“阅读参考书目及文献”九字用五号楷体,具体的参考书目用五号宋体,它要与“阅读参考书目及文献”九字之间空一行。

具体的参考书目及文献编写格式举例如下:作者姓名.文献名[M或C](M指专著,C指论文集).出版社所在地:出版社,出版年份.或:作者姓名.文献名[J或N](J指学术期刊刊载的论文,N指报刊刊载的文章).刊载文献的刊物名,出版年份,(出版刊期):页码.第四条制订(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一、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及基本要求,征求有关方面和教学部门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至各分院(部)。

社会学与法学

社会学与法学

社会学2011年第1期善后救济总署鲁青分署的社会救济与善后…………………………………………刘沙沙2011年第3期韩国医药分离改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代志明(43)韩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杨岚(49)韩国儒学与崔济愚对传统儒学思想的改造……………………………………………罗久(54)论社区制改革的理念、原则和举措――基于治理理论的视角……………………张宝锋(60)农民工社会工作的政策框架探析――基于增权的视角……………………………顾江霞(65)越轨流浪儿童社会支持的实证研究……………………………………………………胡莹(72)体育锻炼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方慧(75)职业化背景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闻英(80)2011年第5期“百年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综述…………………………王纪波(51)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与对策………………………………………………许青云(66)2012年第1期韩国医保适用人群扩大过程中的经济要素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侯圣伟(89)境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参与老年生活照料的经验与启示………………程欣,许琳(95)大学生个体道德选择的社会控制…………………………………………………姜玲玲(100)2012年第3期身份受损者的行动策略――地域歧视问题的一个实证分析……………杜建强(94)我国高校女教师角色冲突研究………………………………………………党曼(98)论大学生村官与村落体育发展……………………………………………王亮清(103)2012年第4期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栗洪伟(102)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高校贫困生问题探析……………………易善武(105)2012年第5期谈货币宪法学研究……………………………………………………………………苗连营(45)论中央银行立宪……………………………………………………………………吴礼宁(47)金融危机、货币危机与宪政危机……………………………………………………吴乐乐(52)铸币税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李晓光,庞冠楠(58)2012年第6期精神追求—人的幸福之路的正确出口………………………………………………刘西琳(3)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现状研究——以洛阳市为例……………………张宝锋,侯利文(17)2013年第1期制宪权的主体及其证成……………………………………仪喜峰(75)论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邓金容(79)2013年第3期脱耦与耦合:草根非营利组织生存逻辑反思…………………王崇(65)小组增权在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中的实践——以精神病患者及家属增权小组为例…………………胡莹(70)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缺失及其社会支持体系探析………………………杨瑞勇(74)2013年第4期审丑文化异化倾向分析………………………………………刘燕(41)当前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现状分析及对策…………………李欣(46)人类学视域下的灾后重建研究——以汶川“5·12”地震为例………………………………王萌(51)2013年第5期近年我国硕士研究生主观幸福感研究述评………姚琳琳,龙汉武(73)民国时期河南省灾荒救助体系措施及成效………………孙训华(78)我国政府治理中的汇通思路………………………………孔雪琳(83)2013年第6期大学生村干部与传统村干部之心理资本比较——基于湖南省湘潭市的调研…………………肖湘雄,陶沙(55)犯罪青少年的网络行为特征调查研究……………………刘海彬(60)2014年第2期双中心治理:化解我国医患紧张关系的新路径——基于路西法效应的视角……………………………代志明(24)论互联网时代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构与功能释放…………………………………………………王自亮,周婷婷(30)企业转制中工会的定位与职能研究——基于湖北省某厂的调查…………………………………宋雯(37)关于城市农民工——基于河南省郑州市的数据…………………………康绍霞(43)2014年第3期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以人为本思想溯源………………马东景(30)邓小平的灾荒防治思想与当代启示……………………徐克歌(37)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期待、社会影响与反思……王效柳,刘悦(43)构建命运共同体——中国外交的新思维………………李海龙(48)2014年第4期欠发达农村男青年的择偶困境及其衍生的社会风险……………………栗志强(60)迁村并居村民的社区适应性研究——基于河南省中部地区的调查…………张春兰,贾舞阳,李敏丽,陈森蔚(65)社会转型背景下重塑社会信任的策略研究…………………………………杨岚(71)2015年第2期“三明医改”模式可以复制吗?——兼与钟东波先生商榷………………………代志明(38)试论明清晋商公益伦理思想………………………………………………赵海涛,胡海桃(42)集市: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空间——以胶东P市为例……………………………徐京波(47)浸润于民族政治文化中的村民自治研究——基于对贵州苗族地区D村的实证调查……………………………赵超,张静(51)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加快推进新村融合的对策与建议——以浙江省仙居县行政村规模调整为例………………王丽琴,王凯元,张光彩(54)2015年第3期行、刑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与实现原则…………………………朱金娟(26)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田椰子(33)2015年第5期一种问题导向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以《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为分析样本…………张宝锋,侯利文(49)《申报》与晚清书画助赈的初兴……………………………………………………高俊聪(54)。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参考书目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参考书目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参考书目:(一)参考书目和期刊名称1、《论平等》 [法]皮埃尔。

勒鲁 19962、《自由秩序原理》(上、下)[英]费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19973、《贫困与饥荒》 [印度]阿马蒂亚·森 20014、《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 19975、《平等与效率》[美]阿瑟.奥肯 19996、《以自由看待发展》[印度]阿马蒂亚·森 20027、《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瑞典]冈纳·缪尔达尔 19918、《生产、收入与福利》[荷兰]J.丁伯根 19919、《大众的福利》 [德]路德维希·艾哈德 199510、《福利制度的新政治学》[英]保罗·皮尔逊 200411、《福利国家经济学》 [英]尼古拉斯·巴尔 200312、《当今世界的社会福利》[美]威廉姆H·怀特科等 200313、《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丹麦]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 200314、《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 [加]R·米什拉 200315、《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美]约.E。

斯蒂格利茨 199816、《进步与贫困》[美]亨利。

乔治 199517、《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美]斯蒂格利茨 199818、《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 199619、《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美]布坎南 199320、《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 [英]贝弗里奇 200421、《社会福利的目标定位:全球发展趋势与展望》 [美]尼尔·吉尔伯特等 200422、《21世纪初的社会保障》[美]达尔默·霍斯金斯等 200423、《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国际劳工局 198824、《危机中的福利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199025、《西方福利国家经济学评述》厉以宁、吴易风、李懿 198426、《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辩》郑功成 200027、《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国家的启示》周弘 199828、《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顾俊礼 200229、《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郑功成等 200230、《关注民生:郑功成教授访谈录》郑功成 200431、《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方福前 200032、《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姚洋主编 200433、《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34、《中国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5、《全球社会保障—2002》美国社会保障署36、《中国民政》民政部37、《构建和谐社会:郑功成教授演讲录》郑功成 2005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参考书目1、西方福利经济学评述厉以宁、吴易风、李懿著,商务印书馆 19842、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厉以宁著,三联书店 19953、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吴敬琏、周小川、荣敬本等著,中国编译出版社 19964、社会保障经济理论丛树海著,上海三联书店 19965、养老金制度与资本市场李绍光著,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86、社会保障理论李珍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7、福利国家论析顾俊礼主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8、养老保险与金融市场魏加宁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9、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埃斯平—安德森著,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 200210、福利经济学前沿问题巴尔等主编,贺晓波等译,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011、社会问题经济学夏普、雷吉斯特、格里米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12、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前、董克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四)中国社会保障研究重要文献1.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公共管理系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公共管理系

公共管理系•【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教授】顾杰.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教授】邓泽宏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教授】丁宇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教授】周均旭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教授】何应龙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魏敏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雷德明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李秋容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吴汉军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石秀华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卢珂.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程红丹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刘文波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张彦英2013-12-05•【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副教授】王哲2013-07-08•【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讲师】张雅勤2013-07-08•【公共管理系】【行管教研室】【讲师】唐青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教授】董登新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教授】张智勇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教授】熊吉峰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副教授】周云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副教授】王伟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副教授】罗莉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副教授】胡荣芳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副教授】刘珺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讲师】卢敏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讲师】邱莉丽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保教研室】【讲师】程妍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工教研室】【教授】陈秀峰.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工教研室】【教授】彭惠青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工教研室】【教授】张英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工教研室】【副教授】李莉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工教研室】【副教授】柯燕.2013-07-08•【公共管理系】【社工教研室】【讲师】冯晓平2013-07-08教师系统分析与集成社教社社数社社常社。

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

正如原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但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管从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内外环境等各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抓住机遇,加快责任保险发展成为我国保险业和社会有关各方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一)规模持续增长,保险功能逐步显现2006年以来,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持持续发展的势头。

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50多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50多亿元,赔款支出从2006年的20多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60多亿元。

随着承保面逐步扩大,理赔额持续增加,责任保险在提供风险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发挥。

(二)理念渐入人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随着责任保险的稳步发展,保险功能的逐步发挥,保险服务逐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特别是一些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险种,如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业生态环境应该是农产品区域品牌发展的第一要素同时也是其竞争力构成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

因此,必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区域内居民的农业环境意识,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大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撑农业生态环境当前所受到的污染,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污染的处理不到位所导致的。

因此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势在必行。

在进行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时,应有针对性的对目前能够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污染源处理技术进行研究,以便最大程度的减轻农业生态环境所受到的污染。

与此同时,农业生态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也应同步进行,只有将有效的生态技术进行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才能体现出该项技术的价值,并最终达到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论完善法制与发展责任保险的关系

论完善法制与发展责任保险的关系

个极大的推动 ,这两个法律法规 的
责任保 险能够使 发达 国家 的差距 比财产保 险等业务更 实施为我国将来全面实施 强制责任保 事故受害人获得 大,责任保 险在我国将具有巨大的发 险打下了坚实 的基础。
合 理 的 经 济 补 展空间和潜力 。
二. 责任保险与 法律 的完善 密不
形标的的风险。 因此, 责任保险在保 险 我 国责任保险得到 了一定的 发展 , 但 也只能在契约规定的范 围内向被告索 业 中地位很高,它是法制建设逐步完 由于受 社会环境和法 律环境 的影 响 , 赔 。 在实际生 活中, 品的最后消费者 产
善 的结果 ,也是保险业参与社 会管理 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 的国 往往与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没有 契 工作的直接表现 。 民经济和 日益增 长的社会需求。2 0 约 关系 ,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就无权 向 04 中国保 监会的统计资料 显示 , 近 年 5月 1日 苣路交通安全法》 的出 制造商或销售商提 出索赔 ,这就对受 年来我国责 任保 险业务的保 费约只 占 台,为我国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害方极为不利 !
会 管 理功 能 。
段:
责任保 险于 2 0世纪 7 0年代获得
全 面 、 速 的 发 展 , 为 现 代 经 济 不 可 迅 成
( 合同责任原则 一) 合 同责任原则最早 出现在产品责
纵 观 世 界 保 缺少的一部分 ,成为保险业务 中的一 任的赔偿争议 ,最初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 种合 同责任, 以合同为基础和条件 , 是 义 险业可 以划分为 区都十分重视责任保险的推行 ,以保 受害者只有 与生产者具有直接 的合 同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 障公民和消费者 的安全和权益。在 西 关系 ,才能就 因产 品缺陷造成 的人 身

保险学论文3责任保险

保险学论文3责任保险

保险学论文论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学科专业:金融学学生姓名:周郭媛学生学号: 1207534059提交时间: 2013年12月-摘要:作为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保险越来越多的深入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按业务内容划分,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接下来,我们将对责任保险的特征、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学习,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责任保险;特点;案例分析;发展前景责任保险的特征对于责任保险而言,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者,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但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也具备其他与一般财产保险的所不同特征:(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_侵权责任法_立法通过及其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

_侵权责任法_立法通过及其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

保险研究 2010年第3期法律论坛3 2010 侵权责任法 立法通过及其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陈晓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南宁530028)[摘 要] 本文回顾了世界侵权责任法的演变及责任保险发展历程,揭示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的密切关系。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进行了评价,分析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进而就 侵权责任法 立法通过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进行预测。

最后,针对责任保险的特殊性,提出了责任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监管的思路。

[关键词] 责任保险;侵权责任;立法;影响[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3-0098-05世界保险史的经验表明,责任保险发展总是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侵权责任制度越健全、法律越严格的国家责任保险市场往往也越发达。

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在防范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责任保险发展仍然十分滞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来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抑制了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

2009年12月,我国 侵权责任法 获得立法通过 ,为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对责任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世界侵权责任法的演变及责任保险发展历程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之上的。

只有确立了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致害人才有寻求转移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即产生责任保险需求(陶存文,2007)。

因而,可以说没有侵权责任法就不会有侵权责任,自然也就不会有责任保险的诞生。

纵观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各国责任保险都是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而快速发展的。

从归责原则看,当代侵权责任法经历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等几个发展阶段,总体趋势是更加注重保护私人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人们维权意识增强,相应地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风险也不断扩大,风险转移需求日益增加,从而推动责任保险全面、迅速地发展。

《民法典》与责任保险发展关系研究

《民法典》与责任保险发展关系研究

《民法典》与责任保险发展关系研究邓金定广西大学经济学院一、引言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表面上看是保护被保险人,实际上保障了受害者,国外学术界称之为“第三方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

责任保险具有转移侵权风险、落实赔偿责任的作用,对个人生活、企业生产、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意义重大。

然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较低,2021年责任保险原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的7.44%,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则高达50%。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侵权责任独立成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各领域的侵权责任认定。

由于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责任,其发展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民法典》的出台将会加大相关民事主体的侵权风险和赔偿责任风险,激发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对责任保险发展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并全面施行的背景下,研究《民法典》与责任保险发展的关系,理论上可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现实中也可更好发挥责任保险补偿Theory &Practice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在国外,不少学者对法律与责任保险的关系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Posey (1998)利用博弈论研究责任保险投保对诉讼的影响,探究责任保险如何影响原告提起诉讼的概率;Baker (2013)认为,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侵权法律体系和保障民众各方面权益;Wagner (2006)研究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关系,指出侵权法的完善推动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责任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对侵权法可能产生消极作用,甚至引发责任保险危机;Lahnstein (2011)认为,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相互影响,观察全球再保险公司后发现,责任保险公司可通过侵权法影响他人道德责任感。

物权法草案的人法迷思(陈 苏)

物权法草案的人法迷思(陈  苏)

物权法草案的人法迷思陈甦上传时间:2005-9-29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不是规范人和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是规范人和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草案在规范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对物权法上的主体名称使用了两种不同的命名体系。

一种命名体系根据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命名,其名称完全是物权法所设定的。

例如,物权主体依不同情形分别为所有权人、共有人、业主、占有人、遗失人、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等;物权的义务主体除了不特定的人以外,特指的有抵押人、出质人等。

当然,由于物权法不可避免地要对一些原因关系进行规定,因此在必要时也使用债权人、债务人、发包人、第三人等其他法上的概念。

这些主体名称不是物权法专用的,但仍是以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为命名依据的。

另外一种命名体系根据主体的身份或者特征命名,其名称是依据物权法以外的法律或政策而设定的,只是将其引入物权法中予以使用。

例如,国家、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集体、农民集体、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乡(镇)村企业、私人、个人、公民、城镇居民、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等。

物权法草案对这两大命名体系的综合运用,或许意在适应社会经济现实的制度表述需要,可是,当看到诸如草案第四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的条文时,对于其中的"单位"与"集体"、"个人"与"私人"何以要如此区别使用,颇有一种不知所云之感。

将"单位"与"集体"、"个人"与"私人"对调一下,规定禁止任何集体和私人侵占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似乎也是一种说得通的表述方式。

陈土尚等——《物权法》出台背景下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探讨(终稿)

陈土尚等——《物权法》出台背景下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探讨(终稿)

《物权法》出台背景下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探讨陈土尚刘庄周小菊李欢1[摘要]《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典,而个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疑,《物权法》给个人责任保险带来了发展的春天。

但从目前情况分析看,我国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滞后难以适应《物权法》出台所带来的机遇。

为此,本文将结合《物权法》的出台,从完善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开发新品种等几个方面谈个人责任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责任风险;个人责任保险Abstract:“Property Rights Law”is the basic Civil Code of adjusting prope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and usage.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 kind of insurance relating to civi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s the subject of insurance. There is no doubt that “Property Rights Law” has brought about the spr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But from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lags behind. It is difficult for this insurance to adapt to the opportunities brought by the issuance of "Property Law".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Law”, in terms of perfecting legal system,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making greater efforts to publicize it and developing new products in several other aspects.Keywords:Property Rights Law; Responsibility risk;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这部明确规定物的所有者权利的基本法律将对我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论责任保险制度

论责任保险制度

论责任保险制度【摘要】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个人和企业在生产和生活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本文首先介绍了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其发展历程和作用意义。

接着探讨了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

在文章总结了责任保险制度的优势,如能够提高社会安全感和保障受益方的权益;同时也指出了其不足之处,例如存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后展望了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强调了其在未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将为社会建设和个人及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和支持。

【关键词】责任保险制度、引言、背景介绍、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正文、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作用和意义、主要内容、运作机制、结论、优势、不足、发展前景。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责任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景介绍将围绕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展开。

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最早出现在19世纪,其初衷是为了保障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面临责任索赔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责任保险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推广,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责任保险制度也逐渐得到了重视和推动,成为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通过对责任保险制度的背景介绍,探讨其发展的历史轨迹和意义,为深入探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奠定基础。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责任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分析其发展历程和影响因素,从而更好地了解责任保险制度对社会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研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责任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和影响因素,为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

通过对责任保险制度的优势、不足和发展前景的分析,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推动责任保险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保障和服务。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2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2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2第二篇本论(第二章所有权)(之十二)【类目书名】民法物权论(上册)【类名】民法、商事法【著者】谢在全【书名】民法物权论(上册)【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号】339—344【责任编辑】张越【封面设计】王颖五、公同共有之消灭公同共有之消灭原因,除与一般物权共通者外,依第830条第1项之规定,尚有下列二种特殊消灭原因:1.公同关系之终止。

公同共有之发生及存续,系于公同关系之存在,公同关系一旦终止,公同共有之关系自应消灭。

至公同关系之终止原因,不外因公同关系所由生之法律或契约之规定,例如合伙之解散(692 ),夫妻以契约废止共同财产契约(1012),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之死亡(1039)或离婚(1058),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1164),或族人同意废止祠堂等均然。

因契约而生之公同关系,原则上均得由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而加以终止。

至公同共有人如依法律或契约有请求终止公同关系之权者,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自得随时为终止公同关系之意思表示,以终止此项关系(1948年上7357)。

公同关系终止后,依第830条第1项之规定,公同共有之关系归于消灭,故除同时就公同共有物予以分割外,此数人依公同关系对某物共享一所有权之状态,势将因此成为分别共有。

而公同共有转化为分别共有,乃属物权内容之变更,倘系因法律行为而生者,于公同共有不动产之情形,自须经登记,始生效力(758)。

惟公同关系虽具有终止之原因,非谓该原因一经发生,即有公同关系终止之效力,通常尚须经清算之程序,此际自须经清算完结后,公同关──────339页──────系始得谓已终止,例如合伙即然,合伙解散后,非经清算完结,其合伙关系不能谓已消灭(1929年上2536),是以在未清算完结前,合伙人间之公同共有关系,尚仍存在,自不待言。

(注:按公同共有均有一定之目的,公同共有之财产均有独立之机能,是以于公同关系终止之原因发生后,大抵上均须经清算之程序,此际必待清算完结后,公同关系始能谓已终止或消灭,已如本文所述,准此以言,史著物权第162页,认为公同共有之关系,不因公同关系解销事实之发生而即行消灭,惟因公同共有物之让与或分割,始行消灭。

《物权法》上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一)

《物权法》上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一)

《物权法》上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一)关键词:物保/人保/先诉抗辩权/代位承受/保证责任内容提要:物保是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人保是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第176条集中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物保与人保平等的立法态度。

由此,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物保先行受偿为由而主张先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得通过对债权的代位承受向其他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的担保人本应分担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一、引言市场经济得以良好运行,各方主体的信用须臾不可缺少,因为“支撑金融世界的是‘信用’”1],而“信用制度的核心是‘担保’制度。

”2]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前者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也称为物保,提供物保的主体被称为物上保证人;后者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也称为人保。

人保依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前者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后者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直接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形式。

物保是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化或一定期间内可特定化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保则是以建立在第三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基础上的个人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物保与人保在担保债务履行中各有其适用的场域,但在单一的担保形式无法为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或债权人为加大其债权受偿的可能性而提出要求时,同一债权也可能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此即物保与人保的并存,亦称为混合担保。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形下,保证人只对物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由物保优先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则规定,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由哪一方来承担担保责任,即物保与人保平等等待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郑成思)

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郑成思)

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3-3-17[编者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针对许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究竟是制订物权法还是制订财产法”成为其中的焦点之一。

承蒙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的大力支持,惠赐给本评论一篇关于制订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长文。

由于梁老师这篇文章是与郑成思教授商榷的文章,因此出于公平以及学术探讨深入进行等两方面的考虑,本评论将该文在刊登前发送了一份副本给郑成思教授,希望得到回应。

郑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就梁老师的文章谈了几点看法惠赐本评论刊登。

因此本评论决定将梁老师的文章、此前已经发表的郑老师的四篇文章、郑老师的回应一并刊登,希望藉此能增进自由、平和、宽容与深入的学术探讨,为进一步繁荣我国民法学研究作出努力!本组四篇文章系郑老师关于物权法与财产法立法选择的一些思考,经郑老师授权,本评论集中刊发,以期完整准确地体现其本人的观点。

法国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概念与我国立法的选择(本部分系作者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生黄晖的合作作品。

)目前,我国立法中使用“物权”还是“财产权”的概念,存在不同意见。

开展讨论,是非常必要的。

无论立法中采用了哪一个,只要在讨论中把问题弄清了,对法学界,对立法机关,都是一个认识提高的过程。

一、中国“入世”与法学界对两大法系传统认识的变更"大陆法系(也称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体系、理论、表达方式截然不同、相互无可借鉴性”,这只是我国法学界部分人的传统认识。

在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欧共体包容了不同法系的典型英、法、德之后不久,实际情况就已有了很大改变,因此欧共体法(及后来的欧盟法)才得以出现。

在欧洲地区范围内如此,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如此。

我国法学界部分人的传统认识,可能还没有跟上这种变化。

例如:欧陆法系国家的“债权法”理论及立法,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

过去只在合同法中被动地承认守约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的德、法等国,在1980年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维也纳公约》时,接受了英、美法系早已实行的以主动方式保护守约一方的“预期违约”理论。

论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论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论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张永艾
【期刊名称】《金融发展研究》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张永艾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5
【相关文献】
1.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新探——试析一种对第三人区分保护的思路 [J], 陈贵生
2.试论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保护效力——美国UCC中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借鉴之谈讨 [J], 薛然巍
3.论美国涉他合同中利益第三人权利保护 [J], 熊欣叶;陈婷;
4.论美国涉他合同中利益第三人权利保护 [J], 熊欣叶;陈婷
5.通谋虚伪行为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研究——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J], 彭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古代保险思想及对现代保险的启示

中国古代保险思想及对现代保险的启示

+ 系统地阐述了从上到下各级官吏应履行的 救荒职责
+ 分别对君主、宰相、部省、州、县官僚提 出详细的要求。
储粮备荒——灾前预防
明确管理者责任
乡村社会保障与减少 市场干预
谢谢!
+ 提倡按年成丰歉逐年流动仓谷,出陈易新
+ 救荒之法不一,而大致有五,这五种方法 是:常平、义仓 、劝分、不抑价、禁遏籴
+ 义仓——截留上供米或省仓米,贷于生计 艰难的农户,反对将义仓置于州县的做法。 建议在诸乡建仓贮米,县里掌握一个总数, 各乡由年长有德之辈主持管理。
+ 劝上户和富商巨贾出钱,官府派人在丰收 地购买米谷运回本地赈济百姓,然后归还 富户本钱。富户愿意自行贩运,亦听其便。 官不抑价,有利可图,富户必争先贩运。 这样就可以达到“以不劝劝之,则其米自 出”的目的。
中国古代思想家古代启示录中国古代十大思想家李嘉诚的保险思想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古代思想家中国古代教育思想史中国古代思想bbc古代启示录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
救荒活民书 对现代保险的启示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荒政学专著 + 作者南宋董煟
对历代荒政进行了系统研究,写出三卷 《救荒活民书》
他于嘉泰年间(1201—1205年)呈送宁宗, 并要求宁宗颁发给各州县以致用。
上卷考察了 古代荒政
中卷陈述当 朝救荒之策
下卷详备本 朝名臣贤士 的真知灼见
中卷归纳了20种救荒措施

粮食储备制度


救 荒
赈济策略



流通与物价管理

+ 夫天地之大计,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率 九年而有三年之畜,十八年而有六年之积, 二十七年而有九年之储;虽涔旱灾害之殃, 民莫困穷流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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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背景下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探讨陈土尚刘庄周小菊李欢1[摘要]《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典,而个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疑,《物权法》给个人责任保险带来了发展的春天。

但从目前情况分析看,我国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滞后难以适应《物权法》出台所带来的机遇。

为此,本文将结合《物权法》的出台,从完善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开发新品种等几个方面谈个人责任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责任风险;个人责任保险Abstract:“Property Rights Law”is the basic Civil Code of adjusting prope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and usage.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 kind of insurance relating to civi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s the subject of insurance. There is no doubt that “Property Rights Law” has brought about the spr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But from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lags behind. It is difficult for this insurance to adapt to the opportunities brought by the issuance of "Property Law".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Law”, in terms of perfecting legal system,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making greater efforts to publicize it and developing new products in several other aspects.Keywords:Property Rights Law; Responsibility risk;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这部明确规定物的所有者权利的基本法律将对我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个人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中一个发展缓慢却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息息相关的险别,对于《物权法》的出台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其能否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下文从《物权法》与《民法》中的物权条款的比较中,结合个人责任保险,来论述《物权法》的出台给个人责任保险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然后提出现阶段我国个人责任保险的发展策略。

一、《物权法》的出台给个人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一)私人合法财产受到进一步保护,增加了致害人的责任风险,为个人责任保险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条文中把“公民”修改为“私人”,由此表明,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主体保护范围扩大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第三者不能侵1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学生害,这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平等性。

不管是穷人的“打狗棒”,还是富人的“宝马车”,只要是合法所得,在法律上都给予同等保护。

作为物的所有者的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致害人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有关物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将会越来越完善,使致害人责任风险增大,这为个人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空间。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民事责任,《物权法》作为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为个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转移和分散责任风险,减少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二)《物权法》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为界定受害方与致害方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开宗明义提出该法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的界定即是明确物的归属,确定业主对哪些物有权利,有效防止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之间的纠纷。

《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提出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在明确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义务和约束行为。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有效防止了业主故意侵权行为。

业主对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之间的关系调和无庸置疑能起到一个良好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业主之间的矛盾时常存在,并非故意所致,而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例如,小区广告划伤小孩事件,小区内业主为维权“生气”事件。

再者,当业主的宠物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那么面对这种损害风险的存在,宠物责任保险变成为转嫁风险的有效途径。

(三)《物权法》对相邻关系做了更具体的规定,相邻关系之间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规定仅有一条,其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而《物权法》第七章一共有九条,都对相邻关系的有关事项做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相邻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了义务,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邻里之间偶尔浇花,晒被等日常生活行为导致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无论属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损害一旦发生,责任再所难免。

例如,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王某住房的窗高,侵害其采光权。

王某以甲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根据《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的条文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

所以说相邻关系所导致风险无处不在,也容易发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就会导致邻里之间的不和谐,如果购买了个人责任保险的话就可以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达到减少损失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二、个人责任保险发展的滞后性,难以适应《物权法》出台所带来的机遇(一)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据统计,2001年—2006年期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累计保费收入达到234亿元,为社会提供各类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约40.28万亿元,而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了创纪录的56亿元,同比增幅也达到了24%,但当年的业务占比却只有4%左右。

而在发达国家里,责任险占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般在20%~40%之间,美国甚至达到了45%,责任险业务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

可见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是如此滞后,而个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更是凤毛麟角,只有少数几家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家财的附加险,但都只是对指定的极狭小的范围内的责任风险承担责任,如自行车责任险、佣人责任险、个人责任、家里的物品因受风力作用坠落而造成他人伤害等责任保险。

(二)我国个人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1、开办个人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相对薄弱。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产生的基础不仅是由于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还是社会的进步带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正是因为人们的社会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所以才可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损害或他物的损失时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有关个人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相当有限,特别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难以认定,导致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

2、我国个人责任保险的险种少,保障不足,普及率低。

目前我国个人责任险市场最普遍的问题之一是产品的规模小,并且在产品结构上与发达国家的产品有着明显的差距,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在发达国家里,个人责任险是普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侵权案件共计470多万件,涉案金额5900亿元,若包括隐形数据,至少还要加上500多亿元的潜在损失,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我国的个人责任保险却迟迟未能开拓。

一直以来,我国个人责任保险大多以家财险的附加险形式出现,全国总共只有十几种保险险种,包括:个人财产责任保险、个人房屋责任保险、个人宠物责任保险、居家责任险、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显而易见,我国的个人责任保险的保障风险程度偏低,保障范围狭窄,个人责任保险产品难于满足责任保险的需求。

3、个人责任保险的专业技术水平滞后。

个人责任保险在技术方面相对复杂,为了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大小,一般都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但是目前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技术相对落后,责任保险的风险定价尚不够科学,从而造成各公司责任保险经营不稳定,同时也限制了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不充足的技术核保、理赔精算和会计核算能力,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核保和定价原则,成为制约我国个人责任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无形的,所以相对人身保险和其它财产保险来说,其要求的技术更高,它不仅要求保险人要有专业的保险知识,还要求保险人要有其它学科的综合技术,现在许多高科技产品和高新技术应用于人民的生活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来进行核赔和理赔。

4、社会公众对个人责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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