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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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作流程
1、编制和批准部门采购预算
采购程序的第⼀步是解决采购项⽬的确⽴问题。
采购项⽬确⽴的
⽅式是编制预算和批准预算。
采购⼈(部门或单位)在编制下⼀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
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及资⾦预算列出,编制部门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统⼀上报、审核、汇总、批复。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资⾦)
2、填报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
采购⼈采购纳⼊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程、货物和服务时,应填报《柏乡县⾏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计划表),报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并落实采购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是否列⼊年度部门采购预算;采购⾦额是否超过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和上级专项拨款,是否有分拆项⽬以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式的嫌疑),采购项⽬较多或配置、参数复杂的要附政府采购清单。
3、采购⽅式审批及预算评审
落实资⾦后采购⼈凭《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清单和资⾦来源
证明等资料到政府采购办核准采购⽅式。
财政投资⼯程的同时报送该项⽬批⽂及⼯程施⼯预算,并持施⼯图及⼯程预算交财政评审部门进⾏预算审核。
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各学区及县直学校应于⽉底前上报主管部门次⽉的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并连同本级采购计划⼀并汇总,于当⽉10⽇前持资⾦来源证明等资料到采购办核准采购⽅式后实⾏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公开招标⽅式。
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拟采⽤⾮公开招标⽅式招标采购的,应向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政府采购办审查后,报局长批准⽅可实施。
4、采购代理选择
采购⼈凭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采购。
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是有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
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需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并备案。
采购⼈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的权利义务,本协议⼀式三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各⼀份。
5、采购招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采购⼈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标⽂件,并组织专家进⾏论证,论证后的招标⽂件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办收到招标⽂件后7个⼯作⽇内(县局减为2个⼯作⽇)如⽆异议,招标⼈⽅可发布招标公告
(2)、采⽤公开招标⽅式采购的,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批准采购⾮公开招标⽅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3)、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标应按招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在财政、监察、审计等⾏政监督
部门的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评标⼩组成员、采购单位代表参加。
预中标结果产⽣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三⽇,三⽇内⽆异议,⽅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确定中标⼈之⽇起⼗五⽇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报告。
(4)、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来源⽅式采购的,⾃采购活动结束后5⽇内,向采购办备案谈判纪要、询价纪要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6、采购合同签订
政府集中采购中⼼或代理机构确定中标⼈或供应商后,由采购⼈或代理机构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七个⼯作⽇内
(县局减为2个⼯作⽇)如⽆异议,双⽅⽅可签订正式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和重⼤投资公共⼯程的施⼯合同经政府审核同意后,⽅可正式签订。
采购合同⾃签订之⽇起七个⼯作⽇内,采购⼈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程项⽬还应同时将监理合同⼀并报送。
7、采购合同履⾏
采购合同⼀经签订,双⽅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执⾏。
合同履⾏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合同的,采购⼈应当将终⽌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报采购办。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采购资⾦时,按原预算程序审批,并报采购办备案。
8、采购合同验收
供应商完成合同后,由采购⼈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签发《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对于⼤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
⼯程项⽬完⼯后,施⼯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等进⾏验收或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各⽅均⽆异议后,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9、采购决算评审(⼯程采购)
⼯程项⽬完⼯后,施⼯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编制⼯程决算(结算)书,报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评审或竣⼯决算(结算)审计。
10、采购项⽬备案及拨款
采购单位将采购项⽬资料在政府采购办备案齐全后凭《政府采购计划表》、验收报告、正式单据、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拨款⼿续。
11、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件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起⾄少保存⼗五年。
采购⽂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件、投标⽂件、评标报告、定标⽂件、合同⽂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顶级其他有关⽂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