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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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
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8.07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2002年8月7日)
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

第九条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申请《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应当向总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装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书面申请;
2、安装、使用设备的技术资料;
3、符合总局制定的相应技术质量标准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总局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验收决定。

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再次申请验收的,验收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数字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数字电影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

第十四条数字电影院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数字影院《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电影单位年检时,应当将数字电影作为年检项目进行审验。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前言
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目前数字电影制作、放映和数字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数字电影节目技术要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 5879—86《电影放映幕主要特性的测定方法》、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BG/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行业标准《数字立体声影院的技术标准》、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和ISO/IEC 13818《运
动图像及其伴音通用编码国际标准MPGE-2》,以及SMPTE DC-28数字电影标准工
作组推荐的相关技术文件。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我国数字电影放映的技术要求,也考虑了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及国际标准现状,在指标方面兼顾了先进性和可行性。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用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传输、发行、放映的数字电影的基本技术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电影的节目后期制作部门、发行部门和使用数字电影放
映设备的影院(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 ××××-××××《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
GY/T 147-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通用技术要求》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定义
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专题片以及体育、文艺节目和广告等,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数字信号还原成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4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技术要求
4.1 图像
4.1.1 扫描格式应为1920x1080,24p;24sf;50i。

4.1.2 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bit。

4.1.3 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达到 R.G.B. 4:4:4,
Y:Cr:Cb 4:2:2。

4.1.4 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对放映到银幕上的图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或达到35mm胶片原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4.2 声音
4.2.1 取样量化比特数选用16bit—24bit线性量化。

4.2.2 取样频率应为48 kHz或44.1 kHz。

4.2.3 声音的通道数应为5个全频和1个次低频声道。

4.3 数字电影院实时转播节目的技术要求
4.3.1 量化比特数应不低于8 bit。

4.3.2 图像格式应为1920×1080, 50i,16:9。

4.3.3 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4.3.4 传输比特率应为36—50 Mb/s。

5数字影院发行技术要求
5.1 可采用光盘、数字磁带、卫星或网络等传送方式。

5.2 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数字电影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数字影院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6.1 数字放映系统
6.1.1 在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条件下,银幕中心亮度应不低于40 cd/m 2。

6.1.2 像素数应不低于130万/格。

6.1.3 色彩还原深度比特数应不低于42bit。

6.1.4 服务器和放映机之间传输时应有防盗版措施。

6.1.5 应支持SMPTE292M(HD-SDI)输入。

6.1.6 对比度应不低于1000:1。

6.1.7 放映频率应为24格/秒。

6.1.8 对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银幕影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35mm胶片翻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6.2 数字影院节目存储系统
6.2.1 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6.2.2 可以支持1920×1080,24p;1920×1080,50i格式的图像。

6.2.3 应支持SMPTE292M输入输出。

6.2.4 存储的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2.5 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bit。

7数字影院放映室环境要求
7.1 放映机灯箱出风口风速应为10-15m/s(视氙灯功率而定)。

7.2 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应为0-30摄氏度。

相对湿度<60%。

7.3 电源应为三相380V±10% 。

提供良好接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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