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则的通知-德政字〔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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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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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则的通知

德政字〔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现将《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工作的筹划、运行和办理。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依法依规、整合资源,统一规则、严格流程,智慧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遵循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法制化、市县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坚持规范、公开、高效、廉洁的运行服务规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方式。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交易项目,应当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六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中心按照下列程序规范服务:

(一)交易登记: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交易中心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规定查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二)预约场地:代理机构在完成交易登记后,及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预约开标、评标评审、拍卖等场地,交易中心按照场地使用情况合理安排会议室和日程。

(三)交易信息发布: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须将公告、文件等交易信息提交到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中心负责在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发布。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交易中心可以组织专家顾问和法律顾问,对信息的专业性、排他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字后对外发布。

(四)竞标报名:所有进场交易项目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下载文件、网上交纳保证金,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交易会员诚信入库制度和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

(五)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项目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在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自动通知评标评审专家,并共同签字确认。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项目业主现场打开密封的专家名单,核对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抽取专家事宜。

(六)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拍卖:在交易文件规定时间,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拍卖工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评标区封闭管理、电子监控和秩序维护工作。

(七)结果公示: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法在规定时间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提交评标评审、拍卖或竞价结果,交易中心负责在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证金退付: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中心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

(九)资料汇总:完成项目交易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制作本项目资料汇编,装订成册后送交易中心归档备查。

(十)档案管理:交易中心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分

类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一)国家对产权转让交易程序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交易电子化的要求,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电子交易工作。

第八条对土地、产权类交易和协议供货等网上电子竞价类项目,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网上电子竞价系统,做好交易主体身份认证和交易资料电子存档工作。

第九条交易中心负责将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交易公告、变更、成交信息;

(二)资格审查结果;

(三)交易计划、场地安排;

(四)合同业绩、评审明细;

(五)交易主体诚信档案、考核奖惩;

(六)信息统计、数据分析;

(七)政策法规、管理制度;

(八)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室和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提供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并按规定对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完善交易平台物理隔离、技术隔离、流程隔离等措施,安装音视频监控、电子评标、远程评标、变声对讲等系统,设立隔夜评标、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识别、自动安检等设施设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全时段电子监控。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负责协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市县一体化的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收集、汇总和分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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