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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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营口北海新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2)
2、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4)
3、营口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6)
4、营口高新区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投资优惠政策 (8)
5、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13)
6、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 (17)
7、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9)
8、盖州市招商引资扶持及奖励办法 (22)
9、站前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26)
10、西市区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方案 (29)
营口北海新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营口市委十届十次全委会精神,举全市之力建设北海新经济区,实施“项目带动、产业集聚、结构优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力度,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营口北海新城更好更快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一、政策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由企业引进的现金或其他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拨款。
二、本政策的奖励原则,鼓励引进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填补省市空白项目、外资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原则;符合环保政策的原则。
第二部分引进工业项目政策
三、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节能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食品加工、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轻纺服装等,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
四、环保政策: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达标排放。
五、土地政策:本着节约集约原则实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即168元/平方米,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
六、用地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度较大且能带来较大税收、人流和物流的项目实行“零”地价,政府留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相关报件款外,其余款项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绿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形成税收后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直至“零”地价,期限为3年。
七、工业项目已经享受了的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十年,企业应返还政府给予的补助资
金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税费政策:项目立项、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纳税之日起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返还。
九、信贷政策:政府协助项目贷款和贴息贷款(此条款也适用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商业项目)。
第三部分引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政策
十、鼓励引进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协调有关部门在贷款方面适当放宽、优先放贷。
第四部分引进现代物流、服务业项目政策
十一、商业用地实行最低限价即300元/平方米,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
十二、鼓励引进星级酒店、大型商贸企业、特色商业市场、会馆、会展中心、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和科技城(馆)等项目,办理商业用地许可证,可执行工业地价。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鼓励项目,办理商业用地许可证,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商业信贷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五部分引进外资项目政策
十四、新建的生产性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三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再由新城区管委会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新建外资企业自形成税收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新增资生产型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
十六、国外(港、澳、台)投资商及其企业外籍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营口市民同等待遇。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有相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凡在市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凡需国家、省、营口市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六部分其他
十八、鼓励集约用地,企业投资强度不能小于200万元/亩。
十九、对特殊重大项目,新城管委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十、如遇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党务工作部、各局(办)、各中心:
经党工委研究决定,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在内部掌握使用。此优惠政策适用于产业基地引进的项目(在市区、县区、园区搬迁到产业基地的项目除外)。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开发开放建设步伐,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特制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和5亿元,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单体投资略小但能形成产业集群、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400万元/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转让基准价格为60元/平方米、物流园区转让基准价格为100元/平方米、博文路东侧市场转让基准价格为150元/平方米(包含宗地测量费和土地变更登记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实行全额补助,补助来源为项目形成的地方收益。
二、税费政策
2、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3、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补助。
4、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三年内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2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内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3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5、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二年内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后三年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给予补助。
6、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房地产项目,将企业上缴的销售环节营业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30%给予补助。其它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第三产业项目,三年内将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7、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其余予以免收。
8、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