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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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监督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透明高效、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监督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全国招标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招标监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
易管理机构等机构共同负责,各自履行以下职责:
(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招标监督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监督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招标项目信息、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招标监督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督人员,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招标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审查;
(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三)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四)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备案;
(六)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监督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监督:监督人员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文件审查:监督人员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三)调查核实: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
(四)信息公示:对中标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程序与处理
第十条招标监督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招标监督任务;
(二)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三)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编制监督报告;
(六)公示中标结果;
(七)对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需要进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活动:
(一)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平竞争原则;
(二)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平竞争原则;
(三)其他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招标监督工作机构、监督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违反招标监督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