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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湖北新华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花城项目部

乙方: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骆畈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3月3日湖北新华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竟得位于新洲区邾城街道骆畈村P(2011)20号地块,成交价1210万元.该地块即将动工建设,但骆畈村及村民要求湖北新华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是该村在1994年初为了支持区畜牧局兴办特色养殖,将该村14亩土地出让给了区畜牧局,后区畜牧局改制后将该地块转让给武汉佳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土地和房产证(用地性质是工业),2011年3月3佳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区土地局将该宗地工业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湖北新华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210万元竞得。根据以上事实,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任何角度和立场讲,甲方无须承担乙方所提出的补偿费,但为了协调与该村村委会和各村民的关系,避免矛盾,顺利、和谐进行开工建设,甲方决定给予骆畈村及村民一定的“协调费”。同时就该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新华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花城项目部邾城街道骆畈村协调费人民币(大写)元整;

二,协调费分两次给付,首次给付时间为西陵大街东段退地工作结束之日(给付总费用一半),末次给付时间为桂花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三,邾城街骆畈村村委负责该地块西陵大街东段村民的退地工作,退

地工作全部结束没有纠纷,此协议开始生效,否则该协议自始无效;四,在之后的文昌大道北段道路延伸建设中,邾城街骆畈村须比照西陵大街退地工作和方案予以积极配合,按照土地征收或储备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不得有任何纠纷发生,否则视为实质性违约;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给付“协调费”,乙方有权要求及时给付。超出约定时间3个月未给付,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加收10%的违约金;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三、四条的之规定,导致该协议无效或者违约,因无效、违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一定经济损失,则被乙方需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见证人执壹份并署名;七,本协议自签字完成及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内容,该协议开始生效!

甲方:乙方:

湖北新华房泰房地产开发新洲区邾城街骆畈

有限公司桂花城项目部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负责人:

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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