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振芝、深圳市康宁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白振芝、深圳市康宁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30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炬郑寒江易静
【审理法官】沈炬郑寒江易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振芝;深圳市康宁医院
【当事人】白振芝深圳市康宁医院
【当事人-个人】白振芝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康宁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杨燕瑜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燕瑜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燕瑜
【代理律所】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白振芝
【被告】深圳市康宁医院
【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病历资料,其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及癫痫等精神疾病,被上诉人对其使用药物治疗后病情好转。

【权责关键词】证明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其开的阿立哌唑口崩片导致其患肺癌,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治疗肺癌所需的一切费用。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对其服用阿立哌唑口崩片等三种药物与患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病历资料,其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及癫痫等精神疾病,被上诉人对其使用药物治疗后病情好转。

上诉人主张该药物导致肺癌,但其于2017年5月服用药物于2019年11份发现肺癌,间隔久远,且其提交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开具的阿立哌唑口崩片每日剂量为最低标准,服用时间仅30日并非长期,结合药物说明书载明的不良反应并未提及导致肺癌风险的情况,上诉人主张的因果关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因不存在服用上述药物导致肺癌的初步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未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本院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白振芝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上诉人白振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46
白某某、深圳市康宁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3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振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宁医院。

负责人:刘铁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该院职工。

上诉人白振芝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康宁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白振芝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药不对症,导致药物中毒。

2017年5月3日至是月26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住院,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患有:1.使用酒精所至的精神和行为障碍;2.XXX;3.局血压等疾病住院的。

据此,被告理应开具解酒醒酒的药物和降血压治癫痫的药物。

然而,住院期间,从2017年5月17日开始,被告叫我每天排队服药,每次服药之后被上诉人都要求我张某某让他们检查是不是把药吞服了,然后才让我离开。

究竟服的是什么药,为什么服这种药,被上诉人不告诉我。

我服了8天之后,出现了鼻涕、口水常流不止,自己姓什么都不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叫我
出院。

出院之后,被告又开具了丙戊酸镁缓释片、舒某某解郁胶囊和阿立哌唑口崩片给我带回家服用。

所以,我把这些药的包装拍了照片。

在法庭上,被告不承认开了这些药,完全是为了逃避责任而不顾客观事实。

这些药方在被告处,我是拿不到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提供不出来,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出院后,我没有服用被上诉人开的阿立哌唑口崩片,结果,鼻涕口水都不流了,人的精神也逐渐恢复正常了。

在此之前我检查过没有神经之类的病历,事实证明,被告开的药是不对症的,所以出现了不良反映,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没有开药的证据,这个责任被告是要承担的。

二、我的肺癌是服了被告开的阿立哌唑口崩片造成的。

我在住院期间所服的阿立哌唑口崩片这种药,虽然被告没有告诉我这个药名,但是,凭我吃了药之后鼻涕口水流个不停,神志不清的反映,我就感觉到了这种药对我身体损害很大,后来,回家停了这种药之后,这些现象又没有了。

另外,我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去看肺癌,医生听说我服了这个药,马上就说完了,这也证明这个药与我的肺癌是有因果关系的,我的肺癌完全是服了被告开的这个药造成的。

综上所述,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深圳市康宁医院辩称,一、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规范。

被上诉人系深圳市卫某某直属,在深圳唯一专门从事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工作的正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诊疗活动系在被上诉人法定执业范围内的从事的医疗行为。

上诉人白振芝。

一年前饮酒量加大,病情加重。

2017年5月3日白先生晨起找酒喝,难以自控,饮酒后兴奋话多,吵闹,喊叫,疑人害,在店里吵闹,家属报警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送入被上诉人医院。

经被上诉人医院医师评估,白先生肇事肇祸风险等级为三级。

当日上诉人由其监护人张某(患者妻子)签署了《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后,送人也被上诉人医院老年精神科住院治疗。

进过三级查房,诊断为:1.食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2.癫痫;3.高血压病。

病情好转后由其妻子张某接出院。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收治、诊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
《深圳市疾病诊疗指南》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医院在上诉人妻子张某签署了《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后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存在上诉人所谓强制住院的情况。

(见一审证据材料一:《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见一身证据材料二:白振芝住院病历,住院号:41239)。

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治疗符合诊疗指南,不存在上诉人所谓错误用药导致肺癌的情况。

上诉人白振芝。

”于2017年5月3日如第1次住被上诉人医院治疗。

上诉人2005年发现有脑瘤,行伽马刀治疗,术后有癫痫小发作;2015年在北京天坛医院行脑瘤切除术,肿瘤良性,术后愈合良好;2007年行肾结石碎石术;2014年行痔疮切除术;2016年行前列腺肥大切除术,术后有时有排尿困难的情况;有高血压病史,最高达220/110mmHg,既往为服用降压药,未规律监测血压;个人有长期饮酒史;家族中其表姐有精神异常的情况。

如愿体格检查:T36.7℃,P100次/分,R20次/分BP180/100mmHg,心肺腹未见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未查及明显病理特征。

精神检查:神清,定向准,接触交谈主动合作,思维散漫,说话赘述,可查及被害妄想,嫉妒妄想,情绪显高涨,易激怒,诉自己喝酒是因为高兴,承认既往有轻生观念,在癫痫发作的时候,持续时间约几分钟,意志行为活动病理性增强,喝酒后大吵大闹,自知力缺乏。

入院后经三级查房诊断:1.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2.癫痫;3.高血压病。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治疗上短期予地西泮口服对抗戒断症状、补充维生素B1、B12,予奥卡西平1.2/日联合丙戊酸1.0/日控制癫痫发作并维持心境稳定,奥氮平10mg/日抗××治疗,硝苯地平30mg/日联合美托洛尔47.5mg/日降压治疗。

出院后患者曾至门诊开具丙戊酸镁缓释片、疏肝解郁胶囊和阿立哌唑口崩片药物治疗,治疗方案均符合诊疗常规。

上诉人认为使用阿立哌唑口崩片后导致自己患上肺癌,被上诉人医院精神科医师及药师认为抗××药物所致的副作用与增加患癌症的风险性并无因果关系,且药物说明书也没有列出使用阿立哌唑口崩片会增加患癌风险性的说明,上诉人想法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医院及门诊使用的其他药物如地西泮
片、维生素B1、B12,奥卡西平片、丙戊酸镁缓释片、奥氮平片、疏肝解郁胶囊等药物均未在说明书中出现有增加致癌的风险性。

(见证据材料一:药品说明书)综上所述:一、被上诉人收治上诉人住院符合相关法规、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规范,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治疗符合诊疗指南,不存在上诉人所谓强制住院情况,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二、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白振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手术所用的一切费用80万元,他们所做医疗产生了肺癌。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被妻子张某送入被告医院老年精神科住院治疗,原告妻子张某签署了《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

经诊断,原告患有:1.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2.癫痫,3.高血压病。

2017年5月26日,原告病情好转后由其妻子张某接出院。

原告主张被告给其开的舒肝解郁胶囊、阿立哌唑口崩片、丙戊酸镁缓释片三种药物导致其患肺癌,原告提交了上述药品的包装照片。

被告否认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向原告开了上述药物,并提交了原告的住院病历证明。

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开了上述药物。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系医疗损失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所开的舒肝解郁胶囊、阿立哌唑口崩片、丙戊酸镁缓释片三种药物导致其患肺癌,但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向其开了上述三种药物。

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开了上述三种药物,并因此导致其患肺癌的事实,依据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振芝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白振芝负担。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深圳市康宁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载明“诊断:脑损害和功能
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精神障碍诊疗计划:…2、药物:丙戊酸镁缓释片用法0.25g,口服,每日两次,60片;阿立哌唑口崩片(博思清)用法:5mg,口服,QN(1/晚),30片;舒肝解郁胶囊用法:0.36g,口服,每日两次,2盒”。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认可上诉人出院后曾到门诊开具上述药物治疗,主张治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抗精神药物所致的副作用与增加患癌症的风险性没有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上述三种药物的说明书,其载明的不良反应均未提及存在导致肺癌的风险。

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其于2019年11月19日诊断肺癌等疾病。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其开的阿立哌唑口崩片导致其患肺癌,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治疗肺癌所需的一切费用。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对其服用阿立哌唑口崩片等三种药物与患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病历资料,其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及癫痫等精神疾病,被上诉人对其使用药物治疗后病情好转。

上诉人主张该药物导致肺癌,但其于2017年5月服用药物于2019年11份发现肺癌,间隔久远,且其提交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开具的阿立哌唑口崩片每日剂量为最低标准,服用时间仅30日并非长期,结合药物说明书载明的不良反应并未提及导致肺癌风险的情况,上诉人主张的因果关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因不存在服用上述药物导致肺癌的初步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未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本院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白振芝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上诉人白振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炬
审判员郑寒江
审判员易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镘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