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建安[200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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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
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黑建安[2006]27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为了保证我省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省建设厅决定加强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脚手架用扣件的生产企业和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1、本省境内扣件的生产企业或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省的扣件生产企业可以在我省任意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2、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科)具体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并将有关备案材料及时抄报省建设安全站。
3、备案的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上公布,备案手续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2006年6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
的生产企业采购扣件。
二、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1、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为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2、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钢管、扣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的复印件。
三、钢管、扣件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制度
1、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按照规定查验和保存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年度扣件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及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
2、从2006年6月1日起,建筑工程脚手架以及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扣件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抽检。
外观检验和抽检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
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科)。
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外观、力学性能等合格的钢管、扣件,在同一个施工单位内再次使用前,由该单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不得在“脚手架”工程上继续使用。
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
四、监理单位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应当严格监控
对“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审批检查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五、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
租赁企业在采购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到货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的力学性能。
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供货单位技术管理综合素质的审核,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供货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与施工单位租赁合同期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返回租赁企业后,在再次出租之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
不合格的钢管、
扣件不得出租。
六、法定钢管、扣件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
1、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与法定钢管、扣件检测机构积极做好有关检验检测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未经检验检测的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
2、向建筑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由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科)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核后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予以公示,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我省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其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
八、有关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或租赁钢管、扣件后,不得因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已经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测,而不履行本通知中第三条有关抽检扣件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的规定;租赁企业购买钢管、扣件后,在每一次出租前,不得因生产企业已经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测,而不履行本通知中第五条有关抽检扣件力学性能的规定。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