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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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4)

第三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6)

第四章关联方的管理 (10)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11)

第六章附则 (20)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方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发挥关联交易优势和资源互补效应,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包括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关联交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办理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关联交易的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本行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关联交易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本行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三)公允原则。关联交易应确保关联交易对象的价值、条件的平等。本行的交易管理本行的交易管理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应在就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决策时

回避。

第四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应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对本办法有最终决策权,对关联交易有监督管理权。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审查和接受关联交易备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本行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本行的关联方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行风险管理部承担,负责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资料以及本行关联

方的汇总确认、相关系统的维护、对银监会的有关报告等工作。本行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

作为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

(一)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收集,报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确定,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将关联方变动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

(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三)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

配合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收集行内关联方信息,并定期维护。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

(一)牵头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二)受理关联交易备案或审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

(三)配合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关联交易风险报

告和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评审机构

(一)负责权限内关联方授信业务的评审;

(二)对已审批通过的关联方授信业务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备案或申请批准,同时向风险管理部报备。

第十二条授信审批部

负责对关联方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督导经办分支机构做好关联方的授后管理并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的经营管理机构

根据公布的关联方信息,定期向关联交易日常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对本机构所辖业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识别,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并负责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

第三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不含)股份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以下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行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1和 2 所述人士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不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视为本行的关联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指本行向关联方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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