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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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1.12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
•【施行日期】2010.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
市地勘局,市地调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地勘单位: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矿产勘查行为,维护勘查秩序,确保勘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的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勘查)等。

中央财政、中央地勘基金等中央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从其规定管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推进、或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推进、或区县政府垫资推进等方式开展的勘查项目和市场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勘查项目的管理。

重庆市地质调查院(下称市地调院)负责勘查项目立项论证、招投标、设计审
查、预算编制、组织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审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庆市地质勘查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市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指南,确定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重点内容和区域。

第六条市地调院依据年度勘查项目指南,以矿产勘查项目库为基础,结合区县经济发展需要及上年度地勘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线索和找矿信息,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论证,组织完成地方勘查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地方勘查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草案,应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分批次或按年度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会市财政局下达地质矿产勘查计划。

第八条市地调院应及时组织完成下达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招标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完善招标前期工作的项目,地调院应在组织完成勘查项目设计等工作后,方可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除下列情况外,勘查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以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勘查项目承担单位。

(一)勘查进度和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勘查项目;
(二)勘查工作推进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勘查项目;
(三)需接续开展的勘查项目。

第十条勘查项目竞标单位,必须具备有相应地质矿产勘查资质。

第十一条市地调院应对已下达的批次或年度地质矿产勘查计划项目进行认真梳理,起草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和标书等资料。

勘查项目招投标标底原则上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组成。

地调院已经组织完成勘查项目设计等招标前期工作的项目,勘查项目招投标标底原则上由商务标和经济标组成。

勘查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已经完成勘查项目设计的招标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书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勘查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草案招标的勘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勘查项目设计,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书面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招投标文件的任务及要求,充分收集已有成果资料,在野外实地踏勘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时间内编写提交勘查项目设计,进一步细化勘查项目工作量和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市地调院负责组织专家对勘查设计进行审查。

经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备案的勘查项目设计方案方能作为勘查施工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勘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勘查项目设计组织勘查施工。

在勘查中确需对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变更的,由市地调院组织开展野外核实并出具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报送市地调院组织专家审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备案后方能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野外工作计划和重型工程施工安全预案,报市地调院备案,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勘查工作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对重大和重要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作由市地调院组织完成。

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任务由市国土房管局安排布置,在勘查项目计划中予以明确。

项目监理办法和技术规程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监理工作由市地调院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机构完成。

监理工作人员应排除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且原则上应当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受聘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监理方案,监理方案经市地调院组织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或人员应对勘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项目设计、实施到项目完成以及勘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等。

重型山地工程原则上实行单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费用在勘查项目资金计划中单列,由市国土房管局一次性拨付给市地调院,由市地调院按照项目监理的有关要求和约定,支付给项目监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市地调院应编制项目野外验收办法和技术规范,并负责组织勘查项目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开展项目的野外验收。

市地调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项目成果验收。

重大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野外验收的勘查项目(研究类、管理类等无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除外),不能转入室内综合研究和成果资料编制。

第二十四条设计分阶段或年度完成的勘查项目实行项目中间(或年度)阶段性考评。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地调院提交勘查项目中间(或年度)成果报告,市地调院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中间(或年度)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市地调院报送勘查工作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重大项目实行专报。

市地调院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野外验收核实情况,将无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的项目,及时报告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阶段性终止通知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收到项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停止项目勘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勘查项目按计划完成或者因阶段考评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写勘查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并比照探矿权价款评估方法,对勘查成果报告进行勘查项目投资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市地调院组织专家对勘查成果报告及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最终成果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投资绩效评估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勘查工作形成的成果资料,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

第二十九条勘查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据实核算,根据工作情况和协议约定按进度支付;地质矿产研究类、基础类、评价类和管理类项目资金按协议约定使用。

第三十条勘查项目不论资金量大小,均需拟定合同(协议)并严格按合同(协议)约定条款支付资金。

分年度实施的勘查项目应按年度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资金部分实行累计核算。

资金拨付进度及比例:
地质矿产研究类、基础类、评价类、管理类项目在项目启动时拨付80%,成果地质资料通过审查并汇交地质资料后拨付20%的资金。

地质勘查类项目启动勘查时拨付50%,野外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拨付30%,成果地质资料通过审查并汇交地质资料、财务决算批复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阶段终止的勘查项目,由市地调院验收已有工作成果,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资金决算批复后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多付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勘查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按计划和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市国土房管局应对勘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已安排的资
金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资格。

(一)勘查资金没有专款专用,有挤占、截留、挪用现象的;
(二)虚列项目及支出,套取勘查资金的;
(三)擅自调整设计方案或勘查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造成勘查工作失误的;
(四)不按计划进度工期完成勘查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勘查成果资料和有关信息成果归市国土房管局所有,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泄露勘查资料,否则,市国土房管局可扣除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组织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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