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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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1.02
•【字号】沪国税流[2000]186号
•【施行日期】200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86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免税问题作补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0]92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