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量内危险货物的海事监管
海运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问题浅析及海事监管建议
证时 向海事 提 供 信 息 , 内 货 物 为树 脂 粉 , 输 管理 环 节 , 别是 承 运 的船 舶 , 成 巨大 次 有 限 , 果 托 运人 需 要 比 较频 繁 的 发 货 , 箱 特 构 如 木 材等 普通货 物 , 0 O O 月2 日 家港 海 威 胁 。 们 都 知 道 , 船 舶 全 损 事 故 中 , 2 1年 2 3 张 我 在 火 为 了达 到 其 目的 , 会 以普 通 货 的 名 义 在 就
事 局 执 法人 员对 其 卸 载 的集 装 箱 开 箱检 查 灾事 故 占到 8 %以上 , 集 装箱 载运 危 险 货 0 而 些不 能 载 运 危 险 货物 的船 上把 危险 货 物 时 发 现 , 只 集 装 箱 内 装 载 了1 4 硝酸 锶 物 最容 易 引 起 的 事 故 就 是 火 灾 , 果 发 生 运 出 去 。 6 4吨 如 ( 酸 锶属 于 5. 类 危 险 货物 ) l 只 集 装 箱 事 故 , 果 将 是 灾 难 性 的 。 然 , 运 人 对 3 硝 1 , 5 后 虽 承 4 瞒报成 功并 不难 实现 内 装 载 了4 5 碳 酸 钡 ( 酸 钡 属 于 6 1 0吨 碳 . 类 瞒 报 行 为 规 定 了 极 为 苛 刻 的 赔 偿 措 施 及 数 从现 在 危 险货 物 运 输 管 理 的 实 际 操 作 危 险 货 物 ) 这 显 然 是 一 起 重 大 的 瞒 报 案 额 , 实 际 上 , 运 人 与 承运 人通 常 并 不 在 来 看 , , 但 托 如果 托 运 人 对 承 运 人 隐 瞒 所 托 运 的 例。 虽然 由于 海 事 的发 现 , 避免 了在 今 后 的 同 一水 准 上 , 般的 船 公 司 , 一 少则 拥 有 几 条 货 物 是 危 险 货 物 , 很容 易实 现 的 。 一 , 是 第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
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
如图所示: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
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
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目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
- 1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
14 / 1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品码头管理事权解析
外码头 , 由省 ( 自治 区 、 辖市 ) 直 口岸 主 管 部 门牵 头 , 同边 检 、 关 、 会 海 检 验 检 疫 、 事 等 1岸 有 关单 位 对 其 生 产 、 全 、 验 和监 管 条 件 等 海 2 1 安 查 进行验收, 格后报省( 合 自治 区 、 辖 市 ) 民政 府 批 准 启 用 , 直 人 同时 报
海关总署备案 。《 国务院关于 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发[9 51 3 ( 1811
号 )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时 从 我 国非 开 放 的港 口 或 沿 海 水 域 进 出 第 临 的 中 、 国籍 船 舶 , 外 由交 通 部 审 批 , 报 国务 院 口岸 领 导 小 组 备 案 。 并
制 港 口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批 权 的 同时 ,补 充 了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对 新 建 、
业、 装卸作业等过程 中, 对通航水域 、 码头等所有涉及周 围水域 和陆
域 环 境 的 安全 与 防污 染 监 督 管 理 事权 。
以法律 法规 为依据 强化海 事监 管事权
1严格 履 行 行 政 许 可 权 .
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经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使用。 笔者认为 , 海事 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 , 以从 危险货物码头 的 可
设 计 、 可 、 全 评 价 、 境 影 响 评 价 、 航 岸 线 使 用 等 全 过 程 开 展 工 安 环 通 综 合 管 理 , 码 头 的设 计 , 布 置 图 , 沿 水 深 , 头 负荷 , 头 周 围 从 总 前 码 码 通 航 环 境 状 况 ,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 水 口可 能 造 成 的影 响 , 头 安 全 对 取 码 防 污 染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 染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制定 , 业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污 作 员 的 资质 , 头 是 否 具 备 船 舶 安全 靠 、 泊 和作 业 的条 件 等 方 面 , 码 离 提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兹证明下述所托运的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总论第18章概述中的规定,所托运的
货物系按上述的规定作为限量内的危险货物交付船舶承运。
货物正确技术名称
备注
联合国编号
类别
8
包装类
实际包装形式
容器内装净重
单个包件总重
托运总重
货物概述及包件标志标记情况
*货物概述系指易燃溶剂、氧化溶剂、实验室用化学品、药物制剂或其它试验分析用具。
申报单位:申报人:申报日期:
如包件装有一种以上物品,或者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物品时,应进行必要说明。ຫໍສະໝຸດ 说明:申报人:日期:
海事部门意见:
印章
日期:
当货物作为限量内的货物而不作为相应类别的危险货物交付船舶承运时,应填写此证明,并将其附在危险货物申报单上。
This certificate is applicable to dangerous goods shipped in limited quantities other than under their relevant classes. This certificate should be attached to the Declaration Form of Dangerous Goods.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配套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 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办法》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办法》
危害性货物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 管理规定》--污染危害性货物 《关于发布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通知》 (海船舶〔2011〕26号)--污染危害性货物 名录
危险货物的范围
危险货物是指由于其物理、化学等特性,在
海上运输过程中会对人员、船舶、财产、环 境产生威胁而需要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 货物是指除船舶属具、备件、自用油料、自 用物品及船员、旅客自用物品外通过船舶经 海上进行运输的物品。
危险货物监管的体系的要素
人员
货物
安全& 环保
船舶
环境
危险货物监管体系
目前面临的形势
国家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
海事
• 国际履约 • 职责定位
• 谎报瞒报等问题 • 执法界限不清晰、未按规定操作等
现场
存在问题
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职责交叉和部门间配合等问题
内河与沿海管理的区别 执法手段有待完善 信息化系统建设要加快 人员培训需要系统化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管理机构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 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及其港口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船舶:指用于载运货物和人员的各种船只,包括水上船舶和陆上船舶;2.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蚀、放射性、膨胀等特性,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3. 装载船舶:指接受危险货物装载的船舶;4. 卸载船舶:指卸载危险货物的船舶;5. 港口:指专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地点;6. 监督管理机构:指按照法律法规职责和权限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第二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机构第四条职责和权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机构依法承担下列职责和权限:1. 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2. 对装载、卸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单位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4. 负责协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理工作;5. 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6.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职责分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原则,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中央机构负责全国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准入和许可第六条准入条件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船舶具备合格的船舶设备和设施,能够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载运和操作;2. 船舶或货物承运单位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作业能力;3. 船舶及其运输设施、货物储存及操作场所、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4. 船舶及其装备设施按照规定定期检验,并获得相应的船级社或船东协会的认可或承认。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文版)【目录】序言第一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1.1章总则1.1.0 引言1.1.1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1.1.2 公约1.1.3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1.1.4 禁运的危险货物第1.2章定义、计量和缩写1.2.1 定义1.2.2 计量单位1.2.3 缩写一览表第1.3章培训1.3.0 引言1.3.1 岸上人员的培训第1.4章保安规定1.4.0 引言1.4.1 对公司、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一般规定第2部分——分类第2.0章序言2.0.0 责任2.0.1 类别、分类和包装类2.0.2 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2.0.3 具有多种危险性的物质、混合物和溶液的分类(危险性优先顺序)2.0.4 样品运输第2.1章第1类——爆炸品2.1.0 引言2.1.1 定义和一般规定2.1.2 配装类和分类代码2.1.3 分类程序第2.2章第2类——气体2.2.0 引言2.2.1 定义和一般规定2.2.2 分类2.2.3 气体混合物第2.3章第3类——易燃液体2.3.0 引言2.3.1 定义和一般规定2.3.2 包装类的确定2.3.3 闪点的确定第2.4章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2.4.0 引言2.4.1 定义和一般规定2.4.2 第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2.4.3 第4.2类——易自燃物质2.4.4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2.4.5 金属有机物质的分类第2.5章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敏化物2.5.0 引言2.5.1 定义和一般规定2.5.2 第5.1类——氧化物质2.5.3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2.6章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2.6.0 引言2.6.1 定义2.6.2 第6.1类——有毒物质2.6.3 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2.7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2.7.1 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定义2.7.2 定义2.7.3 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分类的确定2.7.4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规定2.7.5 表明污染物体(SCO)分类的确定2.7.6 运输指数(TI)和临界全指数(CSI)的确定2.7.7 活性限量和物质限制2.7.8 对包件和集合包件运输指数(TI)、临界安全指数(CSI)和辐射水平的限制2.7.9 例外包件运输的规定和管理2.7.10 对低弥散性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第2.8章第8类——腐蚀品2.8.1 定义和特性2.8.2 包装类的确定第2.9章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2.9.1 定义2.9.2 第9类物质的确定第2.10章海洋污染物2.10.1 定义2.10.2 特性2.10.3 溶液、混合物和异构体的分类2.10.4 包装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物)的判定导则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第3.1章一般规定3.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3.1.2 正确运输名称3.1.3 含有一种危险物质的混合物和溶液3.1.4 隔离类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3.2.1 危险货物一览表结构说明3.2.2 缩略语和符号第3.3章适用特定物质、材料和物品的特殊规定第3.4章限量3.4.1 一般规定3.4.2 包装3.4.3 积载3.4.4 隔离3.4.5 标记和标志3.4.6 运输单证3.4.7 免除3.4.8 海洋污染物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4.1章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IBCS)和大宗包装)的使用4.1.0 定义4.1.1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一般规定4.1.2 使用中型散装容器附加的一般规定4.1.3 有关包装导则的一般规定4.1.4 包装导则一览表有关包装使用的包装导则(不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有关IBCS使用的包装导则有关大宗包装使用的包装导则4.1.5 第1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4.1.6 第2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4.1.7 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和第4.1类自反应物质的特殊包装规定4.1.8 感染性物质(第6.2类)的特殊包装规定4.1.9 第7类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第4.2章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使用4.2.0 过渡规定4.2.1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1类和第3类到第9类物质的一般规定4.2.2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非冷冻液化气体的一般规定4.2.3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一半规定4.2.4 使用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一般规定4.2.5 可移动罐柜导则和特殊规定可移动罐柜导则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4.2.6 使用公路罐车的附加规定第4.3章散装容器的使用4.3.1 一般规定4.3.2 适用于第4.2、4.3、1.6、2.7和8类散装货物的附加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5.1章一般规定5.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5.1.2 集合包件和成组货物的使用5.1.3 未清洁的空包装或组件5.1.4 混合包装5.1.5 对第7类物质的一般规定5.1.6 货物运输组件内的包件第5.2章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和标志5.2.1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5.2.2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志第5.3章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和标记5.3.1 标牌5.3.2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第5.4章单证5.4.1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5.4.2 集装箱/车辆装载证明5.4.3 装船所需的单证5.4.4 其他要求的信息和单证5.4.5 危险货物多式联运的表格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6.1章包装(适用第6.2类物质的除外)的构造和试验规定6.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6.1.2 包装类型的制定代码6.1.3 标记6.1.4 包装规定6.1.5 包装的试验规定第6.2章压力容器、气雾剂容器和盛装其他的小容器的构造和试验规定6.2.1 一般规定6.2.2 UN压力容器规定6.2.3 非UN压力容器规定6.2.4 气雾剂容器和盛装其他的小容器(储气筒)的规定第6.3章第6.2类物质的包装构造和试验规定6.3.1 概述6.3.2 包装的试验规定6.3.3 试验报告第6.4章第7类物质和包件的构造、试验和批准规定6.4.1 保留6.4.2 一般规定6.4.3 空运包件的附加规定6.4.4 例外包件规定6.4.5 工业包件规定6.4.6 装有六氟化铀的包件规定6.4.7 A型包件规定6.4.8 B(U)型包件规定6.4.9 B(M)型包件规定6.4.10 C型包件规定6.4.11 装有裂变物质的包件规定6.4.12 试验程序和符合证明6.4.13 试验程序和符合证明6.4.14 跌落试验的目标物6.4.15 证明能承受一般运输条件的试验6.4.16 为液体和气体设计的A型包件的附加试验6.4.17 证明能承受运输事故条件的试验6.4.18 装有超过105A2的B(U)型、B(M)型包件和C型包件的增强型水浸没试验6.4.19 装有易裂变物质包件的漏水试验6.4.20 C型包件的试验6.4.21 设计用于盛装六氟化铀包装的试验6.4.22 包件设计和材料的认可6.4.23 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批准申请及批准6.4.24 第7类物质的过渡措施第6.5章中型散装容器(IBCs)的构造与试验规定6.5.1 适用于所有类型中型散装容器的一般规定6.5.2 标记6.5.3 中型散装容器的特殊规定6.5.4 中型散装容器的试验规定第6.6章大宗包装的构造与试验规定6.6.1 一般规定6.6.2 大宗包装设计类型代码6.6.3 标记6.6.4 大宗包装的特殊规定6.6.5 大宗包装的试验规定第6.7章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6.7.1 使用范围和一般规定6.7.2 运输第1类和第3-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6.7.3 用于装运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6.7.4 用于运输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可引动罐柜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6.7.5 用于运输非冷冻气体的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第6.8章公路罐车规定6.8.1 一般规定6.8.2 用于运输第3类至第9类物质远程国际运输的公路罐车6.8.3 短程国际运输的公路罐车第6.9章散装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6.9.1 定义6.9.2 适用和一般规定6.9.3 作散装容器使用的集装箱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6.9.4 除集装箱外的散装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第7.1章积载7.1.1 一般规定7.1.2 与生活居住处有关的积载7.1.3 与未冲洗的胶卷、胶片及邮件的积载7.1.4 海洋污染物的积载7.1.5 与食品有关的积载7.1.7 第1类货物的积载和装卸7.1.8 第2类货物的积载7.1.9 第3类货物的积载7.1.10 第4.1、4.2和4.3类货物的积载7.1.11 第5.1类货物的积载7.1.12 第5.2类货物的积载7.1.13 第6.1类货物的积载7.1.14 第7类货物的积载7.1.15 第8类货物的积载7.1.16 第9类货物的积载第7.2章隔离7.2.1 一般规定7.2.2 包件的隔离7.2.3 集装箱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集装箱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图解开顶式集装箱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图解7.2.4 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图解7.2.5 船载驳上和载驳船上的隔离7.2.6 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装物质与包装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7.2.7 第1类货物之间的隔离7.2.8 第4.1类和第5.2类危险货物的隔离规定7.2.9 第7类危险货物的隔离规定第7.3章有关发生涉及危险货物事故和防火的特殊规定7.3.1 一般规定7.3.2 有关事故的一般规定7.3.3 有关感染性物质事故的特殊规定7.3.4 有关放射性物质事故的特殊规定7.3.5 一般防火措施7.3.6 第1类货物的特殊防火措施7.3.7 第2类货物的特殊防火措施7.3.8 第3类货物的特殊防火措施7.3.9 第7类货物的特殊防火措施第7.4章船舶载运货物运输组件7.4.1 适用范围7.4.2 货物运输组件的一般规定7.4.3 熏蒸状态下运输的货物运输组件7.4.4 除滚装货物处所外的货物处所内货物运输组件的积载7.4.5 滚装货物处所货物运输组件的积载7.4.6 货物运输组件中第1类危险货物的运输第7.5章货物运输组件的装载7.5.1 货物运输组件的一般规定7.5.2 货物运输组件的装载7.5.3 空的货物运输组件第7.6章载驳船上船载驳内危险货物的运输7.6.1 适用范围7.6.2 定义7.6.3 允许运输物7.6.4 驳船装载7.6.5 船载驳的积载7.6.6 通风和冷凝7.6.7 防火7.6.8 第1类货物的船载驳运输第7.7章温度控制规定7.7.1 前言7.7.2 一般规定7.7.3 温度控制的方法7.7.4 自反应物质(第4.1类)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的特殊规定7.7.5 通过温控温度物质的运输的特殊规定(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除外)7.7.6 船上载运车辆的特殊规定7.7.7 免除第7.8章废弃物运输7.8.1 前言7.8.2 使用范围7.8.3 《巴塞尔公约》下的越境转移7.8.4 废弃物的分类第7.9章免除、批准和证书7.9.1 免除7.9.2 批准(包括许可、授权或同意)和证书7.9.3 主管机关地址附录A 通用和未另列明的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 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名称索引危险货物中文名称索引。
海运危险货物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海运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货物分类1. 按照联合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进行分类。
2. 按照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进行分类。
三、危险货物管理职责1. 货主或托运人:负责提供危险货物的准确信息,确保货物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船舶公司:负责船舶的适航性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装载危险货物的要求。
3. 船舶代理:负责危险货物的申报、查验、监装、监卸等工作。
4. 船舶驾驶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安全,严格按照规定装载、运输危险货物。
5. 船舶押运员:负责监督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确保货物安全。
四、危险货物申报与审批1. 货主或托运人应向船舶代理提供危险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方式、数量、重量等。
2. 船舶代理应将危险货物的申报材料提交给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海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五、危险货物装载与运输1. 装载危险货物前,船舶公司应确保船舶符合装载危险货物的要求。
2. 船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确保货物稳定、牢固。
3. 船舶押运员应监督装载过程,防止货物损坏或泄漏。
4. 运输过程中,船舶驾驶员应保持警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六、危险货物卸载与处理1. 卸载危险货物时,船舶驾驶员应确保卸载地点符合要求。
2. 卸载过程中,船舶押运员应监督卸载,防止货物损坏或泄漏。
3. 危险货物卸载后,船舶驾驶员应向船方或货主报告卸载情况。
七、应急处理1. 船舶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货物事故。
2. 船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3.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船舶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危险货物的装卸与运输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与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法》三、船舶航行证明1. 危险货物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航行证明。
2. 船舶航行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申请延期。
3. 船舶航行证明的申请必须提交相应的危险货物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危险货物装卸作业1.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2. 装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牌,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4.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五、船舶运输过程监管1.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特殊的货物运输设备。
2. 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按照证书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3. 船舶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国际公约和相关规定进行航行。
5.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不得违章驾驶。
六、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船舶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
2. 船舶事故后,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3. 船舶事故后,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后果的控制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七、违法行为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八、监督管理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