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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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预防和减少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双重预防机制,是指在生产、
生活、科研等活动中,通过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手段,建立起预防事故的两大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第三条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全面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双重
预防机制工作的领导,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制定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单位应当开展风险识别,查找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技术故障、人为失误、恶意破坏等。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价,确定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 prioritize 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当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消除或减轻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风险控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第三章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培训、演练、修订等环节。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事故
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应急资源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
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发布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
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及
时更新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检验、检测、鉴定等。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进行自查、自评,持续改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双重预防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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