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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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第三章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
第四章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第五章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第六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环境侵权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环境民事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估法》等相关涉及污染防治、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2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第3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的环境民事权益,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4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在当事人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环境民事权益,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6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参照执行《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该规范中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办理。

第二章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第7条环境侵权损害的当事人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争议,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

第8条因环境侵权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环境侵权致害人;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环境损害的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专门管辖。

第9条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受害人)、被告(致害人)一方或者原、被告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是环境侵权诉讼的共同诉讼。

环境侵权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环境侵权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难以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故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宜一并参与诉讼。

第10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环境侵权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环境侵权诉讼主要有下列几种:
1. 停止环境侵害之诉。

即要求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环境污染破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活动的诉讼;
2. 排除环境妨害之诉。

即受到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遭受损害者,要求行为人消除已造成的环境危害的诉讼;
3. 消除环境侵权危险之诉。

即环境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已存在发生环境侵害行为的必然性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4. 恢复环境原状之诉。

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尽量恢复环境原状的诉讼;
5.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即环境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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