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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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 纳税人
《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
《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目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3. 营业额
《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申报与缴纳
《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纳税人的确定
《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 营业额的计算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 纳税申报与缴纳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5.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处理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6.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界定
《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情形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共同维护税法尊严,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