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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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安全⽣产相关条款解读⼀、刑法修正案(⼗⼀)解读
(⼀)修订背景
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产⼯作空前重视,不断加强安全⽣产法治建设,出
台⾸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安全⽣产⽂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
⾰发展的意见》,出台我国安全⽣产领域第⼀部党内法规《地⽅党政领导⼲部安全⽣产责任制
规定》,于2014年完成《安全⽣产法》修订,⼤幅提升对安全⽣产违法⾏为的责任追究⼒度,
推进依法治安、铁腕治安的态度和决⼼⼗分坚决。
近两年来,加⼤安全⽣产整治⼒度,推进事
故前的严重违法⾏为⼊刑,成为⽴法重点。
2020年,国家进⼀步强化法治措施,时隔6年再次对《安全⽣产法》进⾏修订,修改和新增内容
涉及59项条款。
其中,在突出⽣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加了“加⼤对安全⽣产资⾦、物
资、⼈员的投⼊保障⼒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
化解机制”等规定,明确指出对“从业⼈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在加⼤重⼤隐患管理⼒度⽅⾯,明确⽣产经营单位出现“未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未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事故隐患未
按规定报告的”等⾏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新增和调整的刑事追
责条款,需要在刑法中得到体现。
在上述背景下,本次刑法修正案(⼗⼀)安全⽣产条款有两个修订重点:
⼀是呼应安全⽣产法,将安全⽣产法有关新增条款⼊刑;
⼆是加⼤安全⽣产整治⼒度,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为⼊刑。
(⼆)主要修订内容
刑法修正案(⼗⼀)已于2021年3⽉1⽇起施⾏,涉及安全⽣产的修订条款主要有三条: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将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修改为:“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事故隐患⽽
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对“明知存在重⼤事故隐患⽽不
排除”的⾏为追责。
⼆、增加了对事故前的犯罪⾏为追责
在刑法第⼀百三⼗四条后增加⼀条,作为第⼀百三⼗四条之⼀:“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具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意味着哪怕没有发⽣事故,但只要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
导致重⼤事故风险隐患,也将被刑事追责。
第⼀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产安
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种情形:“因存在重⼤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施⼯、停⽌使⽤有关设备、设
施、场所或者⽴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拒不执⾏的;”这是拒不整改重⼤事故隐患犯
罪,需要重点关注,隐患必须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不能抱有侥幸⼼理。
第三种情形:“涉及安全⽣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从事矿⼭开采、⾦属冶炼、建
筑施⼯,以及危险物品⽣产、经营、储存等⾼度危险的⽣产作业活动的。
”⼯程建设必须依法合规、⼿续齐全。
三、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件罪
增加了“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程、项⽬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等内容。
这些条款修订意味着安全⽣产的刑事追责从事后向事前延伸,更加注重重⼤安全隐患治理;从⽣产作业向监理、设计、咨询等环节延伸,各个专业、各个流程都不能懈怠。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宣贯,确保全员知晓、全员掌握,主动落实规划设计、建设施⼯、安装调试、运⾏维护等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控安全风险,抓好隐患整治,切实承担好企业和个⼈的法定安全责任,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