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13.5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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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3.5—2010
电动自行车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电动自行车: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自行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GB 17761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产的型号规格。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注:抽样时,需确认样品是否在说明书中明示了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若企业未作明示,则应让企业当场提供样品的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

6.2.2 抽样基数
电动自行车行业存在小批量、多品种及以销定产的特点,许多中小企业同规格型号的库存产品较少,考虑抽样的实际可操作性,本规范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4辆,其中2辆为检验样品,2辆为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方式见表3。

表3 样品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7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 蓄电池充电
最高车速及制动性能试验前,按规定对受试样品所配蓄电池充电,且宜在充电器指示充足电后再进行2h浮充电处理。

7.2.3 轮胎气压调整
最高车速及制动性能试验前,受试样品的前后轮胎应按其标注的最大推荐气压充足气。

7.2.4 车闸调整
最高车速及制动性能试验时,可视具体情况对车闸进行检查调整。

7.2.5 关于最高车速试验
宜采用压带路试仪等精度较高的设备进行测量。

7.2.6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检验
若样品说明书中没有明示具体的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且企业没有在抽样时当场提供具体参数值的,则可按样品所配控制器上明示的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检验判定;若控制器上也没有明示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的,则判本项目不合格。

7.2.7 未随车配置蓄电池的样品的检验
若抽样时企业不能提供蓄电池,则由检验机构根据产品说明书等企业明示的或者用其他方式确认的抽样产品所配蓄电池技术参数(电池类型、额定电压、额定容量),选配同类型、同规格型号的蓄电池,按7.1条规定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

若样品设计能放置高容量的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则应优先选配高容量的密封铅酸蓄电池进行检验。

7.2.8 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
检验过程中,样品出现控制失效(如飞车)、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丧失等异常情况的,可以终止检验,直接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2.9 检验后样品处置
检验后的样品宜包装好,以便于寄运。

不合格的样品(包括整车及部件)宜单独放置,以便于查验。

车架、前叉、车把等部件强度试验后因检损可以不予退还。

8判定原则
经检验,单个检验项目的所有检验样品均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合格;否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为不合格。

经检验,A类项目全部合格,且B类项目不合格不大于三项(含三项),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数大于三项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注:出现7.2.7条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项目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

9.3.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复检的情况。

10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13.5-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黄晓东)、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孙前程)。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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