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建筑施⼯企业⼯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
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企业⼯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02号
各区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进⼀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参加⼯伤保险⼯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关于做好农民⼯参加⼯伤保险⼯作的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伤保险司《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企业⼯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的通知〉的通知》(劳社⼯伤司函〔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并贯彻执⾏。

⼀、我市建筑施⼯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伤保险条例》、《建筑⼯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和《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优先为本单位职⼯(含农民⼯、雇⼯)办理参加⼯伤保险⼿续和缴纳⼯伤保险费。

⼆、我市建筑施⼯企业在其注册地参加⼯伤保险,外省来渝从事建筑施⼯的企业在其⽣产经营地参加⼯伤保险。

有关⼯伤认定、劳动能⼒鉴定⼯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结合建筑施⼯企业⽣产经营特点,为⽅便建筑施⼯企业参加⼯伤保险,确保建筑施⼯期间所有职⼯尤其是农民⼯参加⼯伤保险,建筑施⼯企业可按施⼯项⽬⼯程总造价的0.3%⼀次性缴纳⼯伤保险费。

四、按施⼯项⽬参加⼯伤保险的建筑施⼯企业,应于开⼯前1个⽉内到参保地⼯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参保⼿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程项⽬中标书;
(⼆)项⽬承建合同;
(三)企业登记证书;
(四)职⼯花名册。

五、建筑施⼯企业按施⼯项⽬参加⼯伤保险实⾏有效保期制。

有效保期与⼯程项⽬中标书规定的⼯程项⽬时间相同。

有效保期到期后⼯程项⽬尚未结束需延期的,建筑施⼯企业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15个⼯作⽇内向参保地⼯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所申请延期时间乘以有效保期⽇均保费额,缴纳⼯伤保险费,延长有效保期。

已开⼯的建筑施⼯企业以剩余施⼯时间作为有效保期,按中标书规定的⼯程项⽬时间计算的⽇均保费额乘以剩余施⼯时间,缴纳⼯伤保险费。

六、有效保期内建筑施⼯企业职⼯(含农民⼯、雇⼯)发⽣事故伤害(含职业病),按照《⼯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伤保险实施暂⾏办法》的规定进⾏⼯伤认定、劳动能⼒鉴定和⼯伤保险待遇的赔付。

计发⼯伤保险待遇时,缴费⼯资均以参保时上年度职⼯全市职⼯⽉平均⼯资为标准。

户⼝不在本市的⼀⾄四级⼯伤职⼯和⼯亡职⼯供养亲属的⼯伤保险长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执⾏⼀次性计发;户⼝在本市的,不实⾏⼀次性计发。

七、职⼯发⽣事故伤害后,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在24⼩时内(重⼤事故在12⼩时内)向其参保地⼯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报参保地劳动保障劳动⾏政部门。

⼋、⼯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建筑施⼯企业办理⼯伤保险参保⼿续,下达参保缴费通知书,及时⽀付⼯伤保险待遇。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筑施⼯企业的⾏政主管部门及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加强监督检查,积极促进建筑施⼯企业按规定参加⼯伤保险。

对于拒不参加⼯伤保险的建筑施⼯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各区县(⾃治县、市)⼯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建筑施⼯企业参保统计⼯作,每季度的第⼀个⽉15⽇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上⼀季度建筑施⼯企业农民⼯参保情况。

市劳动保障局⼯伤保险处联系⼈:周*学
⼆○○六年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