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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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2
【案件字号】(2021)晋04民终33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树青张建兵张国刚
【审理法官】郭树青张建兵张国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常某;程某;万某
【当事人】常某程某万某
【当事人-个人】常某程某万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3:18:10
常某、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民终33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住长治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现住长治市。
原审被告:万某,住长治市。
审理经过上诉人常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原审被告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某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陈述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常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郭树青
审判员张建兵
审判员张国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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